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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土地复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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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土地复垦

东营市需复垦的土地主要有油田开发临时用地、砖瓦窑场用地、取沙用地。1988
年前,对油田开发临时用地,如在地质勘探中车辆碾压、炮眼塌陷造成土地破坏,架
设通讯、 用电线路,埋设输油、输气管线,除管线外径大于377毫米的,按管线外径
两侧各加1米办理征地手续, 其他用地按临时用地办理手续,双方按照协议,由油田
支付相应数额的青苗补偿费、地貌恢复费。油田开发临时用地的上述费用,直接付给
土地承包者,由土地承包者负责复垦。工程一结束,土地承包者即进行复垦,在年度
内恢复植被。 1988年11月8日,国务院颁布了《土地复垦规定》,1989年1月1日起施
行。对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恢复做出明确规定。土
地复垦,实行“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从此,全市加强了土地复垦工作,合理利
用土地,改善生态环境。
广饶县烧制砖瓦历史悠久,砖瓦窑场占用土地较多,其他县区有零星分布。东营
市对砖瓦窑场用地的复垦,主要集中在广饶县。20世纪70年代,广饶县为节约土地曾
限制砖瓦生产。到20世纪80年代,随着经济的发展,砖瓦窑场迅速发展,几年即达到
100处左右,占地5000亩,每年因取土破坏土地500多亩。1988年6月7日,广饶县人民
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土地管理的工作报告》,要求县土地管理局加强对窑场的管理。
每个窑场都要制定复垦计划,从用土之日起,限3年恢复植被,已用过的土场限2年内
恢复植被,到期不恢复的每亩向县土地管理局交纳2000元复垦基金,由县土地管理局
组织复垦。审批新的土场,必须经过现场勘察,认为确实需要,已用土场已按计划复
垦,计划用地有切实可行的复垦措施,并按上一年的年产值向土地管理部门交纳土地
复垦保证金(复垦后退还80%) ,县土地管理局方可审批。1989年春,广饶县组织土地
管理人员对砖瓦窑场全面清理整顿。 全县实有窑场9 9处,占地4049亩,大部分窑场
建在良田里,浪费土地现象严重。对每一处窑场进行实地丈量,绘制图纸,建立卡片,
与93处窑场签订复垦协议, 收取复垦保证金13467 0元。从1989年开始,广饶县每年
春季对砖瓦窑场复垦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到1995年底,广饶县已复垦土地1425亩,恢
复了植被。东营市的取沙用地主要集中在广饶县淄河两岸。20世纪70年代主要在河底
取沙,到20世纪80年代河底沙已用完,开始从两岸挖沙,破坏了部分耕地。淄河沿岸
的广饶镇、李鹊乡、西营乡、稻庄镇、颜徐乡都非常重视保护耕地,加强了沙场的管
理,对可复垦利用的土地及时进行复垦。1996~1998年广饶县与全县70余处窑厂全部
签订土地复垦协议书,对取土场埋设界桩,控制取土范围,并采取多级取土的办法减
少占用耕地。 3年复垦工矿废弃地12 90亩,建设蔬菜大棚200多个、养鸡大棚70个,
年新增经济效益近2000万元。 2001年,广饶县大王镇土地复垦项目复垦土地219亩,
净增耕地面积107亩。 经市国土资源局验收,确认为合格,已纳入东营市补充耕地储
备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