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农用地转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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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农用地转用

1998年8月29日,重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
理法》)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1999年1月1日
,《土地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正式实施。
《土地管理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
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
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
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
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
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
,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
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
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
政府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征用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用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
备案。
征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
,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
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
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确定的农用地转用指标;城市和村庄
、集镇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还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批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2000年4月30日,省国土资源厅印发的鲁国土资发[2000]23号文件《山东省国
土资源厅关于切实做好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坚决贯彻“十分珍惜、合理
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管理,严格落
实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加强审查报批管理,切实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加强基本
农田保护,进一步强化基本农田占用审批、许可、抵补各项制度,尤其要高度重视农
业结构调整中的耕地保护工作,认真落实土地承包经营30年不变的规定。实行建设用
地计划与用地定额双重指标控制,从严控制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大力推进旧城、旧镇
、旧村改造,全面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认真落实“占一补一”制度,进一步加大
土地开发整理政策扶持和资金投入力度,确保全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法定目标的实现

2000年,全市土地管理部门进一步强化措施,将耕地保护的具体措施与新《土地
管理法》有关内容紧密结合起来,坚持“开源”与“节流”并举,取得显著成效。实
施土地用途管制,切实保护好耕地。严格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积极落实耕地占
补平衡措施。全年办理农用地转用1129.5亩,其中耕地910.5亩,补充耕地2139亩。
2001年6月8日,省政府印发鲁政字[2001]166号文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
饶县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如下:广饶县土地管理局拟征用该县大王镇等2个镇3个
村耕地209587平方米(折合314.38亩),作为广饶县城镇建设储备用地,在条件成熟时
依法按项目供应土地。经审查,该用地符合广饶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建设用地
政策,并已计入东营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上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
征用土地方案切实可行。为此,同意征用土地。
2001年,全市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对建设用地严格把好
规划审查关、总量控制关和农用地转用关,严格执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全年共办理
农用地转用5400亩,其中耕地1623.06亩,补充耕地1675.82亩。
2002年,全市办理农用地转用183公顷,其中耕地142公顷,补充耕地630公顷,
实现了耕地占补平衡有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