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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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划定

1990年,省委、省政府下发的《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的决定》中指出:“要划
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对一定时期内人民生活必需的耕地和名、特、优产品基地,各级
政府要通过地方立法,严格管理,切实加以保护。”
1994年7月20日~1995年12月27日,市县两级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获批准。东营
市在基本农田划定工作中,一是坚持耕地面积采用土地资源调查1990年变更数据。市
、县、乡3级基本农田保护区图采用土地资源调查时编绘的土地利用现状图的1990年
变更修正图,保证了基本农田划区定界的质量,达到了最大限度保护耕地的目的。二
是将基本农田落实到具体的地块和图斑,并且对每一地块都进行编号。在划定基本农
田的过程中,严格按照省土地管理局《山东省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规程》要求做。如
在东营市城区近郊,西城西部是较好的耕地,东部是荒碱地和低产田,为尽可能保护
耕地,特别是较好的耕地,将西部划为基本农田,将东部作为城市建设预留地,杜绝
了“划劣不划优”、“划远不划近”现象。
1996年12月24日,市土地管理局以东土发[1996]71号文件印发《东营市划定基
本农田保护区调整工作方案》,从政府统一组织领导、基本农田分级和保护面积指标
、划区定界、成果整理建档、检查验收、审批和公布实施6个方面作了具体要求。
1999年7月15日,市土地管理局、农业局以东土发[1999]89号文件印发《关于
认真贯彻执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进一步做好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要求各
县区严格按照《东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二轮)确定的各县区基本农田保护面积
指标,重新确定基本农田保护数量,调整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范围,层层分解下达
,落实到县区、乡镇的具体地块。着重解决好基本农田保护区与建设用地区等其他土
地利用区“接边”的问题,保证基本农田的数量和质量。凡铁路、公路等交通沿线、
城市、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区周边的耕地以及《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应当划入基
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都应当依法优先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1999年9月25日,市土地管理局印发东土函字[1999]46号文件《关于转发省土
地管理局〈关于对已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黄河滩地进行调整的通知〉的通知》,
省《通知》要求:(一)黄河滩区的土地利用,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的规定,在土地规划利用时,应征求河道主管机关的意见。(二)对已划入基本农田保
护区内的黄河滩区耕地,要按土地有关法律法规尽快进行调整,并且要保证本地区的
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减少。
2000年8月22日~2000年10月8日,东营市市县两级第二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含
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获省政府批准。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区定界工作,以乡(镇)为
单位进行。依据新划定的1∶1×104基本农田保护区图到野外检测,实地确定基本
农田保护区、保护牌的位置。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以乡(镇)为单位划定,不打破乡(
镇)行政界线。保护片以村为单位,不打破行政界。每村中划出地块,并标明地块号
。(本节有关内容详见第三篇第一章第二节中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