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计划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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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计划生育

为切实搞好计划生育工作,1994年12月31日,市土地管理局成立计划生育领导小
组,负责对局机关和局属劳动服务公司育龄妇女计划生育的指导和管理。
1987~2002年,市土地管理局(国土资源局)计划生育工作在市计生委的指导下,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关于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全面落实人口目标责任书,逐
步建立完善育龄妇女档案。认真落实晚婚晚育工作,建立健全育龄妇女基础信息卡,
并根据人员变动及时变更信息、及时上报。每年都组织育龄妇女查体,积极为育龄妇
女搞好服务。加强计划生育宣传教育,认真落实避孕措施。
2000年,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印发《关于在市直部门、单位推行避孕节育措施知情
选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市土地管理局作为第一批试点单位,及时组织全部育龄
妇女,讲解了知情选择的内容和要求,并全部签定了知情选择合同书。到2002年底,
市国土资源局共有育龄妇女20名,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事情发生,计划生
育管理工作逐步走向规范。
2000年,按照市直单位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责任书的规定和要求,市土地管理局
制定《东营市土地管理局计划生育知识学习计划》。2000年3月10日~9月30日,组织
局机关和华鑫工贸有限公司(原市土地管理局劳动服务公司)全体育龄妇女学习《山东
省计划生育条例》、《市直机关计划生育管理意见》、《关于在市直部门、单位推行
避孕节育措施知情选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及计划生育基础知识。确保计划生育各
项控制指标的顺利完成。
2000年3月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
水平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为使《决定》落到实处,在组织全面学习的基础
上,重点学习涉及土地管理部门的有关内容,责成有关科室,同时指导各县区土地管
理部门制定出台以下优惠政策:一是对男到女家落户(女娶男)、独生子女户、双女绝
育户,特别是报名终生只要一个女孩的家庭,优先给予安排宅基地,并减半征收土地
登记费、耕地占用税;二是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家庭,一般不予安排宅基地,确需
安排的,需事先征得县级以上计生部门同意后,方可办理用地手续,足额收取有关税
费;三是凡是超计划生育的子女(含非法抱养的),一律不安排宅基地。以实际行动支
持计划生育工作。 2001年6月13日,市国土资源局印发东国土资发[2001]18号文件
《关于贯彻落实计划生育有关政策的通知》,并将以上政策的执行情况纳入本系统全
面工作的检查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