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县区国土资源局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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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县区国土资源局职能

全市5县区国土资源局职能大同小异,为避免重复,在此不一一记述。
县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土地、矿产资源及测绘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
策;研究拟定全县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和测绘管理的规范性文
件,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编制全县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
测绘事业发展规划、土地开发复垦计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矿产资源的调
查评价及国土资源信息系统的建设。
(三)负责本辖区国土执法监察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起草、制定国土资源管
理方面规范性文件,查处土地、矿产违法案件,受理来信来访,维护好全县良好的国
土资源秩序。
(四)负责本辖区国土资源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组织实施基本农田
保护;实施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和开发耕地的监督工作;组织落实占用耕地补
偿制度。
(五)协助县政府实施本辖区内有关土地征用、划拨的具体工作,负责各类建设用
地的审核、报批;负责本辖区内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组织、协调、审查和出让方案的落
实;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被征地单位群众的生产、生活安置工作。
(六) 负责土地市场管理。负责实施全县土地“五统一”(统一征用、统一储备、
统一开发、统一配置、统一管理) 工作;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内的土地调查、登记和统
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土地调查成果评定土地等级。
(七)贯彻实施国家、省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全县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
统计和动态监测;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土地确权、定级、登记和发证等工作。
(八)负责本辖区土地、矿产权属管理工作,具体核发土地权属证书、采矿许可证
书,会同有关部门调处土地、矿产权属纠纷。对本辖区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开发
利用及地质环境进行统一管理。
(九)组织监测、防治地质灾害和保护地质遗迹;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
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的过量开采与污染,保护地质环境;
参与全县城市总体规划、大中型建设项目地质环境可行性论证报告的审查;承办具有
重要价值的地质遗迹保护区认定申报事宜;组织实施地质地貌景观保护区规划并进行
监督;依法参与开办矿产开发项目的立项审核,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
监督管理。
(十)组织并管理全县基础测绘、县界线测绘、县内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城区基础
测绘、地籍测绘和其他全县性测绘项目;负责全县测绘单位的资格审查、测绘任务登
记和地图编制出版工作;依法审查向社会出版、展示的地图,管理并审核地名在地图
上的表示;管理测绘基准和测量控制系统;管理全县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组织指导基
础地理信息社会化服务;负责全县各类测绘成果的管理及县外组织、个人来县测绘的
审查、审批;根据授权发布县内重要的地理信息数据;负责全县测量标志保护工作。
(十一)监督管理市、县财政拨给的地勘费、测绘事业费及其他专项资金;按规定
做好矿产资源、土地规费征收和使用的有关工作。
(十二)组织开展全县土地资源、矿产资源和测绘行业对外合作交流工作;推进科
学技术进步,推广科技新成果;负责国土资源法制宣传和职工教育工作。
(十三)统管辖区内油田各类建设用地管理及油田用地过程中工农关系的协调。
(十四)负责本部门及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安全工作。
(十五)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区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土地、矿产资源和测绘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
策;研究拟定全区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和测绘管理的规范性文
件,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编制全区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
测绘事业发展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审核镇、乡、街
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实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参与报省政府、市政府、区政府
审批的城镇总体规划的审核;组织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价;组织国土资源信息系统的建
设。
(三)监督检查全区土地、矿产、测绘法律法规执行和遵守情况;依法保护土地、
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承办并组织调处权属纠纷,查处在土地、矿产、
测绘方面的违法案件;负责行政应诉工作。
(四)拟定并组织实施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的具体办法;实施土地用途管
制,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指导并实施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和开发耕地的监
督工作;组织实施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五)贯彻实施国家、省、市地籍管理办法,配合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全区土地
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变更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组织实施土地确权、定
级、登记和发证等工作。
(六)负责全区土地的统一征用(收回)、农用地转用、土地供应方案的编制、审核、
报批并组织实施;负责各类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审核、报批国有土地使用权处置方
案;统一管理并指导和监督全区征地费的使用;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被征地单位群众的
生产、生活安置工作。
(七) 负责土地市场管理。负责全区实行土地“五统一”(统一征用、统一储备、
统一开发、统一配置、统一管理) 管理工作;指导并组织实施全区基准地价、标定地
价的评测,制定镇、乡、街道、村用地管理办法,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
转管理。
(八)配合市国土资源局进行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查、报批、登记发证和
转让审查、审批登记工作;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管理全区地质资料汇交;依
法实施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审查地质勘查单位资格,管理地质勘查成果;审查监督评
估机构从事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确认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结果。
(九)组织监测、防治地质灾害和保护地质遗迹;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
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的过量开采与污染,保护地质环境;
参与全区城市总体规划、大中型建设项目地质环境可行性论证报告的审查;承办具有
重要价值的地质遗迹保护区认定申报事宜;组织实施地质地貌景观保护区规划并进行
监督;依法参与开办矿产开发项目的立项审核,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
监督管理。
(十)组织并管理全区基础测绘、区界线测绘、区内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城区基础
测绘、地籍测绘和其他全区性测绘项目;负责全区测绘单位和资格审查、测绘任务登
记和地图编制出版工作;依法审查向社会出版、展示的地图,管理并审核地名在地图
上的表示;管理测绘基准和测量控制系统;管理全区基础地埋信息数据,组织指导基
础地理信息社会化服务;负责全区各类测绘成果的管理及区外组织、个人来区测绘的
审查、审批;根据授权发布区内重要的地理信息数据;负责全区测量标志保护工作。
(十一)监督管理国家、省、市、区财政拨给的地勘费、测绘事业费及其他专项资
金的使用;按规定做好矿产资源、土地规费征收和使用的有关工作。
(十二)组织开展全区土地资源、矿产资源和测绘行业对外合作与交流;推进科学
技术进步,推广科技成果;负责国土资源管理宣传教育和业务培训工作。
(十三)对镇、乡、街道国土资源机构实行业务领导,协助镇、乡、街道党委管理
镇、乡、街道国土资源部门领导干部。
(十四)负责本部门及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安全工作。
(十五)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