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市国土资源局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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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市国土资源局职能

1987年,按照《土地管理法》和省政府统一管理土地的要求,成立市土地管理局,
土地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土地的数量、质量的管理,土地的权属管理,土地的规划利用
管理三大方面。是运用法律的、经济的、行政的手段维护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和合理
调配社会需求的国家措施,是统一管理土地的政府职能部门。2001年,由市土地管理
局、市地矿局合并组建的市国土资源局,对部分职能进行调整,将地下水资源行政管
理职能划出,主要承担原市土地管理局、市地质矿产局的职能和市勘查测绘局测绘方
面的行政管理职能,原市计划委员会制定国土规划和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关的职能
一并划入。特别强调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与管理,尤其要
加强耕地保护与土地管理,确保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保障人民生活和全市经济社会可
持续发展的需要。结合以上职能调整,市国土资源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土地、矿产资源和测绘工作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
研究草拟全市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和测绘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编制全市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
测绘事业发展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审核县区、乡镇土
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实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参与报省政府、市政府审批的城镇总
体规划审核;组织矿产资源调查评价;组织国土资源信息系统建设。
(三)监督检查全市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政执法和土地、矿产、测绘规划执行
情况;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承办并组织调处重大权
属纠纷,会同有关部门查处重大违法案件;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
(四)拟定并组织实施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具体办法;实施土地用途管制,
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指导并实施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和开发耕地监督工作;
组织实施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五)贯彻实施国家、省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全市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
统计和动态监测;指导并组织实施土地确权、定级、登记和发证等工作。
(六)负责全市土地统一征用(收回)、农用地转用、土地供应方案编制、审核、报
批并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各类用地审查报批工作;审核、报批国有土地使用权处置方
案;指导监督全市征地费的管理使用;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被征地单位群众生产、生活
安置工作。
(七) 负责土地市场管理。指导全市并负责市区土地“五统一”(统一征用、统一
储备、统一开发、统一配置、统一管理) 工作;指导并组织实施全市基准地价、标定
地价评测,审查评估机构从事土地评估资格,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拟定乡(镇)村用
地管理办法,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流转管理。
(八)负责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审查、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查、审批登记
工作;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管理全市地质资料汇交;依法实施地质勘查行业
管理,审查地质勘查单位资格,管理地质勘查成果;审查监督评估机构从事探矿权、
采矿权评估资格,确认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结果。
(九)组织监测、防治地质灾害和保护地质遗迹;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
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与污染,保护地质环境;
参与全市城市总体规划、大中型建设项目地质环境可行性论证报告审查;承办具有重
要价值的地质遗迹保护区认定申报事宜;组织实施地质地貌景观保护区规划并进行监
督;依法参与开办矿产开发项目的立项审核,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监督
管理。
(十)组织并管理全市基础测绘、市界线测绘、市内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城区基础
测绘、地籍测绘和其他全市性测绘项目;负责全市测绘单位资格审查、测绘任务登记
和地图编制出版工作;依法审查向社会出版、展示的地图,管理并审核地名在地图上
的表示;管理测绘基准和测量控制系统;管理全市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组织指导基础
地理信息社会化服务;负责全市各类测绘成果管理及市外组织、个人来东营市从事测
绘业务的审查、审批;根据授权发布东营市重要地理信息数据;负责全市测量标志保
护工作。
(十一)监督管理国家、省、市财政拨给的地勘费、测绘事业费及其他专项资金;
按规定做好矿产资源、土地规费征收和使用有关工作。
(十二)组织开展全市土地资源、矿产资源和测绘行业对外合作与交流;推进科学
技术进步,推广科技新成果;负责国土资源管理宣传教育和业务培训工作。
(十三)对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行业务领导,协助县区党委管理县区国土资源
部门领导干部。
(十四)负责本部门及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安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