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县区国土资源管理机构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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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县区国土资源管理机构沿革

东营区国土资源管理机构沿革
1984年1月,东营区成立后设土地管理组,隶属农林局,为股级行政单位。
1985年,东营区设土地管理办公室隶属农牧林业局,为副科级行政单位。
1987年7月, 东营区土地管理局正式成立,为正科级区政府序列行政单位。下设
办公室、建设用地股、地籍股。东区编发[1987]58号文件批复定编10人,其中行政
2人,事业8人。
1992年3月13日,东营区劳动服务公司东区劳司复字[1992]1号文件批复成立东
营区土地管理局劳动服务公司,是以安置待业青年为主的集体企业,实行独立核算,
自负盈亏。
1993年10月12日,东营区委东区发[1993]20号文批准核定东营区土地管理局行
政编制13人。
1993年10月15日,东营区编委以东区编发[1993]10号文件批复成立东营区土地
管理局土地利用规划站, 为股级事业单位,编制5人,经费自收自支;批复成立东营
区土地检查队, 为股级事业单位,编制5人,经费自收自支;批复成立东营区土地管
理局建设用地服务站,为股级事业单位,编制5人,经费自收自支。
1993年12月21日,东营区编委以东区编发[1993]33号文件批复东营区土地管理
局内部机构设置为:办公室、建设用地股、地籍股、监察股,均为股级。
1994年9月28日, 东营区编委以东区编发[1994]28号文件批复成立东营区土地
资产评估所,为股级事业单位,经费自收自支,工作人员由东营区土地管理局内部调
剂。
1995年3月6日, 东营区编委印发东区编发[1995]5号文件,成立东营区政府驻
威海办事处,为副科级事业单位,定编5人,经费自收自支。
1997年11月13日,东营区编委以东区编发[1997]63号文件批复成立东营区地籍
勘测队,为股级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人员从东营区土地管理局在编人员中调
剂解决。
2002年4月2日,东营区委以东区发[2002]13号文件批复,东营区土地管理局、
东营区地质矿产局合并组建东营区国土资源局。
2002年6月24日,东营区编委以东区编发[2002]10号文件批复:(一) 设立东营
区土地整理中心,为副科级事业单位,编制5名,经费渠道为财政全额拨款;(二) 东
营区土地检查队更名为东营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机构规格为副科级,增编15名,
编制总数达到20名;(三) 设立东营区地租征收办公室,为股级事业单位,编制6名,
经费渠道为财政全额拨款;(四)东营区土地规划站、东营区建设用地服务站机构规格、
人员编制、经费渠道不变;(五) 东营区地籍勘测队核定编制5名,机构规格、经费渠
道不变,撤销东营区土地资产评估所。
河口区国土资源管理机构沿革
1985年5月3日,成立河口区农委土地科,为河口区农业委员会内设机构。
1987年7月3日,市编制委员会东编[1987]21号文件批复成立河口区土地管理局,
为正科级行政单位, 隶属河口区人民政府。7月30日,东河编发[1987]10号文件批
准河口区土地管理局内设机构为办公室、地籍科、建设用地科、政策法规科,均为股
级行政单位,总编制15人,为政府土地管理职能部门。
1988年8月13日, 东河编发[1988]13号文件《关于同意河口区土地管理局等单
位机构设置的通知》,批准成立建设用地服务站、六合乡土地管理站、四扣乡土地管
理站、义和镇土地管理站、太平乡土地管理站、新户乡土地管理站,均为股级全民事
业单位。各乡镇土地管理站业务归河口区土地管理局,行政领导归各乡镇政府,义和
镇土地管理站定编3人,其余各乡镇土地管理站定编2人,建设用地服务站隶属河口区
土地管理局,定编3人。
1989年8月, 东河编发[1989]第13号文件批准增设河口区土地管理局土地监察
科, 为股级行政单位。11月9日,东河编发[1989]17号文件批准增设河口区土地利
用规划站,为股级全民事业单位,隶属河口区土地管理局。
1990年8月2日, 东河编发[1990]1号文件《关于对河口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进行局部调整的决定》。调整河口区土地管理局为正科级行政单
位, 编制17人,内设办公室、地籍科、建设用地科、政策法规科、土地监察科5个股
级行政单位和建设用地服务站、土地利用规划站2个股级事业单位。
1995年1月14日,东河编发[1995]1号文件批准成立河口区国有土地管理所、河
口区土地评估所、新户乡土地管理所、太平乡土地管理所、义和镇土地管理所、四扣
乡土地管理所、六合乡土地管理所、孤岛镇土地管理所、仙河镇土地管理所、河口办
事处土地管理所,均为股级事业单位。
1996年1月,东河编发[1996]5号文件批准增设河口区土地监察执法中队,为副
科级全民事业单位,定编5人。5月,东河编发[1996]10号文件批准河口区土地监察
执法中队加挂河口区土地监察治安办公室牌子。
1998年9月, 东河编发[1998]20号文件批准增设河口区土地管理局仙河分局,
为副科级全民事业单位。
1999年11月,东河编发[1999]37号文件批准设立河口区土地管理局孤岛分局,
为副科级全民事业单位, 定编8人;同时设立河口区土地复垦开发中心,为副科级全
民事业单位,定编8人;设立河口区土地登记代理中心,为股级全民事业单位,定编5
人。
2000年, 东河编发[2000]2号文件批准成立河口区土地勘测大队,为股级全民
事业单位,定编5人。
2002年2月, 东河编发[2002]29号文件批准成立河口区国有土地储备中心,为
副科级全民事业单位,定编4人。
2002年3月3日,东河委[2002]11号文件批准河口区土地管理局和河口区地质矿
产局合并组建河口区国土资源局。
广饶县国土资源管理机构沿革
建国初期,广饶县土地管理工作由县人民政府财政科负责农税的工作人员兼管,
主要是作为计征农业税的依据。 1958年,房产管理委员会具体负责县城公房管理。1
965年, 由县民政局负责用地报批及土地纠纷的调处。 1975年4月,由县基本建设局
(后改为城乡建设委员会),主管县城的国有房地产管理。
1982年10月,根据省农业厅、民政厅《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管理工作业务移交
问题的通知》 ,征用土地管理工作移交给农林局承办,由1名局长分管,具体工作由
农林局办公室1人兼管。1984年8月机构改革,成立土地管理组 (隶属农牧林业局办公
室)。1985年6月,县农牧林业局设立土地管理办公室(股级)。1986年12月15日,设立
广饶县土地管理委员会,由王锡训副县长兼任主任,并设立办公室,为副科级单位,
主要负责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报批工作。
1987年10月3日, 广饶县人民政府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和省、市人民政府
关于城乡地政统一管理、依法管理土地的要求,成立广饶县土地管理局,编制16人。
因工作人员少,未设股室。随着土地管理业务的开展和工作人员的不断增加,1988年
2月, 设立局办公室、建设用地股、地籍股。根据工作需要,先后于1988年9月和198
9年5月,设立建设用地服务站和监督检察股。
1993年10月10日,广饶县实行党政机关机构改革,县土地管理局仍保持原来的机
构设置。11月,地籍股改为地籍规划股。
1998年广饶县党政机关机构调整。
2002年3月,广饶县土地管理局、广饶县地质矿产局合并组建广饶县国土资源局。
内设办公室(挂财务股牌子) 、执法监察股(挂政策法规股牌子)、耕地保护股(挂土地
利用股牌子) 、地籍规划股(挂测绘管理股牌子)、地质矿产管理股5个股室,编制1 5
人。
垦利县国土资源管理机构沿革
1941年秋,垦区(垦利县前身)获得解放后,垦区建设委员会成立。为把垦区建设
成丰衣足食的抗日根据地--清河区大后方,1942年春,在清河区土地清丈队的基础上
成立垦区土地局。
建国初期,垦利县土地管理工作由县人民政府财政科负责农税的工作人员兼管,
主要是作为计征农业税的依据。1965年,由县民政局负责用地报批及土地纠纷的调处。
1975年4月,由县基本建设局(后改为城乡建设委员会) 主管县城的国有房地产管理。
1982年10月,根据省农业厅、民政厅《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管理工作业务移交问题
的通知》 ,征用土地管理工作移交给县农林局承办,由1名局长分管,具体工作由农
林局办公室1人兼管。1984年8月机构改革,成立土地管理组(隶属县农牧局办公室)。
1985年6月,县农牧局设立土地办公室,为股级事业单位,编制5人。
1987年7月,成立垦利县土地管理局。
1988年5月, 设立建设用地管理站,为副科级事业单位。同时,成立垦东土地管
理站,为股级事业单位。是年8月,设立局办公室、地籍管理股,均为股级行政单位,
全局定编18人。
1990年3月,又相继设立法规监察股和土地利用规划站。同时,在全县12个乡(镇)
和红光办事处设立土地管理所,配备了专职土地管理员。1992年12月,成立垦利县土
地开发公司,为全民所有制企业,隶属于垦利县土地管理局。
1995年4月,成立垦利县土地评估所,为股级事业单位,编制4人。
1996年5月, 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垦利县土地管理环境保护局,分设为垦利县土
地管理局和垦利县环境保护局。是年,垦利县土地管理局成立土地执法监察中队和油
区用地服务站, 为股级事业单位,编制各为5人。1998年10月,根据工作需要,经县
政府批准,成立垦东分局,编制10人。
2002年5月, 根据县乡机构改革要求,垦利县土地管理局与地质矿产局合并为垦
利县国土资源局,并对原有内设机构和人员重新设置和核定。经县编制委员会批准,
垦利县国土资源局内设办公室、财务股、建设用地股、法规监察股、地籍规划测绘股
(加挂地质矿产股牌子)等5个行政股室。至2002年底,全局共有干部职工(包括内退、
调研员)57人。
利津县国土资源管理机构沿革
1953年起,利津县由民政局负责房地产管理工作。1958年,由县房产管理所负责
县城公房管理。基本建设用地、土地纠纷的调处由县民政局负责。
1983年, 设土地管理站,隶属县农业局,为股级单位,配备专职干部3人,建设
用地和调处土地纠纷业务由县民政局移交土地管理站。
1986年,县土地管理站更名为土地管理办公室,其职责未变。
1987年3月,土地管理办公室与县油区工作办公室合署办公。
1987年6月, 县土地管理办公室列为县政府序列,为副科级单位,独立办公。有
工作人员5名,承担《土地管理法》赋予的土地管理任务。
1987年9月16日, 利津县人民政府根据《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和省、市人民
政府关于城乡土地、地政统一管理的要求,报经市编制委员会批准,成立利津县土地
管理局。编制行政人员10人,事业人员7人(当年年底所有工作人员实有7人)。
1993年10月,利津县实行机构改革。根据党政机关机构改革方案,利津县土地管
理局、利津县环境保护局合并为利津县土地管理环境保护局。设行政编制20人,事业
编制20人, 领导职数4人,其中局长1人,副局长3人。因土地环保职责不同,实际工
作运行中并未采取实质性合并,原两套机构仍各司其职。
1994年4月23日,中共利津县委、利津县人民政府,决定恢复利津县环境保护局。
从此,利津县土地管理环境保护局又分设为利津县土地管理局、利津县环境保护局。
2002年3月, 利津县党政机关机构改革,利津县土地管理局、利津县地质矿产局
合并组建利津县国土资源局,原县计划委员会的地质矿产局(副科级单位)归属利津县
国土资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