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监察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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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监察体系

1989年3月30日, 根据上级业务部门的要求和东营市用地的实际情况,市土地管
理局申请增设土地监督检察科,其主要任务:(一)宣传和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土地管
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组织巡回检查。对本辖区的土地利用、开发、保护和权
属变更及费用收缴进行监督;(三)调查和处理违法用地案件,协助司法机关实施行政
处罚的强制执行和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和仲裁权属争议,解决
土地纠纷。4月10日,市编委以东编发[1989]015号文件批复成立“土地监督检查科”。
5月,广饶县土地管理局成立土地监察股。其他县区也相继增设了土地监察股。
1989年7月6日, 省土地管理局、省高级人民法院等6部门联合印发[1989]鲁土
字第43号文件《关于加强土地监察工作的通知》,指出:土地监察机构是土地管理法
律、法规的执行和监督检查部门。土地监察机构的任务在于防止、制止和查处一切违
反国家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要求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开
展土地监察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按照国家土地管理局的要求和加强土地管理的需
要,尽快建立健全土地监察机构。市、地土地管理局(处)要设立土地监察科,县(市、
区) 土地管理局要设立土地监察科(股)和土地监察执法大队,乡镇建立土地管理所。
同时规定:土地监察人员持国家土地管理局统一监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
“土地监察证”;违反土地管理法规的案件,由各级土地管理部门的土地监察机构查
处;对土地违法案件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土地管理局决定。
1989年9月19日,市土地管理局、市中级人民法院等6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贯彻执
行[1989]鲁土字第41号、第43号文件的通知》,要求认真学习、深刻领会两个通知
精神,联系土地管理的现状,充分认识土地监察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把
土地监察工作列入各部门的重要议事日程,形成一个土地、公、检、法、司、监察等
部门共同参加的,全社会、全方位的对《土地管理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制度,真正把
土地管理纳入法制的轨道。同时要求:各县区土地管理部门,迅速建立健全土地监察
机构和土地监察执法大队,并配备土地监察专用车。
1990年,全市各乡镇土地管理所都配备了专职或兼职监察员。广饶县率先实行乡、
镇政府正式聘任村级土地监察员。 全市共有专职、兼职监察员121名,其中市土地管
理局13名,县区土地管理局38名,乡镇级70名,初步形成市、县(区) 、乡(镇、办事
处)3级监察网络。在建立健全机构的同时,还加强了执法监察手段。一是加强与公安、
司法、监察等部门的联系与合作,解决了一些棘手案件,治理和整顿了土地管理秩序。
二是配备了部分监察装备,东营区8个乡镇土地管理所都配备了监察车。
1991年3月, 为贯彻鲁发[1990]20号文件《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
于加强土地管理的决定》,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所建设,省土地管理局制定乡镇土地
管理所建设达标条件, 确定在全省开展达标活动。4月,市土地管理局成立加强乡镇
土地管理所建设领导小组。 4月29日,市土地管理局印发《关于加强乡镇土地管理所
建设的意见》并制定实施办法,在全市乡镇开展达标活动。要求全市所有乡镇土地管
理所两年内基本达标,三年扫尾。到1991年底,全市30%以上的土地管理所达标。
1992年3月6日,为使乡镇土地管理所建设适应深化改革和全面建设的需要,省土
地管理局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的要求, 印发[1992]鲁土监字第9号文件《关于开展
“三无乡镇”、“四无村”活动的通知》,决定在全省基层土地管理工作中,加强先
进土地管理所的建设,开展“三无乡镇”、“四无村”活动。“三无乡镇”指乡镇在
年度内无违法批地、无违法管地、无违法用地;“四无村”指行政村在年度内无违法
占地、无计划外用地、无荒芜土地、无越级上访案件。1992年底,全市“三无乡镇”
达20个, 占乡镇总数的32%。独门独院的乡镇土地管理所达36个,办经济实体的乡镇
土地管理所达25个,年产值达674万元。
1993年4月21日,市中级人民法院驻市土地管理局巡回法庭正式成立并挂牌办公。
6月,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布取消的43项达标和省政府宣布取消的
涉及农民负担的有关项目,乡镇土地管理所达标活动停止。
1995年2月,省土地管理局印发[1995]鲁土监字第3号文件《关于乡镇处理土地
违法案件须经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审查的通知》,强调:为进一步提高全省土地行政执
法的办案水平,保证办案质量。凡乡镇人民政府处理土地违法案件,在下达处罚决定
书前,须先向县(市、区)土地管理局汇报案情和处理意见,县(市、区)土地管理部门
审查无误后,方可下达处罚决定书。县(市、区)土地管理部门把握不准的,应逐级汇
报请示。
1995年6月12日,国家土地管理局以[1995]第1号令发布《土地监察暂行规定》。
对土地监察机构和人员、土地监察职权、土地监察的内容和方式、土地监察工作制度、
土地违法案件查处等作了规定。
1995年,全市进一步建立健全了土地监察网络。全市各村都配备了土地信息员,
东营区村村有土地领导小组,广饶县各管区都有土地监察小组,乡镇有土地监察员,
东营区、河口区成立土地监察大队。全市初步形成市、县(区) 、乡(镇)、村4级土地
监察网络。
1996年6月19日, 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土地管理局联合印发鲁土监字[1996]10
号文件《关于各级土地管理机关为同级人民法院确定土地行政执法联络员的通知》。
要求全省县级以上(含)土地管理机关为同级人民法院确定1~2名土地行政执法联络员。
行政执法联络员的主要任务:(一)认真学习、准确掌握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
(二)监督土地行政执法活动,力求做到土地执法活动程序合法、行为合法,文书齐全;
(三)沟通与法院行政审判庭的联系,及时向法院反馈土地行政执法中出现的新情况、
新问题;(四)参与土地行政案件的诉讼代理活动;(五)宣传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教
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理利用土地。
1996年6月20日, 为保证土地行政执法人员严格执法,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增强
依法行政意识,维护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严肃性,防止和纠正行政执法过错,市土
地管理局制定并印发东土发[1996]75号文件《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规定了行
政执法过错的责任追究范围:(一)玩忽职守,不依法律、法规规定,越权和滥用职权
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没有法定行政处罚依据的处罚;(四)
违反法定程序,发放规划、用地批准文件和《土地证书》行为的;(五)不履行法定职
责,将罚款或没收财物私分或变相私分的;(六)不持证上岗、亮证执法的;(七)发生
行政复议错案的;(八)行政诉讼败诉的;(九)应实行听证而不实行听证的。
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颁布,于10月1日起施行。8月22
日,市政府举行“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暨实施《行政处罚法》动员大会”。9月下旬,
为贯彻执行《行政处罚法》,增强全市土地管理系统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规范
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市土地管理局举办以《行政处罚法》为主要内容的全市土
地监察干部培训班。邀请省土地管理局、市政法委和法制局的领导授课。同时,根据
全市动员大会的安排,市土地管理局对“行政处罚法主体”进行登记;对“规范性文
件有关行政处罚条款”进行清理;依据行政执法人员的要求对不符合条件的进行调整
和清退;对在执法过程中要持证上岗进行核证落实,全市范围内共办理“土地监察证”
50多个,满足了持证上岗的需求。
在行政执法制度的建立上,关于文书制度,经市中级人民法院核证,同意按国家
土地管理局制定的《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以下简称《查处办法》)的文书要求办
理。《查处办法》符合法院的办案程序。通过实施《查处办法》,切实规范了行政执
法办案程序。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理程序如下:一是符合立案条件的填写《土地违法
案件立案呈报表》,经主管领导批准后立案;二是确定调查人,进行调查,作好笔录
和实地勘丈,绘制宗地图;三是调查勘丈后,提出《土地违法案件调查报告》和《土
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呈报局领导审阅,然后集体讨论处罚意见;四是行政处
罚意见确定后,送达《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五是《行政处罚决定书》落
实后,写出《土地违法案件结案报告》。
1996年,各县区增强了监察力量。广饶县增加了监察人员,固定了监察用车;河
口区成立35人的土地监察执法中队; 垦利县成立编制5人的土地监察执法中队;东营
区成立12人的土地监察执法中队。
1998年2月25日,省土地管理局印发鲁土监字[1998]1号文件《关于施行土地巡
回检查制度的通知》,为加强土地执法监督检查,制止和纠正土地违法行为,及时查
处各类土地违法案件,省土地管理局决定在全省土地管理系统施行土地巡回检查制度。
1998年2月, 为建立和完善土地执法监察制度,强化土地管理执法监督工作,国
家土地管理局就土地监察工作印发[1998]国土监字第23号文件《国家土地管理局关
于强化土地执法监察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并以[1998]国土法监字第10号文件印
发《土地监察发展纲要》。
1998年3月6日, 省土地管理局、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印发鲁土监字[1998]3号
文件《关于印发〈山东省土地犯罪案件移送查处暂行规定〉的通知》,要求土地管理
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并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管辖权限和范围,
以及《山东省土地犯罪案件移送查处暂行规定》的程序做好土地犯罪案件的移送、受
理和查处。土地管理部门发现行为人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
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应立即将有关材料移送同级公安机关处理。土地管理
部门发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
应立即将有关材料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处理。对非法占用被征地单位的补偿费和安置
补助费等构成犯罪的,及在变更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解决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争议
过程中行贿、受贿、敲诈勒索,贪污国家和集体财物,或者煽动群众闹事、阻挠国家
建设等构成犯罪的,直接由司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
事责任。
1998年6月18日,省土地管理局以鲁土监字[1998]7号文件转发《最高人民法院
行政审判庭关于如何计算土地违法行为追诉时效的答复》。对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
为,在未恢复原状之前,应视为具有继续状态,其行政处罚的追诉时效,应根据行政
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破坏耕地的违法行为
是否具有连续或继续状态,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区别对待。
1998年6月19日, 市土地管理局印发东土发[1998]50号文件《关于落实省〈施
行土地巡回检查制度〉的意见》,提出具体的施行意见。土地巡回检查的任务是:土
地巡回检查,由各级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巡回检查的主要内容是:(一)建设用地
行为;(二)建设用地审查、审批行为;(三)耕地尤其是基本农田保护利用行为;(四)
土地开发利用行为;(五)土地复垦行为;(六)土地权属变更和登记发证行为;(七)土
地使用权出让行为;(八)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行为。土地巡回检查工
作实行定期与不定期、跟踪检查和具体案件抽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市对县区每季度
实行一次巡回检查;县区每月实行一次巡回检查;乡镇实行不定期经常性巡回检查。
对巡回检查中发现的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处理,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
绳。对事实清楚的要从速从快处理;对案情比较复杂、涉及面广、影响大的案件,在
调查清楚的情况下,向有关领导汇报,依法尽快处理;上级监督检查部门可以直接对
县区违法案件立案查处;在检查中发现正在施工中的违法行为,应立即制止,并及时
下达停工通知,依法定程序处理;县区对影响较大的违法案件查处后应报上一级土地
管理部门备案。
1998年7月10日, 市土地管理局以东土发 [1998] 59号文件转发省土地管理局
《转发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强化土地执法监察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和〈土地监察
发展纲要〉的通知》。强调推进土地监察工作改革,从体制、机制和手段上适应土地
用途管制为核心的土地管理方式和土地利用方式的转变。要求:一是把土地监察摆上
土地管理工作的重要位置;二是建立健全监察机构、执法队伍,实行土地监察集中统
一管理;三是建立部门内部相关职能机构之间相互配合、协调、制约机制;四是建立
和完善特邀土地监察专员制度。
1998年11月18日,为切实加强土地监察工作,及时掌握土地监督检查信息,使土
地监察工作制度化、 规范化,市土地管理局印发东土发[1998]108号文件《关于实
行土地监察工作报告制度的通知》,要求土地监察工作情况、情况分析和预测报告一
季度报告一次;特殊情况随时报告;重大及影响面较大的案件,及时向上一级报告。
1998年11月20日,为及时掌握全市查处重大土地违法案件的情况,市土地管理局
印发东土发[1998] 109号文件《关于实行重大土地违法案件备案制度的通知》。对
备案范围作出如下规定: (一) 非法占用耕地10亩以上,其他土地20亩以上的案件;
(二) 非法转让、出租、抵押土地3亩以上,或非法转让土地交易金额10万元以上的案
件;(三) 越权批地案件;(四)建窑、建坟、挖沙等破坏耕地3亩以上的案件;(五)上
级交办的案件。要求立案和撤销立案的备案分别在立案、撤销立案后10日内上报。案
件结案的备案,在案件结案后1个月内上报。
1998年推行土地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全系统有348人通过全省行政执法证件
考试,使土地执法主体的合法性更明确。
1999年1月4日,根据国土资电发[1998]35号《关于尽快设立土地违法案件举报
电话的通知》和鲁土办发明电[1998]13号《关于尽快设立土地违法案件举报信箱和
举报电话的通知》要求,市土地管理局设立举报信箱:市土地管理局门卫值班室 (东
营市府前街146号);举报电话:8081502。
1999年4月14日,省土地管理局印发鲁土监字[1999]8号文件《转发国土资源部
关于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如何适用〈土地管理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就全面贯彻落实
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新法)过程中,解决好法律适用性问题,依法正确、
及时、有效地查处土地违法行为,作出规定:(一)新法实施前发生的土地违法行为,
依照下列原则处理:1.根据原土地管理法规定,不构成土地违法行为,但根据新法规
定构成土地违法行为的,适用原土地管理法。2.根据原土地管理法规定,构成土地违
法行为,但根据新法规定不构成土地违法行为的,适用新法。3.根据原土地管理法和
新法的规定,均构成土地违法行为的,适用处罚较轻的法律。(二)新法实施前发生的
非法占地行为,在新法实施后继续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构筑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依
照新法处理。(三)新法实施后发生的土地违法行为,一律依照新法处理。
1999年,为认真贯彻《土地管理法》,强化依法行政、确保土地管理目标实现,
促进全省土地管理事业的发展,省土地管理局、省司法厅决定,在全省土地管理系统
开展土地管理执法年活动。3月31日,省土地管理局、省司法厅印发鲁土监字[1999]
7号文件《关于印发〈关于在全省开展土地管理执法年活动的意见〉的通知》。
1999年4月23日, 市土地管理局、市司法局以东土发[1999]32号文件转发《关
于在全省开展土地管理执法年活动的意见》。5月6日,市土地管理局印发《关于在全
市开展土地管理执法年活动的实施方案》,成立开展土地管理执法年活动领导小组。
明确了开展土地管理执法年活动的主要内容, 土地管理执法年活动全面展开。11月6
日, 市土地管理局印发东土发[1999]145号文件《东营市土地管理局关于对全市开
展土地管理执法年活动情况进行检查评比的通知》,经过评比,广饶县被评为全省土
地执法模范县。
1999年,土地监察工作加强了与司法部门的联系与协作。市土地管理局与市中级
人民法院建立土地执法联络制度,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处理土地违法案件执行程序等及
时予以指导;广饶县与法院协作,法院对个别案件提前介入;河口区在土地执法中加
强与公安部门的联系, 引入110快速反应机制参与土地执法。全年强制执行土地违法
案件7起,调解土地纠纷15起。
是年,全市各级土地管理部门的执法队伍建设普遍得到加强,市土地管理局、各
县区土地管理局都设有土地监察科(股)。各县区土地管理局大部分增设土地执法监察
大队或中队,其中河口区土地监察执法中队为副科级事业单位。全市各个乡镇土地管
理所都有专职土地监察员。 每个行政村都设立土地信息员。市、县区、乡镇、村4级
土地监察网络形成。 全市土地执法队伍发展到386人。全部实施上岗培训,取得省政
府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证件。市、县区还为土地监察队伍配备摄像机、录音机、监察
工作专用车辆、执法监察服装等功能较为先进的装备,增强了土地执法监察工作的快
速反应能力。
2000年2月24日,省土地管理局印发鲁土监字[2000]6号文件. 《关于在全省开
展创建“土地执法模范县”活动的通知》。根据1999年全省开展创建“土地执法模范
县 (试点) ”活动取得的成效,省土地管理局决定自2000年起,在全省普遍开展创建
“土地执法模范县” 活动。3月10日,市土地管理局转发省土地管理局通知,要求在
全市开展创建“土地执法模范县”活动。
2000年3月13日, 市土地管理局以东土发[2000]15号文件印发《2000年土地执
法监察工作要点》,对全市土地执法监察工作提出要求。(一)强化事前防范,注重全
程监督;(二) 严格依法行政,加大执法力度;(三) 强化法规宣传,搞好执法培训;
(四)加强土地执法监察队伍建设。
2000年4月11日, 市土地管理局以东土发 [2000] 41号文件转发省土地管理局
《关于认真组织学习〈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的通知》。要
求结合创建“土地执法模范县”活动,狠抓土地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对新发生的土
地违法用地案件,依法处理到人,努力降低土地违法案件的发案率。
2000年4月21日, 市土地管理局以东土发[2000]49号文件转发国土资源部《关
于转发〈在查办渎职案件中加强协调配合建立案件移送制度的意见〉的通知》。要求
全市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在查处土地管理违法案件中,加强与检察院的联系、协调和配
合,建立案件移送制度,做好案件移送工作。
2000年5月16日, 为贯彻落实《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执法和政府法制监
督工作的通知》,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法制化建设,促进依法行政,市土地
管理局印发东土发[2000]57号文件《关于贯彻落实〈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
执法和政府法制监督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方案》,在全系统开展规范行政执法和政府
法制监督工作。
2000年,全市执法监察队伍建设取得新进展。利津县成立隶属于县土地管理局的
利北土地分局,垦利县成立隶属于县土地管理局的垦东土地分局,河口区先后成立隶
属于区土地管理局的副科级的孤岛、 仙河2个土地分局,进一步加强了对这些地区的
土地管理。
2001年1月12日,市土地管理局印发东土发[2001]2号文件《东营市土地管理局
关于创建规范化土地站所活动的实施意见》,成立东营市土地管理局创建规范化土地
站所领导小组。 要求:从2001年第一季度开始,用2年的时间,在全市开展创建规范
化土地站所活动,使基层土地站所实现规范管理、规范服务、规范行政(执法)。
2001年2月14日,市土地管理局印发东土发[2001]6号文件《关于转发〈山东省
国土资源厅关于在全省国土资源系统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的意见〉的通知》。强调:
土地执法监察工作要坚持“预防为主、事前防范和事后查处相结合的工作方针,积极
探索土地执法的有效途径,认真搞好日常检查与专项检查,依法查处土地违法案件,
维护正常的土地管理秩序及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严肃性。
2001年3月16日,根据省国土资源厅厅执法字[2001]6号文件《关于明确省国土
资源执法监察综合试点单位的通知》,确定广饶县土地管理局为全省国土资源执法监
察综合试点单位。
2001年6月15日,省国土资源厅以鲁国土资发[2001]147号文件转发国土资源部
《关于严肃执法从严处理国土资源违法违纪案件的通知》。强调:进一步健全国土资
源执法监察责任制,落实“属地管辖,分级负责,下查一级”的违法案件查处制度。
要求各级要坚持依法行政,认真执行违法案件查处规定和有关程序:(一)执法监察机
构在调查案件时,要围绕“既处理事又处理人”进行调查取证工作,做到违法事实清
楚、 性质认定准确、 责任人员明确,调查报告要有对违法违纪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二)本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执法监察机构、上级对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及其执法监察机构进行考核时,不仅要考核案件查处中的立案率、结案率,也要考核
处分建议率、移送率。(三)切实实行案件查处逐级上报备案制度。(四)对本级管辖范
围内的违法违纪案件不查处的,对上级交办的案件敷衍塞责或拖着不办的,上级机关
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查处案件不力的或“查事不查人”的,上级机关要
责令其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
2001年6月28日,市编委以东编发[2001]9号文件批准成立东营市地租征收办公
室,加挂东营市国土资源执法检查支队的牌子。
2001年,在土地执法监察中加强了与司法部门的联系。10月19日,市中级人民法
院、市国土资源局印发东中法发[2001]12号文件《关于成立国土资源管理行政执法
联络办公室的决定》,指出:为依法保障全市土地“五统一”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
加强法院与国土资源部门的联系,发挥行政审判和行政执法的职能作用,经市中级人
民法院与市国土资源局研究决定:成立国土资源行政执法联络办公室,制定了《国土
资源管理行政执法联络办公室工作制度》。办公室日常工作由中级法院行政审判庭庭
长和市国土资源局执法检查支队支队长负责。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10月23日,
省国土资源厅执法监察局以厅执法字[2001]35号文件予以转发。东营区公安局在区
土地管理局设立土地公安办公室,参与土地执法。其他县区也都根据各自实际,建立
与司法部门的工作联系制度。
2001年12月24日, 省国土资源厅印发鲁国土资发[2001]306号文件《关于转发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会审制度〉等三项制度的通知》。为规范国土资源执法检查工作,
提高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办案质量,及时查处各类违法行为,加强案件查处工作的制
约、监督和落实,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国土资源执法检查系统的整体功能,国土
资源部决定实行《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会审制度》、《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报告备案制度》、
《国土资源执法检查督办制度》等三项制度。
2002年1月1日, 省国土资源厅印发厅执法字[2002]1号文件《关于印发2002年
全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要点的通知》。明确了全年重点工作和主要措施:(一)抓
预防。进一步深化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形成依法办事,珍惜和保护国土资源
的良好社会环境。加强动态巡查,充分发挥动态巡查在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国土资源
违法行为中的积极作用。强化内部审批事项的监督,把监督检查落实到依法行政的各
个环节。突出分级负责,责任到人,全面落实责任制。(二)抓创建。扎实有效地全面
开展国土资源执法模范县创建活动,落实各项创建目标,加强机构队伍建设,健全乡
村监控网络,优化执法社会环境。(三)抓整顿。全力以赴地抓好城市房地产用地清理
整顿,规范和整顿国土资源管理利用秩序。积极参与矿业秩序、地图市场规范整顿,
突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和保护,促进土地市场规范发展。(四)抓查处。对动态巡回检
查中发现和群众举报的各类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坚持“属地管理,分级管辖,下查一
级”的原则,严格办案责任制。(五)抓制度。围绕建立“预防为主,事前防范和事后
查处相结合”的执法监察新机制,进一步建立完善执法监察工作各项制度。(六)抓队
伍。全面加强执法监察队伍政治、思想、组织、作风和廉政建设。突出基层、基础建
设,全面开展上岗培训,实行全员持证上岗。重视加强执法监察硬件建设,积极改善
执法监察装备条件,树立执法监察队伍的权威和形象。
2002年4月12日, 省国土资源厅以鲁国土资发[2002]66号文件印发《山东省国
土资源系统行政审批廉政建设跟踪回访制度(试行)》和《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实行
特邀行风监督员工作制度的试行办法》 。 5月23日, 市国土资源局印发东国土资发
[2002]65号文件《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国土资源系统行政审批廉政建设跟踪回访
制度(试行)〉和〈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实行特邀行风监督员工作制度的试行办法〉
的实施意见》。要求全市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严格按照“回访制度”规定的回访内容、
回访方式, 每年按20%的比例随机抽样,建立回访结果分类统计、存档、使用制度。
市国土资源局在抓好本级回访制度落实的同时,对县区的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2002年6月20日, 市国土资源局印发东国土资发[2002]90号文件《东营市国土
资源局关于聘请特邀行风监督员的通知》。决定:为加强国土资源系统行业作风的社
会监督和群众监督,进一步推进行业作风建设,促进各级国土资源行政管理机关及其
工作人员奉公守法,廉洁勤政,市国土资源局聘请刘玉新等25人为特邀行风监督员。
6月25日,市国土资源局为25名特邀行风监督员颁发聘书。
2002年7月15日, 为了进一步深化规范化站所创建活动,在认真总结过去工作的
基础上, 依照东创发[2002]1号文件精神,结合政府提速、优化投资软环境、建设
“信用东营”等工作,市国土资源局制定《东营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深入开展创建规范
化国土站所活动的实施意见》,进一步调整充实创建规范化站所活动领导小组,在全
市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继续开展创建规范化国土站所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