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地矿法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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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地矿法制建设

1986年3月19日,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中华
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1986年3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6号发布,自19
86年10月1日起施行。
1987年2月25日, 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山东省集体所有制矿山企
业和个体采矿管理办法》。
1987年4月29日, 国务院以国发[1987]42号文件发布《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
暂行办法》和《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1990年1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第67号令对《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
采矿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改。
1994年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0号发布《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
理规定》,自1994年4月1日起施行。
1994年3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2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
源法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4年5月3日,省政府印发鲁政发[1994]38号文件《山东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地
矿局、省财政厅关于贯彻实施〈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意见的报告的通知》。
1994年6月14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8次会议对《山东省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和
个体采矿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正。
1996年4月21日, 国家财政部、地质矿产部、国家计委印发了财基字[1996]10
76号文件《关于印发矿产资源补偿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6年8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
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的决定》 ,1996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发布,于1997年1月1日起施
行。
1997年7月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2号发布《关于修改〈矿产资源补
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的决定》。
1998年2月1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0~242号发布《矿产资源勘查区
块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8月14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3次会议通过《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
国矿产资源法〉办法》。
1998年12月3日, 省财政厅、 地矿厅、 计委印发了鲁财基字[1998]26号文件
《关于〈山东省矿产资源补偿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