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涉外企业建设用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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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涉外企业建设用地管理

1987年12月4日, 省土地管理局以[1987]鲁土综字第79号文件转发的国家土地
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要严格执行《土地
管理法》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建设用地审批权限的规定,履行外商投资企业用
地申请报批手续。凡申请用地者,一律到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手续。在城市规划区
内的项目选址,要符合城市规划,协调好与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的工作关系和程序;要
力求手续简便,提高效率。用地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要及时划拨,保证用地。对
外商投资企业已经使用的土地,要认真清理,未经申报审批的,要做出处理,补办手
续;闲置两年以上未利用的土地,可报经原批准机关,另外统一安排使用。做好外商
投资企业用地的登记、发证工作。坚持有偿使用土地,做好土地使用费的收取工作。
1992年6月13日, 市政府发布《东营市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管理暂行办法》,对中
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用地的程序
以及权利、义务等作了具体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使用东营市辖区内国有土地,按下列
程序办理手续:(一)提报使用土地申请书。外商投资企业向市、县土地管理局提报使
用土地申请书。(二)批准预约用地。市、县土地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选定地块,发给
申请人土地使用预约证书。预约用地的有效期限最长为90天。申请延长预约期限,应
在期满10天前向土地管理部门提出,逾期不办理申请延长预约用地手续的,视为自动
放弃预约。(三)签订土地使用合同。1.中外双方使用中方合营者原用场地举办合资、
合作经营企业,且中方合营者以土地使用权作为合资、合作条件的,其场地使用费计
算应与取得同类土地使用权所应缴纳的场地使用费标准相同,并把有关土地使用条款
列入企业合同。2.中外双方使用中方合营者原用场地举办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且中
方合营者未以土地使用权作为合资、合作条件的,应由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与市、县
土地管理局签订土地使用合同。3. 新辟场地(包括征用、划拨土地和租赁国有土地上
的房屋所使用的土地) 举办外商投资企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须持城市规划行政
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与市、县土地管理局签订土地使用合同。签订
土地使用合同,应当包括用地地点、四周界限、面积、用途、期限、开发建设的出资
进度、场地使用费、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四)土地使用合同签
订后,按照审批权限报经政府批准,受让土地者缴纳使用土地有关费用后,划拨土地。
申请土地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
1994年,东营市制定《关于为德国罗曼公司在我市投资兴建养鸡场提供土地使用
权的说明》、《关于外资建设活羊基地的意见》等,对涉外企业建设用地管理进一步
加强。 为三资企业“华亚东营塑胶有限公司”办理了用地手续,用地面积为73714.6
8平方米,出让金额为88元/平方米,总额为6486891.84元人民币,市政府采取以地人
股的方式与乙方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用于建设PVC深加工项目。
1996年8月2日,市财政局、土地管理局印发东财商字[1996]第19号文件《转发
山东省财政厅鲁财外字[1996]第10号文的通知》,要求各县区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场
地使用费的征收管理。(一)清理拖欠。各级财政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在接到本通知后,
应对欠缴场地使用费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要求于1996年底之前将以前年度欠缴的
场地使用费全部清理入库。对未按规定期限缴纳场地使用费的企业,征管部门应按财
政部财工字[1995]第53号有关条文进行处罚。(二)市直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
由市土地管理局代征,缴“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财政专户”,外商投资企业场地
使用费收费标准仍按东财字[1994]第48号文执行。市财政局按“先缴后返”的原则,
核拨一定的代征业务费, 具体比例可参照财政部财综字[1992]第172号有关条文办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