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安置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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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安置补偿

1988年4月18日, 市政府印发《关于对征地费用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要求:
征地费用由各县区土地管理局统一结算。征地费的使用,由县区土地管理局统一管理。
1988年, 全市统收统管征地费1282.17万元,支付青苗补偿费和扶持乡村企业上项目
共780.86万元, 其中用于发展乡镇企业351.9万元,新上项目34个。1988年垦利县用
征地费开发了近千亩稻田,垦利镇用征地费为五一村修建了库容为5000立方米的水库,
确保了200亩稻田的用水。
1988年9月8日,省土地管理局印发[1988]鲁土综字第74号文件《对东营市土地
管理局〈关于国家建设使用其他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有关问题的几点意见〉的批复》,
对国家建设使用国营农场、林场、军马场使用的国有土地,划拨土地按照不同地类进
行补偿,不支付安置补助费。耕地、果园地、林地分别按该地类前三年平均亩产值或
所在县区统一规定的亩年产值标准的4倍补偿; 人工草场、人工苇塘按该草场、苇塘
亩年产值的2倍补偿;天然草场、苇塘、荒碱地、滩涂等无偿划拨。
1988年12月29日修正后的《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国家建设征用土地,
由用地单位支付土地补偿费。征用耕地的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
的3~6倍。征用其他土地的补偿费标准,由省参照征用耕地的补偿费标准规定。被征
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规定。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
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第二十八条规定: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用地单位除支付补偿费外,还应当支付安
置补助费。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
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单位平均每人占用耕地的数量计
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
值的2~3倍。但是,每亩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
年产值的10倍。征用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参照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标
准规定。依照上述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
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
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20倍。
1989年5月20日, 市土地管理局印发东土发[1989]第13号文件《关于一九八九
年建设用地亩产值标准规定的通知》,制定了1989年建设用地亩年产值标准:广饶县
600元/亩,东营区540元/亩,垦利县510元/亩,利津县520元/亩,河口区450元/亩。
1989年全市共统管征地费4039.5万元。 用这部分资金发展集体企业118个,办群
众福利事业13项,投放征地费1700多万元,安置劳力1540人。
1991年9月23日, 市土地管理局印发东土发[1991]20号文件《关于下达我市建
设用地(耕地) 年产值标准的通知》,自1991年10月1日起,东营市建设用地(耕地)的
年产值标准如下:广饶县:棉田700元/亩,粮田650元/亩;东营区:棉田640元/亩,
粮田590元/亩;垦利县:棉田610元/亩,粮田560元/亩;利津县:棉田630元/亩,粮
田580元/亩;河口区:棉田550元/亩,粮田500元/亩。
1992年9月8日, 省土地管理局以[1992]鲁土用字第6号文件转发省物价局、财
政厅《关于调整征用土地亩年产值和地面附着物价格标准的批复》,省物价局、财政
厅对征用土地亩年产值标准调整如下:(一) 一般耕地(区分山丘和平原)粮食作物田4
00~800元, 最高不超过900元;粮棉油烟等混合作物田为600~1000元,最高不超过
1200元。(二)商品蔬菜地(包括鱼、藕、苇塘)为1200~1800元,最高不超过2400元。
(三) 果园地(包括树木)800~3000元,最高不超过4500元。(四)林地(不包括树木)30
0~700元,最高不超过800元。(五)征用有收益的非耕地,每亩补偿250~600元。
1992年9月10日, 省人大常委会公布施行的修改后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
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征用省辖市市区和县级市所辖的耕地,土地
补偿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6倍。征用县所辖的耕地,土地补
偿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5倍。征用其他土地,土地补偿费标
准为亩年产值的2~4倍。征用宅基地,按邻近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给予补偿。
第十七条规定:青苗补偿标准按一季作物的产值计算。被征用土地上的树木,凡
有条件移栽的尽量组织移栽,付给移栽人工费和树苗损失费,不能移栽的,可按有关
规定给予作价补偿,也可由被征地单位自伐。被征用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
物,可按有关规定给予折价补偿,也可由征地单位新建同等质量的附着物。开始协商
征地后,突击栽种的树木和突击抢建的附着物,不予补偿。
第十八条规定:征用耕地、宅基地,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费标准,
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3倍。但是,每亩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
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征用其他土地,每亩安置补助费标准,
为年亩产值的2倍。
第十九条规定:依照本实施办法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
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需要增加安置补助费的,需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但是,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20倍。
1993年3月6日,市土地管理局印发东土发[1993]11号文件《关于下达我市建设
用地(耕地) 年产值标准的通知》,自1992年10月1日起,东营市建设用地(耕地)的年
产值标准如下:广饶县:棉田800元/亩,粮田730元/亩;东营区:棉田750元/亩,粮
田660元/亩;垦利县:棉田710元/亩,粮田625元/亩;利津县:棉田730元/亩,粮田
650元/亩;河口区:棉田650元/亩,粮田560元/亩。
1993年4月27日, 市土地管理局向市政府提交东土发[1993]17号文件《关于解
决东城原划拨沙营村使用的国有土地增补土地补偿费问题的请示》,请求市政府早日
解决少兑付给沙营村335712.6元土地补偿费的问题。

东城规划区划拨土地费一览表(原地类表)
表10-15
┌──────┬─────┬──────┬─────┐
│ 土地类型 │ 面积(亩)│ 单价(元/亩)│ 金额(元) │
├──────┼─────┼──────┼─────┤
│耕地 │1930.37 │1160.00 │2239229.20│
├──────┼─────┼──────┼─────┤
│荒耕地 │2247.31 │1080.00 │2427094.80│
├──────┼─────┼──────┼─────┤
│荒地 │14993.92 │100.00 │1499392.00│
├──────┼─────┼──────┼─────┤
│规划、土管费│(19171.6) │21.00 │402603.60 │
├──────┼─────┼──────┼─────┤
│合计 │19171.6 │ │6568319.60│
└──────┴─────┴──────┴─────┘

东城规划区划拨土地费一览表
(核实后地类表)
表10-16
┌──────┬─────┬──────┬─────┐
│ 土地类型 │ 面积(亩) │ 单价(元/亩)│ 金额(元) │
├──────┼─────┼──────┼─────┤
│耕地 │2247.08 │1160.00 │2606612.80│
├──────┼─────┼──────┼─────┤
│荒耕地 │2247.31 │1080.00 │2427094.80│
├──────┼─────┼──────┼─────┤
│荒地 │14677.21 │100.00 │1467721.00│
├──────┼─────┼──────┼─────┤
│规划、土管费│(19171.6) │21.00 │402603.60 │
├──────┼─────┼──────┼─────┤
│合计 │19171.6 │ │6904032.20│
└──────┴─────┴──────┴─────┘

注:表10-16合计金额减去表10-15合计金额即6904032.20元-6568319.60元=335
712.60元。

1993年12月30日,市土地管理局印发东土函字[1993]20号文件《关于兑付收回
东营区沙营村土地补偿费的函》 , 要求东营区土地管理局抓紧兑付尚欠沙营村的
335712.6元土地补偿费。
1994年7月2日,市土地管理局印发东土发[1994]21号文件《东营市土地管理局
关于调整我市建设用地(耕地)亩年产值标准的通知》,对东营市建设用地(耕地)亩年
产值标准调整如下:东营区:棉田950元/亩,粮田880元/亩;河口区:棉田830元/亩,
粮田740元/亩;广饶县:棉田950元/亩,粮田950元/亩;垦利县:棉田900元/亩,粮
田830元/亩;利津县:棉田930元/亩,粮田860元/亩。上述粮田、棉田亩年产值标准
分别自1994年7月1日、1994年9月1日起执行。
1994年10月16日,市土地管理局印发东土发[1994]30号文件《东营市土地管理
局关于进一步调整我市建设用地棉田亩年产值标准的通知》,对东营市建设用地棉田
亩年产值标准调整如下:东营区:1230元/亩,河口区:1080元/亩,广饶县:1250元
/亩,垦利县:1170元/亩,利津县:1210元/亩。上述标准自1994年9月1日起执行。
1995年3月23日, 市土地管理局印发东土发[1995]19号文件《关于进一步调整
我市建设用地(耕地)亩年产值标准的通知》,对石油建设打井用地(耕地)亩年产值标
准作了如下调整:东营区:粮田880元/亩,棉田1180元/亩;河口区:粮田740元/亩,
棉田1030元/亩;广饶县:粮田950元/亩,棉田1200元/亩;垦利县:粮田830元/亩,
棉田1120元/亩;利津县:粮田860元/亩,棉田1160元/亩。
1995年12月27日, 市政府以东政发[1995]117号文件批转市土地管理局《关于
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意见》,对建设用地的安置补偿作了具体规定。(一)土地补偿费:
1.征用市区所辖的耕地(园地、藕塘、鱼塘、苇塘、速生生产林视同耕地,下同),按
不超过其年产值的6倍补偿。征用县所辖耕地,按不超过其年产值的5倍补偿。2.征用
宅基地,按邻近耕地补偿标准补偿。3.征用灌溉水库(塘)、水渠、道路,易地复建的,
按复建地的补偿标准补偿;不复建的,按其邻近耕地的补偿标准补偿。4.征用其他土
地,按其年产值的2~4倍补偿。(二)安置补助费:1.征用耕地、宅基地的安置补助费,
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
耕地亩年产值的3倍; 但每亩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耕地亩
年产值的10倍。2. 征用其他土地,每亩安置补助费为亩年产值的2倍。3.征用中心城
西城市区、近郊区范围内的集体土地,按《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办法》第十九条执行。(三)被征地单位多余劳动力安置:1.土地被征用后,人均耕地
在667平方米以上的,多余劳动力由被征地单位自行安置。2. 土地被征用后,人均耕
地在667平方米以下、 333平方米以上的,用地单位每使用667平方米土地需安置一个
劳动力;人均耕地在333平方米以下的,用地单位每使用667平方米土地需安置两个劳
动力。不安置的,按每个劳动力加收7500元的安置补助费。3.用地单位或其他有安置
能力的单位,接受符合条件的劳动力就业的,安置补助费转拨给接受单位。4.愿意自
谋职业的多余劳动力,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将安置补助费付给本人,由其自谋职
业。符合招工条件的,当地劳动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原农业户口的,报市劳动部门审
批。
1996年5月27日, 市土地管理局以东土发[1996]23号文件转发市物价局、财政
局《转发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油田生产建设用地亩产值补偿标准的批复〉的通知》,
对油田生产建设用地(耕地)亩年产值标准调整如下:东营区:粮田1030元,棉田1400
元;河口区:粮田900元,棉田1300元;广饶县:粮田1050元,棉田1400元;垦利县:
粮田1000元,棉田1350元;利津县:粮田1000元,棉田1350元。
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通过的 《土
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用
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
耕地的土地补偿费, 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征用耕地的安置
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
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
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
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的标准规定。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依
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
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1998年10月28日, 市政府办公室以[1998]批复单352号,批复市土地管理局,
同意由市财政局调剂解决1338627元, 用于解决黄河挖沙固堤启动工程土地补偿及地
上附着物补助。
1999年8月22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0次会议通过的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
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征用土地按下列标准进行补偿:(一)征用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耕地(含园地、鱼塘、藕塘,下同),土地补偿费标准为该耕地被
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8~10倍;(二) 征用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耕地,土地补偿费
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8倍;(三)征用林地、牧草地、苇塘、水
面等农用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邻近一般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6倍;(四)征用
乡(镇)、村公共设施或者公益事业、乡镇企业和农村村民住宅占用的集体所有土地,
土地补偿费标准为邻近一般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7倍;(五)征用未利用地,土
地补偿费标准为邻近一般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倍。
第二十六条规定: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下列标准执行:(一)征用耕地,其安
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
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
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
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二)征用林地、
牧草地、苇塘、水面以及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
置补助费标准为邻近一般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用土地的
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邻近一般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
第二十七条规定: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下列标准执行:(一)育
苗补偿费按一季作物的产值计算;(二)被征用土地上的树木,凡有条件移栽的,应当
组织移栽,付给移栽人工费和树苗损失费;不能移栽的,可给予作价补偿;(三)被征
用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可按有关规定给予折价补偿,或者给予新建同
等数量和质量的附着物。对在征地期间,突击栽种的树木、青苗和抢建的建筑物、构
筑物,不予补偿;在非法占用土地上建设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不予补偿。
第二十八条规定:经批准使用国有农、林、牧、渔、盐场的土地,而使原使用单
位受到损失的,应视原使用单位的投入情况,参照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同类土地补偿
费的标准给予适当补偿;青苗、附着物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
补偿办法和标准办理。
1999年11月29日,省土地管理局以鲁土用字[1999]22号文件转发省物价局、财
政厅《关于调整征用土地年产值和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对征用土地年产值
标准和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调整如下:(一)征用土地年产值(包括主、副产品)标准:
1.耕地:(1)粮食作物田:平原地区:10500~19500元/公顷(700~1300元/亩),山区
丘陵:9000~15000元/公顷(600~1000元/亩) ;(2)粮、棉、油、烟、菜等混合作物
田:平原地区:15000~25500元/公顷(1000~1700元/亩) ,山区丘陵:12000~1800
0元/公顷(800~1200元/亩) ;(3)菜地(常年种植):18000~30000元/公顷(1200~20
00元/亩),最高不超过36000元/公顷(2400元/亩)。温室、大棚补偿另计。2.果园地:
参照邻近耕地(粮食作物田) 确定,树木补偿另计。3.林地:参照邻近耕地(粮食作物
田) 确定,树木补偿另计。4.鱼塘、藕塘:参照邻近耕地(粮食作物田)确定,土石方
工程及鱼苗、藕秧损失另计。5. 其他土地年产值参照邻近耕地(粮食作物田) 确定。
(二) 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1.苗圃苗木,根据苗木树种及培育期,移栽及损失费300
00~90000元/公顷(2000~6000元/亩) 。2.鱼塘,根据建造标准,土石方工程及鱼苗
损失费60000~150000元/公顷(4000~10000元/亩)。3.藕塘,土石方工程及藕秧损失
费45000~90000元/公顷(3000~6000元/亩)。4.不能参照补偿的,报市地物价部门确
定补偿标准。(三)各市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规定的幅度内制定各类土地年产值及
地面附着物的具体补偿标准。(四)本批复自1999年12月1日起执行。
1999年12月9日, 胜利石油管理局油地工作处、东营市土地管理局、垦利县土地
管理局,就垦利县境内的油田建设用地及补偿结算执行标准事宜,三方签订《关于油
田建设用地和补偿结算执行标准及钻井工程地方工作包干协议》,对各方责任、补偿
标准等作了规定。
2000年1月20日, 省土地管理局以鲁土用字[2000] 1号文件转发的国土资源部
《关于加强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一是依法拟定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
方案,确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二是依法管理和使用征地费用,妥
善安排好被征地单位群众的生产和生活。三是实行政务公开制度,建立被征地单位群
众的监督机制。
2000年3月24日, 市土地管理局以东土发[2000]25号文件转发市物价局、财政
局《关于转发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征用土地年产值和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的
批复〉的通知》,确定各县区粮田和粮、棉、油、烟、菜等混合作物田年产值按下列
标准执行:

征用土地年产值标准表
表10-17
┌───┬─────────┬───────────┐
│ │ 粮食作物 │粮、棉、烟、油混合作物│
│ 县区 ├─────┬───┼─────┬─────┤
│ │万元/公顷 │元/亩 │万元/公顷 │ 元/亩 │
├───┼─────┼───┼─────┼─────┤
│东营区│1.92 │1280 │2.55 │1700 │
├───┼─────┼───┼─────┼─────┤
│河口区│1.80 │1200 │2.40 │1600 │
├───┼─────┼───┼─────┼─────┤
│广饶县│1.95 │1300 │2.55 │1700 │
├───┼─────┼───┼─────┼─────┤
│垦利县│1.92 │1280 │2.52 │1680 │
├───┼─────┼───┼─────┼─────┤
│利津县│1.92 │1280 │2.52 │1680 │
└───┴─────┴───┴─────┴─────┘

2002年8月1日, 国土资源部印发国土资发[2002]233号文件《关于进一步规范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征地补偿安置问题要求如下:(一)市、
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拟定征用土地方案,应直接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和农民的意见。
被征地农村集体和农民对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有不同意见的,由市、县国土资源
管理部门据实汇总,并填写在征用土地方案的备注栏中或附页。(二)依法报批的征用
土地方案须附市、县人民政府关于补偿费用标准合法性、安置途径可行性及妥善安置
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保障措施的说明材料。(三)报国务院批准征用土地的建设用地
项目,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审查意见中应对征地补偿标准是否合法,安置途径是
否可行,市、县政府的保障措施是否能真正落实等提出结论性意见;报省级人民政府
批准征用土地的建设用地项目,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也应对征地补偿安置问题提出
结论性审查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