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市内土地纠纷调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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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市内土地纠纷调处

广(饶)北群众与共青团林场土地纠纷
此起土地纠纷, 从1961年春至1962年夏,历时1年多。主要经过是:1957年,广
饶县北部的部分群众,自行进孤岛(今垦利县黄河口镇的保林-利林片)开荒2万余亩。
1958年“人民公社化”时期,这部分群众弃耕回原籍,后经省人民委员会批准,将上
述2万余亩已垦荒地安排给梁山县移民耕种。 1961年春,原广饶垦民重返孤岛,向孤
岛共青团林场索要自己开垦的荒地(此时梁山移民村归属林场)因而引起纠纷。在中共
惠民地委、农垦局党委多次处理不下的情况下,根据省委副书记周兴的指示,由林场
重新给广饶县这部分垦民安地5000亩, 纠纷暂息。不料,当年涝灾严重,新安置的5
000亩耕地颗粒无收, 致使纠纷再起。1962年春,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王云生带领工
作组亲临现场。处理结果是:在林场保林分场片,划给广饶县垦民土地1.3万亩(熟地
5000亩,荒地8000亩)。这场历时1年多的土地纠纷终于平息。
河口地区与济南军区生产基地(原军马场)土地纠纷
军马场始建于1964年,原地处垦利县境内,东营市成立后,现地处河口区、垦利
县境内,该场原担负为部队输送军马的任务,现以生产经营为主。
(一)军马场使用土地的来源。军马场自建场以来,3次圈划草原、3次接收国营农
林场土地,累计达124.75万亩。其中:1964年第一次圈划草原。省人委以[1964]鲁
农办字161号文件批复“为尽量避免占用群众的连片耕地,草原面积可适当缩小到5至
6万亩”。军马场实际圈占土地9.6万亩,其中集体耕地7万多亩(1950年土改时颁发的
土地证书) 。1966年9月第二次圈划草原。省农办以[1966]鲁农办字121号文件批复
军马场在垦利县圈划草原40万亩,包括原孤岛林场经营的全部土地。1968年第三次圈
划草原。 这次圈划垦利、利津2县草原50万亩,圈划的范围西至二河,东至神仙沟,
横跨黄河,北至海。其中圈占生产队耕地130940亩。这次圈划草原遗留问题较多,诸
如手续不完备, 拆迁群众的房屋没有补偿等。1967~1968年3次接收国营农场土地。
军马场先后接收青坨农场土地13万亩, 黄河农场六分场土地1.1万亩,同兴农场土地
11.05万亩。
(二) 各级历次解决该地区土地边界纠纷情况。为解决土地纠纷,省革委分别在1
971年、 1972年和1979年3次派出调查组,于1971年、1972年、1973年和1979年4次召
开专题会议, 并形成鲁革发[1972]4号文件、鲁发[1972]232号文件、鲁革发[1
973] 144号文件。军委总后企业部按照中央军委领导对1件人民来信的批示,于1974
年春到垦利县和军马场作了调查。 国务院、中央军委也于1980年冬、1982年1月派出
调查组进行调查。1982年5月,省政府领导就这一问题给中央军委领导写信。
(三) 关于北界至海问题。鲁革发[1972]4号文件规定:“一九六八年在黄河河
口一带划定的50万亩草原,原定‘北至海岸’,因河口不断延伸,应确定以一九六八
年的海岸线为界,界外新淤地属国荒。”据黄委河口水文站资料记载,1968年的北界
海岸线位置在“罗十线” 。军马场于1979年4月28日给省革委调查组的报告,即[19
79]行办字第14号文件《关于接收国营农林场和圈划草原中有关问题的报告》中提出
“关于场界问题:我们建议仍然按照[1972]232号和[1973]鲁革发144号文件规定
的走向。至于北至海的界线,这是军马生产防疫的需要。但是,利、垦两县坚持以六
八年的海岸线为界,我们愿尊重地方政府的意见,建议省革委和军区对马场的北部边
界可按照六八年海岸线的走向来划定”。
垦利、利津两县新淤地边界纠纷
1965年,黄河入海口处的三号桩以北新淤地内,垦利、利津两县群众多次发生争
地纠纷。 是年10月7日,垦利县副县长孙法诰、利津县副县长孙维章等,带领工作组
到现场进行实地勘查,双方本着互尊互让,相互谅解的原则,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
议:(一) 在三号桩以北,划出新淤地约1.2万亩,归属利津县陈庄区群众垦种。其地
界是:东南以老黄河为界;西北从第二个制高点向正北2500米处划一直线为界,向西
北如果河沟中间有很大弯曲,则在全长的中心取一点划直线达2500米桩号为界。(二)
新界划定后,凡是垦利县群众在利津片内耕种的土地,由垦利县负责动员出来,另行
安排;凡利津县群众在垦利片内耕种的土地,由利津县负责动员出来,另行安排,但
不包括罗镇区。
河口区境内“飞地”、“插花地”问题
自东营市建市以来,在河口区的行政辖区内,由于历史的原因,有利津县、垦利
县的“飞地”和“插花地”,土地权属非常混乱,土地争议时有发生,一直不断。市
政府东政发[1985] 144号文件《关于公布县、区行政区划范围的通知》对利津县、
垦利县在河口区境内耕种的“插花地”规定:利津县刁口乡范围内和河口区六合乡范
围内耕种的“插花地” 长期不变,其余地区耕种的“插花地”5年不变,经营范围只
能维持现状,未经双方协商同意,不准擅自扩大。根据1989年土地资源调查,利津县
耕种的“插花地”是22.43万亩(不包括刁口乡范围的耕地),垦利县耕种的“插花地”
是2.8万亩。而利津县认为:“刁口乡土地面积为33.9万亩,其余土地45万亩(利政发
[1988]7号文件分4片说明,称‘利北地区’)共计78.9万亩,全部属于利津土地”。
垦利县认为有“插花地” 4.1万亩。利津县政府、河口区政府以及各级人大代表多次
提出意见和建议, 要求修改东政发[1985]144号文件。1992年11月20日,市二届人
大第32次会议作出决议:“为了保证这一地区有一安定的社会环境,本着尊重历史,
承认现实,比赛开发,不去争边界的原则,在目前尚不具备条件的前提下维持现状,
把工作重点放在加强群众团结,发展生产,推动这一地区经济更快发展上来。”
东营区辛店镇(今辛店办事处)红卫等村与垦利县高盖乡土地纠纷
1984年11月4日,胜利油田钻井工程公司和垦利县高盖乡(今垦利镇) 签订联合开
发六干渠以北、溢洪坝以南、五支渠以东、八干渠以西的9444亩荒碱地种植水稻。东
营区红卫等村反映,此开发片内有东营区红卫等村的土地,高盖乡未与该村协商就单
方与钻井工程公司签订协议, 从而发生纠纷。1988年1月30日,市政府作出《关于东
营区辛店镇红卫等村与垦利县高盖乡土地权属纠纷的处理意见》。其要点如下:1.农
业开发片内有东营区土地220亩,其中西营村115亩,位置在开发片东北溢洪坝附近;
红卫村105亩,位置在农业开发片南部,南北新界沟以西、三斗以北30亩,界沟以东、
三斗与北河子之间75亩。2. 工业片中原有东营区的120亩,已被国家征用,应维持原
协议。3.农业片与工业片之间的750亩空闲地,有东营区红卫村的600亩,位置大部分
在“关井” 以东;垦利县高盖乡的150亩,位置在“关井”以西和“关井”以东与红
卫村插花分布。4.其余部分土地权属归垦利县高盖乡所有。
垦利县郝家乡大赵村与东营区史口乡小刘家村土地纠纷
1987年9月, 胜利油田稠油处理厂建厂时,需要大量土方垫场子,东营区史口乡
(今史口镇)水利站组织大批车辆在吕家村西、老排沟东、稠油厂北围墙外地内挖土卖
钱,大赵村出面制止,双方发生争执,引起土地权属争议。
1951年,此争议地片为小赵村和小刘村的插花地。1956年高级社期间,为了耕种
方便,两村支部书记协商进行了对换。1958年人民公社化,大赵村与小赵家合并为大
赵大队,此地片由大队划给大赵第二生产队耕种。
1965年,史口公社改造西北洼,搞水利工程,将老排沟向南延伸。因占用大赵大
队的土地,当时受到大赵大队的阻止。以后由史口公社书记到大赵大队进行协商,定
了以下处理意见:一是占用大赵大队的土地给予损失粮补偿。二是在延伸排沟上,下
一涵管,建一座小土桥,供大赵大队耕种排沟东的土地使用。协议达成后,大赵大队
同意史口公社将老排沟向南延伸至八支。当时以吕家村为界很清楚,并非以老排沟为
界。
1985年土地资源调查时,垦利县郝家乡(今郝家镇)调查队在大赵村干部带领下,
实地踏界后,又找到东营区史口乡小刘家村干部,到现场认边定界,双方认定无异议
后,在边界协议书上签字盖章。
1988年8月15日, 市政府作出《关于垦利县郝家乡大赵村与东营区史口乡小刘家
村土地权属纠纷调查处理决定》如下:1.此争议土地的使用权、所有权属大赵村。2.
争议土地的权属界限,以1985年土地详查时双方认可的边界为准。3.史口乡水利站组
织在大赵村土地上挖土卖钱,属侵权行为,对大赵村土地所受的损失要作赔偿,恢复
地貌。此决定由东营区政府监督史口乡政府在2个月内处理好。4.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
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如不起诉,照此执
行。5.东营市土地管理局1988年1月19日作出的处理决定作废,以市政府文件为准。
史口乡小刘家村对该处理决定不服, 向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1990年12月5
日, 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1988]东中法民字第3号判决如下:①小刘村与大赵村所
争议的土地为两村插花地,其所有权归两村所有。②小刘村与大赵村的土地权属界线,
以今争议地西南角起沿胜利油田稠油厂围墙向东150米处为一个点, 由此向北;从争
议地东北角顺原小坎向西160米处为一个点, 由此向南。两点引一直线,界线东侧为
小刘村土地,西侧为大赵村土地。
垦利县郝家乡大赵村不服判决,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省高级人民法
院以[1991]鲁法民上字第1号,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东营区六户镇王岗村与广饶县丁庄乡西马楼村土地纠纷
1987年11月,东营区六户镇王岗村与广饶县丁庄乡(今丁庄镇)西马楼村因收割芦
苇引起土地争议。
经调查, 支脉河、武家大沟、南北沟,1985年前属广饶县境内的河沟。1980年5
月丁庄乡扶持西马楼村1850元作为育苗基金发展芦苇, 从1981年开始产生效益。198
5年10月, 丁庄乡政府和西马楼村村民委员会将武家大沟和支脉河的苇子分段全部承
包给个人管理, 并分别签订了合同,合同期为3~10年。但新的行政区划将支脉河以
北划归东营区, 王岗村以此为理由,在1985年秋天割走了武家大沟的部分芦苇。198
6年王岗村又割走武家大沟的全部芦苇。
1987年11月9日上午,王岗村出动60多台拖拉机,800多名劳力,将支脉河北岸从
武家大沟入河口至西马楼村东的芦苇和武家大沟、南北沟的芦苇全部割走,并打伤西
马楼村村民7人。
1988年,根据调查,市政府下发东政土字[1988]14号文件,作出《关于东营区
六户镇王岗村与广饶县丁庄乡西马楼村收割芦苇纠纷的处理意见》如下:1.支脉河、
武家大沟属国家所有,虽然1985年划归东营区,但从1980年以来一直由广饶县丁庄乡
及所辖村管理使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条、第11条规定,支脉
河、武家大沟、南北沟中的芦苇归丁庄乡西马楼等村民所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土地管理法》第53条规定,对于六户镇王岗村强行收割芦苇的侵权行为,王岗村要承
担责任,赔偿丁庄乡西马楼等村的损失。2. 为了管理方便,有利于发展生产,从198
8年开始, 支脉河两岸和广饶县境内武家大沟上的芦苇仍由丁庄乡政府安排收割;东
营区境内的武家大沟和南北沟的芦苇地,由六户镇政府安排管理。六户镇要根据《山
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12条规定,对西马楼村在武家大沟
和南北沟的投工、投资予以适当补偿,每亩补偿费的总和不得超过该芦苇地亩年产值
的4倍。 若补偿不落实,该片苇地仍由广饶县丁庄乡统一安排,直至六户镇拿出全部
补偿费为止。3.由六户镇政府和丁庄乡政府共同组织人员对武家大沟进行丈量,设立
界标,并协商武家大沟、南北沟有关补偿的倍数,对西马楼等村予以补偿。4.管理范
围确定后,任何一方不得侵占对方的使用权,否则,依法严惩。
东营区史口乡南一村与垦利县郝家乡小赵村土地纠纷
1988年3月, 东营区化工厂建设时,厂方与史口乡南一村签订征地协议。事后小
赵村反映此土地权属归他们所有, 由此引起土地权属争议。1988年8月15日,市政府
作出《关于垦利县郝家乡小赵村与东营区史口乡南一村土地权属纠纷调查处理决定》。
东营区史口乡南一村对该处理决定不服, 向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1990年12月8
日, 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1988]东中法民字第4号判决如下:坟台地归小赵村所
有;坟台地以外的争议地,北端24亩(限在东营区化工厂征地范围内),归南一村所有;
其余土地归小赵村所有。
垦利县郝家乡小赵村不服判决,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省高级人民法
院以[1991]鲁法民上字第2号,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广饶县与广北农场土地纠纷
1988年10月,广饶县在改造老盐田过程中,丁庄乡在老防潮坝以西、唐头营以北
的土地上施工,因广北农场阻止而发生纠纷。
该片土地在老防潮坝以西、 支脉河以南、南北河以东、小清河以北,约1万亩土
地。其中有部分耕地分布在唐头营周围,南北河东岸,桑家央、于家央一带,分别由
广北农场一分场的牧羊队、坡家庄、东马楼耕种管理。
经过座谈和查阅有关历史资料,该片土地属国有土地。据广北农场档案资料记载,
该片土地原属1953年组建的国营清水泊农场三分场管理。1956年12月由山东省劳改局
报请公安厅党组批准, 将清水泊农场撤销, 从此三分场独立, 改名为广清农场。1
959年山东农场工作会议决定撤销广清农场, 其固定资产和土地移交给广北农场,并
在此基础上建立广北农场一分场。 1960年2月,经上级批准,广北农场与广饶县赵嘴
公社(今丁庄镇)合并,实行场社合一体制,赵嘴公社的芦清沟、南河崖、坡家庄、东
马楼4个村划归广北农场一分场管理。1974年,场社分开,原归广北农场一分场的4个
村仍留农场管理, 在老防潮坝以西、南北河两岸的土地一直归一分场牧羊队和4个村
耕种管理。
1988年11月27日,根据调查结果,市政府常务会议作出如下决定:1.广北农场东
部与广饶县的土地边界以老防潮坝为界。老防潮坝以西、支脉河以南、南北河以东、
小清河以北的土地使用权归广北农场。2.广饶县西刘桥乡盐场原在老防潮坝以西的盐
田,仍由西刘桥乡长期使用,广北农场要做好工作,为其提供方便,支持西刘桥乡搞
好生产。3. 南北河与老防潮坝之间的土地原则上要开发成盐田,3年后仍未开发的,
市人民政府可根据规划另做安排。
利津县罗镇乡与河口区六合乡土地纠纷
1991年5月10日,市土地管理局为协商处理利津县罗镇乡(今汀罗镇) 前毕村与河
口区六合乡上小街村在七干渠以东、辛河路以西的土地权属争议,组织双方县(区)、
乡土地管理部门负责人,在利津县罗镇乡召开协调会议。经双方举证陈述和现场勘查,
本着既尊重1951年土地确权发证事实和1972年政府处理意见的历史,又照顾到耕种使
用争议土地的现实,有利于团结,有利于土地开发种植的原则,经双方一致同意,达
成如下协议:1. 将南至东西大渠北岸以北,南北中心渠(争议地从东往西第一条南北
渠) 以西,七干渠以东的土地划给上小街村所有和使用。2.将南至东西大渠以北,南
北中心渠中心以东,辛河公路以西,北至裴明奎现房台南10米的土地划给前毕村所有
和使用。3.为上小街村耕种出入方便,在裴明奎现房台南10米,从辛河公路至南北中
心渠划东西垂直线为界,界北土地归上小街村修路和使用。4.双方调解后的土地界限,
以市、县区土地管理部门现场定界为准。5.在双方划定范围内现种植的作物,谁种谁
收,1991年秋后倒茬,交还对方,具体由双方村委会负责落实。6.该协议由双方村委
会及参与协调的各级土地管理部门签字盖章,并于双方签字后生效。7.本协议共印15
份,分送双方村委及参与调处的土地管理部门,并送交双方县区政府及乡政府存档备
查。
河口区河口街道办事处民生村与利津县汀罗镇后墩村土地纠纷
河口区河口街道办事处民生村与利津县汀罗镇后墩村土地纠纷,位于永新河以西,
义丰干渠以东,北至河王渠,南至利津县汀罗镇曹家大滩村土地,面积约2300余亩。
土地资源调查两县区接边时就有争议。1997年10月30日,为芦苇收割,引发了打架、
毁屋、抢东西等事件;1999年10月17日又发生抢东西、伤人事件。为此,市土地管理
局曾多次派人进行调查处理,2000年,结合全国开展的县级行政边界线勘定工作,市
国土资源局抽调专人做深入细致地调研和说服工作, 历经2个月的时间,终于使双方
达成协议。
2000年10月17日,市勘界办公室再次组织后墩村和民生村的负责人召开了现场会,
经协商,双方同意以下意见:从争议地南端两村所埋的土堆定点,向北至腰坝点 (此
点距义丰干渠中心237米),该点再与民生桥东南角拉直线,在该线上距民生桥东南角
点77米定点,此点再与永新河西坝两村种植地土路的中心定点拉直线, (该点距河王
渠中心188米)然后沿土路走向至永新河中心定界。此协议签定后,双方都保证不越界
种植和收割,测量后各点均埋设小界桩备案。此协议一式五份,两村各持一份,两县
区勘界办各存一份,市勘界办存一份,由双方负责人签字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