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与外市土地纠纷调处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b5&A=5&rec=104&run=13

第一节 与外市土地纠纷调处

东营市河口区与滨州市沾化县“黄吉元”土地争议
“黄吉元”土地位于东营市河口区西北部,总面积19.7万亩,其范围:东起潮河、
顺江沟, 西至黑坨子, 南起小沙土台子,北至海。1965年前与新户乡成方连片,因
1965年开挖潮河而被隔在潮河西岸。顺江沟以西19.7万亩土地由河口区太平乡刘瞿阝
村和新户乡丁王等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两部分组成。
广饶县与潍坊市寿光县土地纠纷
1985年冬,寿光县(今寿光市)羊角沟镇未办用地手续,未与广饶县协商,就在广
饶县境内国有土地上兴建15000亩养虾场, 1986年建成投产。1987年羊角沟镇又在15
000亩养虾场以东圈占广饶县12500亩滩涂再建养虾场。东营市及广饶县多次向省人民
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要求寿光县停止施工,退出现场。寿光县认为两县边界不清,
2个养虾场所处的国有土地是在寿光县境内,因而寿光县有使用权。
1987年10月,纠纷进一步加剧。为解决这一纠纷,省政府多次派出调查组调查、
协调。
1987年12月25日, 省政府下达鲁政发[1987]139号文件《关于解决广饶、寿光
两县滩涂纠纷,搞好滩涂开发的通知》,作出了如下处理意见:1.1976年山东省革委
会以鲁革发[1976]29号文下达《关于广饶县与寿光县调整行政区划的批复》,根据
这个批复划定的有关地段的县界和省测绘局绘制的地图是有效的。对边界两侧的国有
土地, 所在县有管辖权。2.1985年寿光县在广饶县境内开发的15000亩滩涂,由寿光
县继续经营,但要给广饶县从事开发留出通路,保证正常通行。3.1985年寿光县开发
的15000亩滩涂以北、 支脉河以南的3000亩滩涂,由广饶县继续开发,但要允许寿光
县在支脉河畔建造引水设施,保证供水。寿光县在此建造引水设施时,要充分考虑防
止海潮侵袭和保证广饶县人员、车辆的通行。4. 寿光县已开发的15000亩滩涂以东的
12500亩滩涂,由广饶、寿光各开发一半,寿光在南,广饶在北,中间设立明显标志。
5.寿光县在广饶界内开发的滩涂,要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向广饶县交纳土地占用
税和资源使用费。
广饶县与淄博市桓台县夏庄、鱼龙村土地纠纷
1985年11月20日,为了彻底解决自1958年以来桓台县夏庄、鱼龙等村在广饶县境
内耕种部分土地遗留问题,广饶县人民政府与桓台县人民政府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
实的原则,在互相谦让、互相谅解的基础上,经过多次协商,达成了双方满意的协议:
1.桓台县夏庄、鱼龙等村庄在广饶县境内耕种的土地,从达成协议之日起归广饶县管
理使用。2. 夏庄村在三干以南、十七支以东建立砖窑1处,可以继续生产到1990年10
月。 广饶县从砖窑场周围划出303亩土地供夏庄村烧窑使用。该片土地四至为:东至
四斗一农排碱沟, 西至十七支,北到群众沟,南至群众沟以南470米处。原夏庄村的
生活区不包括在303亩以内,仍由夏庄村使用,使用期5年,到1990年10月对供烧窑用
的303亩土地及生活区地基同时由广饶县收回。3. 桓台县夏庄村从事烧窑生产期间,
对烧窑用地及其附近的沟、渠、路和水利设施要予以保护,周围乡、村干部群众要提
供方便,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无理干涉。4.砖窑及其设备和生活区的生活设施属夏
庄村所有,土地及地基交归广饶县后,设备、设施由桓台县夏庄村自行处理。
利津县杨家灶村与滨州地区(今滨州市)沾化县芦洼村土地纠纷
1997年4月14日,沾化县芦洼村村民100多人到利津县明集乡杨家灶村、灶户刘村
耕地内埋设土堆, 引发土地纠纷。1998年4月22日,该村村民百余人再次到该地片圈
占土地,矛盾进一步激化。
为此,省政府派出调查组进行了调查。1999年6月4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鲁政办
字[1999]37号文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利津县杨家灶村与沾化县芦洼村
土地纠纷问题处理决定的通知》,经省政府1999年5月31日第6次常务会议研究,对利
津县明集乡杨家灶村与沾化县泊头镇芦洼村土地纠纷问题处理决定如下:将位于土地
争议地块西北部三角地带的37.67亩土地划归沾化县泊头镇芦洼村耕种, 即按附图所
示,J1-J2向西,J2-J3向北。其他争议土地由利津县明集乡杨家灶村和灶户刘村所有。
2县的土地权属界限按J1-J2-J3-J4-J5-J6-J7-J8-J9-J10的走向划定 (J1: X=
4164082.000、 Y=601142.375, J2: X=4163770.7 68、 Y=600965.579, J3: X=
4163926.750、 Y=600826.438, J4: X=4163918.250、 Y=600837.125, J5: X=
4163651.500、 Y=600676.625, J6: X=4163588.500、 Y=6 00701.250, J7: X=
4163565.500、 Y=600695.313, J8: X=4163468.000、 Y=6007 20.250, J9: X=
4163439.250、Y=600703.188,J10:X=4163397.000、Y=60 0722.875) 。以上界址点
均需现场埋设界标, 并签订土地边界协议书,分别办理土地权属登记手续。2市、地
要认真落实第6次省政府常务会议的决定,顾全大局,切实做好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广饶县南堤村与寿光市南木桥村土地纠纷
1999年1月17日, 广饶县大码头乡南堤村村民吴玉忠等人在该乡5000亩开发区承
包地内冬灌春田时,寿光市卧铺乡南木桥村村民李某等人持枪强抢耕地,由此引发土
地纠纷。
为解决寿光市南木桥村与广饶县南堤村土地权属争议,由省国土资源厅和省民政
厅组成的省政府工作组, 于2001年2月4~7日赴广饶、寿光2县市,在东营、潍坊2市
领导和有关部门的协助下,认真听取了双方的意见,查看了土地争议现场,做了大量
的协调工作。在省政府工作组的主持下,双方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从有
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的大局出发,经友好协商,于2001年2月7日,达成
如下协议:1.两村的土地权属界线,原则上按照双方1989年签定的《土地权属界线协
议书》 所确定的界线划定。 共设定4个点, 北起J1点,坐标X=4116352.616,Y=403
78140.389,向南偏东至J2点,坐标X=4115969.741,Y=40378147.908,J1-J2=382.93
米, 然后折向南至J3点,坐标X=4115751.966,Y=40378121.038,J2-J3=219.43米,
再折向东至J4点,坐标X=4115760.384,Y=40378172.461,J3-J4=52.11米。2.本协议
所确定的2村的土地权属界线, 也是2县市的行政界线。3.2县市政府要从讲政治、讲
大局、讲团结的角度出发,共同遵守本协议划定的土地权属界线,并切实做好各自的
群众工作,确保不再发生群众上访、械斗和毁坏庄稼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哪方出了
问题将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本协议一式10份,双方县市、乡镇、村和
有关部门各执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