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土地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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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土地统计

1984~1987年,市土地管理局成立前,土地统计业务在市农牧局土地管理科(处),
当时,土地统计的内容比较简单,根据国发[1984]70号文件的规定,有土地利用现
状分类面积(国土年综1表)和耕地面积变化情况(国土年综2表)2种报表。
1987年6月,市土地管理局成立后设立地籍科,具体负责土地统计业务。1987年8
月,国家土地管理局、统计局印发《土地统计报表制度》(试行稿),要求各级土地管
理部门每年分半年报、年报上报土地利用现状分类面积(国土年综1表) 、耕地面积变
化情况(国土年综2表)、各类建设用地当年增加面积(国土年综3表)、城镇建设用地当
年增加面积(国土年综4表)和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概查)面积(国土年综5表)5种表格。
1987年11月2~4日, 市土地管理局召开全市土地统计工作会议,各县区有1名分
管领导和1名从事土地统计工作的人员参加。 与会人员熟练掌握了土地统计报表的内
容、填写方法及要求。此后,实行了土地统计工作人员的岗位责任制。
1988年7月13日, 市土地管理局印发东土发[1988]第18号文件《关于建立土地
统计基点调查的安排意见》,要求各县区选择部分乡镇开展土地统计基点调查。用基
点调查取得的资料推算和验证全面统计的数字,确保统计资料、数据的现势性、准确
性、科学性。垦利县作为省土地统计基点调查试点县,又被市土地管理局确定为土地
统计基点县。经过两个多月的调查摸底,取得了可靠的分析资料和应用数据。
1988年7月14日, 市土地管理局印发东土发[1988]第17号文件《关于建立土地
统计报表制度和实行台帐管理的通知》,要求市、县两级土地管理部门,在1987年建
立土地统计报表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土地统计原始记录簿、土地统计变化季报制度和
实行土地统计台帐管理,对填表规范、报表时间作了规定。
1988年底,在全省土地统计工作中,东营市被评为第一名。
1990年4月,省土地管理局印发《土地管理业务工作报表制度》(试行) ,增加建
设用地审批情况(季、年)统计报表(鲁土综1表),违法占地情况(季、年)统计报表(鲁
土综2表) ,土地开发、复垦情况统计报表(鲁土综3表),全省各级土地管理机构、编
制、人员情况统计报表(鲁土综4表)4种表格。实行季报、半年报、年报制度。每年写
出土地统计工作半年总结、半年分析报告和全年土地统计工作总结、全年分析报告。
1990年12月6日, 市土地管理局、统计局印发东土发[1990]36号文件《关于认
真做好1990年土地统计年报工作的通知》,要求全市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要切实重视土
地统计年报工作,确保土地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对各项统计数据要逐项核实,领导要
认真检查,审核分析,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1990年起,各县、区除向市上报国土年综1~6表(未完成详查的县、区为2~5表),
鲁土综1~4表(一式2份)外,还一并上报土地统计工作总结和土地统计分析报告。
1990年底,全市建立市、县、乡、村4级统计网络。全市57个乡镇、6个办事处都
配备专职或兼职土地统计员,村级聘请土地信息员。在1989年市、县两级土地管理局
全部配备微机进行土地统计的基础上,编制土地统计报表程序,由微机打印各种统计
报表。
1992年1月7日, 省土地管理局以[1992]鲁土办字第3号文件转发国家土地管理
局《关于认真组织实施土地管理综合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要求各地在上报统计报
表的同时,更好地开展综合统计分析工作。同时制定1992年土地统计报表种类。即国
土年综1~12表(年报) 、国土年基01表(基层报表)、国土定综01~02表(半年报)共15
种表格。1992年1月10日,省土地管理局印发[1992]鲁土籍字第1号《关于建立〈山
东省基层土地统计工作制度〉的通知》,要求县、乡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
区域内的全部土地按国家统一要求进行综合统计。综合土地统计分为初始土地统计和
经常土地统计。
1992年2月14日,市土地管理局印发东土发[1992]3号文件《关于转发国家、省
局关于建立〈综合报表和基层土地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要求全市各级土地管理
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和基层统计队伍建设,职责到人,保证统计人员相
对稳定。县(区)土地管理局统计人员因工作原因需调动和调整应报市土地管理局批准;
乡镇统计人员调动、调整报县(区)土地管理局批准,报市土地管理局备案。要依据初
始土地统计资料建立统计薄和统计台帐,不断完善统计制度,确保统计数据的连续性、
准确性、及时性。
1992年,进一步修订和完善《土地统计人员岗位责任制》、《东营市土地统计工
作有关规定》、《东营市土地统计工作制度》、《土地统计半年报、年报制度》等有
关工作制度,并做到制度上墙、职责到人、奖惩分明,全市完成土地资源调查后还制
定了《土地变更调查措施》和《土地统计台帐制度》。
1995年,东营市土地统计的内容包括:土地利用现状分类面积(国土年综1表) 、
耕地面积变化情况(国土年综2表)、各类建设用地当年增加面积(国土年综3表)、城镇
建设用地当年增加面积(国土年综4表),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国土年综6表)、获
得土地使用权方式(国土年综7表)、土地违法案件检查处理情况(国土年综8表)、土地
管理机构和人数(国土年综9表) 、资金来源情况(国土年综10表)、土地开发复垦情况
(国土年综13表)、审批用地和计划执行情况(国土定综01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与
划拨情况(国土定综02表)。
市土地管理局在土地统计工作中,注重现场调查和第一手资料的准确。审批建设
用地时,地籍科同用地科一起到现场了解用地的坐落位置,落实用地面积,核实用地
地类及所在图斑。建立基层土地统计台帐,进行土地变更调查,搞好日常调查、记录。
并利用典型调查验证整体情况,得出有价值的参考数据。
1996年8月1日~1996年11月10日, 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1996]国土籍字第109
号文件《关于完成全国土地统计普查将土地详查数据变更到1996年10月31日同一时点
的紧急通知》,全市完成1996年同一时点的土地变更调查任务,取得1993~1996年多
年度、1996年当年度的土地变更数据。在形成土地变更数据的基础上,根据国家、省
土地管理局的要求,土地统计形成两套新旧报表。
1996年12月6日,市土地管理局召开全市土地统计工作会议,各县区有1名分管领
导和1名从事土地统计的人员参加。 会议的主要内容是全面了解1996年底综合统计的
重要性,使与会人员掌握土地变更调查数据与土地统计填报中的衔接,了解国家土地
管理局新出台的土地统计报表制度的依据、目的、内容、特点和指标解释。
1996年12月25日, 市土地管理局印发东土函字[1996]34号文件《关于做好199
6年度土地管理综合统计年报表汇总工作的通知》 ,要求:一是旧综合统计年报表中
国土年综1~4表及新年度报表中01、02表的当年年末数字,一律以变更到1996年10月
31日的数字为准。 二是《土地管理综合统计报表制度》中要求预报的7项耕地指标,
各县区要及时上报。三是县区1996年土地管理综合统计年报资料,要求上报原年度报
表中国土年综1、2、3、4、6、7、8、9、10、13表及国土定综01、02表2份,1995年、
1996年《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表》1份,土地管理综合统计工作总结、分析报告各2份。
新报表可利用原年度报表中有关数据进行填报。四是各县区土地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综
合统计工作的领导,确保统计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
1996年底,国家土地管理局制定新综合统计报表制度,即国土年综01~13表 (年
报)、国土定综01~02表(年报)共15种表格。1996年综合土地统计包括季报和半年报,
报表为《土地管理综合统计定期报表主要指标(一)、(二)》。
1999年,新《土地管理法》实施,国土资源部制定《国土资源综合统计报表制度》。
1999年12月28日省土地管理局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下达国土资源综合统计报表制度
的通知》,要求严格按照《统计法》、《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准确
填写年报数据。
新综合统计报表制度共有28张表,为国土资综01~28表,主要包括土地、地矿、
测绘和海洋4个方面,报告期别为半年报和年报。1999年省、市级尚未进行机构改革,
土地、 地矿、测绘3部门还未合并,土地管理方面的年报表主要有国土资综01表、01
附表,即《国土资源管理机构、人员及经费情况表》(一)、(二)表,03表为《土地利
用状况》,04表为《耕地增减变动情况》,05表为《审批用地情况》(一)、(二)表,
06表为《土地整理、开发、复垦》,07表为《土地供应及收益情况》,08表为《土地
使用权流转》 ,09表为《土地违法案件查处情况》,21表为《行政复议情况》,2 4
表为《国土资源管理干部培训》。
2001年省国土资源厅在国土资源部制定的综合统计报表制度的基础上略加变动,
但表中的内容没有变化。 2001年5月,市土地管理局、地矿局、测绘局合并,成立市
国土资源局,综合统计报表制度中的国土资综16表《矿业权转让》、17表《矿产资源
勘查许可证及采矿许可证发证情况》与原土地管理局上报表,一并上报省国土资源厅。
2001年7月16日, 市国土资源局印发东国土资发[2001]37号文件《关于开展国
土资源统计工作检查的通知》,成立了以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束传银为组长,助理调
研员李振东为副组长的国土资源(统计法)和“两办通知”执行情况大检查领导小组。
检查的重点为是否存在以下统计违法行为:(一)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特别是违反统计法规和工作程序编造统计数据的;(二)拒报、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
(三)未经法定程序,擅自制发统计调查表的;(四)单位领导人侵犯统计人员的职权,
干扰统计数据正常上报的;(五)未设立综合统计岗位,配备统计人员的;(六)未建立
统计原始统计记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