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监督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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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监督与管理

1982年国务院颁布实施《水土保持条例》。东营市建市后于1983年12月成立水土
保持委员会,1986年又重新充实调整东营市水土保持委员会成员及其办公室。1991年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确立“预防为主”的水土保持
工作新方针,东营市的水土保持和监督管理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1983年建市至1994年,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处于起步和探索阶段,主要是对全
市的水土流失情况进行普查、区划和规划,进行监督管理和宏观控制,摸索水土保持
执法工作的经验,宣传治理水土流失的意义,提高各级领导及群众对水土保持工作的
认识,以及小规模的小流域点片治理。
1995年起,水利部及山东省陆续出台水土保持审批管理和水土保持收费方面的有
关文件,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工作有了比较明确的依据。结合本地实际,1997年东营市
颁发《实施〈山东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收取标准和使用管理暂行
办法〉细则》,制定《东营市水土保持方案年检制度》、《东营市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管理制度》、《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年检制度》、《水保“两费”收缴和使用管理制度》、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制度》,市政府颁发《关于加强水土保持工作
的通知》 。1998年市编委批复成立东营市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站。同年7月22日,印发
《东营市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由于法律法规的逐步健全
和完善,促进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各方面工作的开展,监督管理的内容涉及到方案审批、
收费、监督检查、水保项目竣工验收、法律法规宣传等各个方面。
1994年垦利县、1996年广饶县、1998年东营区分别被列为全省第二批、第三批、
第四批水土保持监督执法试点县区。经过努力,3县区均顺利通过省水利厅的验收。
1999年,水利部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督管理规范化建设,
期限为1999年6月至2001年12月。东营市及3个县区(广饶县、垦利县、东营区)被列为
全国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督管理规范化建设试点市和规范化建设县、区。市水土保持
办公室制定了《东营市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监督管理规范化建设工作实施意见》,
市水利局成立由局长崔兆武任组长,副局长刘建廷和市水保办主任寇乃明为副组长、
有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规范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各县区也相继建立组织,陆续开
展规范化建设工作。
规范化建设工作主要内容如下:
一、建立监督执法体系。市和县区相继成立了有编委批文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
构6个, 组建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督管理中队5个,配备专兼职水保监督员158名,乡
村管护员1730名。市、县区执法人员配备了执法必备的照相、录音、录像等取证设备,
市水保办专门配备用车。
二、加大《水土保持法》宣传力度。1999年东营市成立水土保持宣传工作领导小
组,突出抓了大型永久性宣传牌的制作和电视宣传。设置大型固定宣传碑牌22块,播
打电视字幕105条,宣传覆盖率达85%。市水保办被省水利厅评为1999年度全省水土保
持宣传工作先进单位。
三、法规制度建设。市及县区结合工作实际,先后制定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
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划公告等配套规范性文件18件,并制定印发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管
理制度、 监督检查年检制度等8项规章制度,使水保监督执法工作开始步入法制化、
规范化轨道。
四、加强“三权”建设。一是水保方案审批权,全市共审批水保方案报告书(表)
326个, 大中型工业企业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率达到100%,建设项目中的水土
保持设施“三同时”制度得到落实。2001年12月21日对《东红公路东营黄河大桥及接
线工程水土保持方案》(东营市水利勘测设计院编制) 、2002年8月14日对《胜利发电
厂二期工程水土保持方案》(东营市水利勘测设计院编制)进行专家评审,并颁发《水
土保持方案合格证》。二是两费收缴权,1998年以来全市平均每年征收水土保持设施
补偿费160万元,督促生产建设单位投入水保治理资金350万元。三是监督检查权,对
新建、扩建建设项目实施监督检查,严格按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水土流失治理和
防治,并参与项目竣工验收。
由于全市水保工作成绩突出, 水保办主任寇乃明,于2001年8月被水利部授予水
土保持工作先进个人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