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人民政府有关水利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内容辑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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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人民政府有关水利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内容辑要

1.《批转市抗旱防汛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制止乱取河道堤坝土、确保防洪安全的报告的
通知》
1985年9月16日, 东营市人民政府印发《批转市抗旱防汛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制止
乱取河道堤坝土、确保防洪安全的报告的通知》。《通知》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准以任何理由乱取防洪排涝河道堤坝土方,坚决制止当地以卖土为业,破坏堤坝的不
法行为。对因取土造成河道漫溢,给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损失的要追究其
刑事责任。该《通知》于2002年2月底前已废止。
2.《关于切实做好河道清障和水利工程整修工作的通知》
1986年3月15日,市政府发出《关于切实做好河道清障和水利工程整修工作通知》。
《通知》要求:各有关单位在汛前全部清除小清河、草桥沟、马新河等排水河道中的
障碍物,打通其他排涝河道的竹节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予以阻碍;加
强河道管理,维护水利工程的完整。临河、滨海单位要加强防洪、防潮措施,各种水
利工程要在汛前施工,做到万无一失。
3.《东营市灌区暂行管理办法》
1986年5月20日, 东营市人民政府发布《东营市灌区暂行管理办法》。《办法》
就各灌区组织管理、 工程管理、灌溉管理、经营管理、水费计收作了规定。2002年3
月19日因适用期已过,市政府67号令中废止。
4.《东营市水费计收、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
1986年5月20日, 东营市政府颁布《东营市水费计收、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
《办法》对全市水费征收范围、计收标准、费用使用和费用的管理作了规定。本办法
已废止。
5.《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在河道渠道取土的通告》
1987年10月8日, 东营市人民政府发布《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在河堤渠道取
土的通告》。《通告》规定:河道等水利工程实施分级管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
河堤、渠道管理范围内挖沙取土,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除给予经济制裁外,造成
严重后果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该《通告》2002年2月底废止。
6. 《关于转发东营市水利局〈关于执行东政通字[87]8号通告的实施细则〉的
通知》
1987年11月10日,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转发东营市水利局〈关于执
行东政通字[87]8号通告的实施细则〉的通知》。《细则》对水利工程管理、保护,
河道、 渠道土地使用证的发放, 收费标准及用途都作出明确的规定。 该《细则》2
002年2月底废止。
7.《东营市黄河工程管理实施细则》
1987年12月1日, 东营市人民政府颁布《东营市黄河工程管理实施细则》。《细
则》对黄河堤防管理,河道、险工、控导(护滩)工程管理、涵闸、虹吸管、扬水站管
理, 防汛管理,奖励及处罚事项作了明确规定。因适用期已过,2002年3月19日市政
府67号令予以废止。
8.《关于印发〈东营市水利工程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1988年10月9日, 东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印发〈东营市水利工程管理实施办
法〉的通知》。《办法》对水利工程管理机构、工程管理、防汛管理、供水管理、奖
励与处罚等事项作了明确规定。 因适用期已过,2002年3月19日市政府67号令予以废
止。
9.《关于转发东营市水利局东营市水利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的通知》
1988年7月14日,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转发东营市水利局东营市水
利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的通知》。《规定》中对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的任
务、质量监督的权限、质量监督管理费的使用、监督和检测人员的职责作了规定,以
确保水利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确保水利工程发挥长期的效益。因适用期已过,2002年
3月19日市政府67号令予以废止。
10.《关于贯彻实施〈实行农村水利劳动积累工制度的暂行办法〉意见的通知》
1989年10月29日,东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实施〈实行农村水利劳动积累
工制度的暂行办法〉意见的通知》。《意见》对水利积累工使用政策、使用范围、使
用原则及劳动积累工的管理等工作都作了明确规定。
11.《关于认真做好水利工程土地确权划界工作的通知》
1991年7月24日, 东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认真做好水利工程土地确权划界工
作的通知》。《通知》对水利工程土地确权划界的依据和原则、时间和范围、要求和
步骤、组织和领导作了规定,以加强水利工程管理,保护水利工程设施。
12.《东营市水利工程水费计收和管理暂行办法》
1991年11月26日, 市政府发布《东营市水利工程水费计收和管理暂行办法》 ,
《办法》就农业用水,工业用水,城市公用事业用水,国营农、林、牧、渔场用水,
油田用水的水费计收标准和征收办法做出规定。市政府已对水费标准作了调整,此文
已废止。
13. 《转发市土地管理局、市水利局关于水利工程土地确权划界登记发证工作的
实施意见的通知》
1992年8月7日,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土地管理局、市水利局关于水利
工程土地确权划界登记发证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意见》对水利工程确权划界
的范围和标准、用地权属的确定、问题的处理、主要措施和组织领导作了明确规定。
14.《东营市河道管理暂行办法》
1993年3月5日, 东营市人民政府第21号令发布《东营市河道管理暂行办法》 。
《办法》对河道管理单位主要职责、河道的整治与建设、河道清障与保护、河道整治
和防汛经费、奖惩作了规定。
15.《东营市实施〈山东省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细则》
1994年1月3日,东营市人民政府第22号令发布《东营市实施〈山东省河道工程维
护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细则》。《细则》对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的征收范围、
标准、使用管理、征收许可等做出了规定。
16.《东营市水资源暂行管理办法》
1994年4月7日,东营市人民政府第14号令颁布《东营市水资源管理暂行办法》。
《办法》对全市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作了
规定。
17.《关于实施〈东营市实施山东省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细则〉
的通知》
1995年3月25日,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实施〈东营市实施山东省河
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细则》从维护管理费的征收
时间,维护管理费的减免、市县两级征收范围的划分,收费许可证的办理,维护管理
费的管理,使用计划的编制和征收方式都作出规定。
18.《东营市计划委员会、东营市水利局关于贯彻省水利厅、省计委转发水利部、
国家计委〈关于颁发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函的具体实施
意见》
1993年2月12日, 东营市人民政府印发《东营市计划委员会、东营市水利局关于
贯彻省水利厅、省计委转发水利部、国家计委〈关于颁发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
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函的具体实施意见》。《意见》对全市境内河道管理范围的建
设项目的管理权限审批、审批管理程序,对建设项目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和损坏
河道工程所承担占压补偿费和补救补偿费用都作了规定。
19.《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
1997年11月18日,东营市人民政府印发《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水土保持工作
的通知》。《通知》对全市水土保持工作的组织领导,预防监督和进一步加快水土流
失治理步伐提出具体要求。
20. 市政府《关于印发〈东营市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若干规定〉的通
知》
1998年7月18日, 东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印发〈东营市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产
权制度改革若干规定〉的通知》。《规定》对改制的原则、形式、基本步骤、权利和
义务、后续管理作了规定。
21.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属引黄灌区水利工程供水和城市自来水执行新的供
水价格的通知》
1999年8月16日, 东营市人民政府印发《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属引黄灌区水利
工程供水和城市自来水执行新的供水价格的通知》。《通知》对水利工程供水水价和
自来水水价作了新的调整,要求各级物价部门要会同水利、财政部门加强对此次水价
调整等工作的监督检查,严格水费计收标准,确保水费片收到位,进一步提高对水利
工程供水和城市自来水价格调整重要性的认识。
22. 《东营市水利局关于宣传贯彻山东省鼓励外商投资建设经营水利项目优惠政
策的通知》
1999年12月27日,东营市人民政府转发《东营市水利局关于宣传贯彻山东省鼓励
外商投资建设经营水利项目优惠政策的通知》。《通知》对外商投资建设经营水利项
目的范围、建设用地使用、供水价格、企业所得税免减政策、水资源征收等有关优惠
政策作了规定。
23.《东营市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水土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暂行办法》
2000年12月27日,东营市人民政府第55号令颁发《东营市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水
土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办法》对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水土资源的开发、
利用、管理和申报程序作了规定。
24、《关于贯彻省政府第135号令加强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2002年9月
26日, 东营市人民政府印发《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省政府第135号令加强水资源
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通知》按照省政府第135号令《山东省水资源费征收使
用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对水资源费的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及水资源费使
用和管理作了规定。
25、《转发市水利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小康型饮水工程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2002年10月16日,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文《转发市水利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小
康型饮水工程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通知》对加强农村小康型饮水工程管理的
重要意义,建立规范高效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切实加强工程管理等作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