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节 水利规费征收和使用
根据国务院规定,依法收取各项水利规费。每年收取后,上缴县财政,用于各项
水利工程建设,配套、河道建筑物维护,水土流失治理,水资源开发及水成本支出等,
走以水养水,自我完善,自我发展,大力发展水利经济,更好地为农业生产提供优质
服务。
1986年8月15日, 利津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以利政发[1986]60号
文件颁发《利津县水费计收、使用和管理的暂行办法》,从此,开始依法征收水费。
1986年全年大旱,到年底收缴水费2万元。
1987年各级党委、政府加强领导,教育广大干部群众合理利用水资源,按规定缴
纳水费,到年底共收缴水费4万元。用于王庄渠首水土流失治理1万元。
1988年7月1日,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省、市也连续颁布水利法制
方面的一系列法规、规章和重要政策,利津县相继出台适合利津县实际情况的地方性
法规,完善法规体系。并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广大群众依法缴纳水费的积极性,年底
征缴水费5万元。
1989年利津县成立《水法》 宣传领导小组, 在常年进行普法宣传的同时,利用
“水法宣传周”,采用多种形式,在全县范围内重点开展水法规宣传活动,达到家喻
户晓,人人皆知。广大干部群众进一步提高依法办事的自觉性,共计缴纳水费35万元。
根据省、 市水利主管部门的要求,结合全县水利工作情况,1990年2月20日经县
编委批准,成立水政股和工程管理股,执法、管理、收费为一体,加大各项规费的征
收力度。1990年虽是特大涝灾年,但在县委、县政府的支持下,农业水费缴纳比较快,
共计收缴水费21万元。
1991年利津县建立水利执法队伍。 县、乡选拔50名专、兼职水政监察员,490名
村管水员,形成管水网络。并制定《水利工程水费计收和管理实施办法》,水费征收
又有突破性进展,全年共收缴水费116万元。
1992年是全面实施“三五”普法规划的第一年,将《水法》列入重点普法内容。
7月1~7日又是我国第四届“水法宣传周”,利津县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开展水法规宣
传活动,再掀宣传《水法》的新高潮。从而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依法收费观念,本年
共收缴水费82万元。
在继续做好《水法》宣传的基础上,根据县政府《关于征收1993年度农业水费的
通知》 精神,千方百计做好水费征收工作,共计征收农业水费138万元,工业水费65
万元。
1994年认真贯彻上级水利法规文件精神,加大宣传力度,不断完善水利规范性文
件, 规范水利工程水费计收办法,使水费征收保持相对稳定,全年征收农业水费145
万元,工业水费59万元。
根据全国水利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省厅提出“一头两翼”发展水利经济的新思路,
依法收费逐渐走向正规化、法制化的轨道,1995年县政府与各乡镇签订责任状,征收
农业水费133万元,工业水费51万元。
1996年利用“世界水日”和“中国水法宣传周”,坚持《水法》宣传活动,同时
明确水利规费征收标准和范围,实行足额征收,按比例上缴,全年统算,一定三年不
变的管理办法。全年征收农业水费215万元,工业水费72万元。
由于坚持《水法》宣传,不断完善依法收费的政策,提高全民的水法律意识,促
进各项水利法规费的征收工作。1997年征收农业水费194万元,工业水费100万元。
为加大各项水利规费收缴力度, 经县编委同意于1998年6月成立利津县水政监察
大队,集水利执法、收费、管理于一体。水利局协调有关部门到各乡镇对农业水费的
征收进行监督,确保农业水费到库速度。1998年共计收缴农业水费293.86万元,工业
水费63.63万元,水资源费14.02万元,河道维护费13.13万元。
由于常年坚持《水法》宣传,收到良好的社会效益,使依法缴费成为自觉行动,
各项规费的征收进展顺利,1999年计收农业水费398.74万元,工业水费72万元,水资
源费13.3万元,河道维护费16.57万元。
在《水法》颁布实施12周年之际,县领导发表电视讲话,进一步提高全县广大群
众水法律意识和依法缴费的自觉性,2000年计收农业水费886.2万元,工业水费100万
元,水资源费15.04万元,河道维护费15.33万元,水土保持费10万元。
通过历年的水法宣传,增强全县人民的节水意识、水商品意识和水土保持国策意
识,依法收取各项水利规费,已成为广大人民群众的自觉行动。2001年计收农业水费
1058万元,工业水费112万元,水资源费12.4万元,河道维护费17.57万元,水土保持
费8万元,用于北宋镇水土流失治理补助8万元。
2002年计收农业水费1046.22万元, 工业水费230.00万元,水资源费7.88万元,
河道维护费0.9万元,水土保持费12万元。
历年情况见表13-21。
利津县1986~2002年水土
保持及各项水利规费收入情况表
表13-21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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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 │水土 │水资源│河道 │农业 │工业 │
│ │保持 │ │维护 │水费 │水费 │
├───┼───┼───┼───┼────┼───┤
│19862 │ │ │ │ │ │
├───┼───┼───┼───┼────┼───┤
│1987 │14 │ │ │ │ │
├───┼───┼───┼───┼────┼───┤
│19885 │ │ │ │ │ │
├───┼───┼───┼───┼────┼───┤
│198935│ │ │ │ │ │
├───┼───┼───┼───┼────┼───┤
│199021│ │ │ │ │ │
├───┼───┼───┼───┼────┼───┤
│199111│ │ │ │ │ │
│6 │ │ │ │ │ │
├───┼───┼───┼───┼────┼───┤
│199282│ │ │ │ │ │
├───┼───┼───┼───┼────┼───┤
│199313│65 │ │ │ │ │
│8 │ │ │ │ │ │
├───┼───┼───┼───┼────┼───┤
│199414│59 │ │ │ │ │
│5 │ │ │ │ │ │
├───┼───┼───┼───┼────┼───┤
│199513│51 │ │ │ │ │
│3 │ │ │ │ │ │
├───┼───┼───┼───┼────┼───┤
│199621│72 │ │ │ │ │
│5 │ │ │ │ │ │
├───┼───┼───┼───┼────┼───┤
│199719│100 │ │ │ │ │
│4 │ │ │ │ │ │
├───┼───┼───┼───┼────┼───┤
│199814│13.13 │293.86│63.63 │ │ │
│.02 │ │ │ │ │ │
├───┼───┼───┼───┼────┼───┤
│199913│16.57 │398.74│72 │ │ │
│.3 │ │ │ │ │ │
├───┼───┼───┼───┼────┼───┤
│2000 │10 │15.04 │15.33 │886.2 │100 │
├───┼───┼───┼───┼────┼───┤
│2001 │8 │12.4 │17.57 │1058 │112 │
├───┼───┼───┼───┼────┼───┤
│2002 │12 │7.88 │0.9 │1046.22 │230.00│
├───┼───┼───┼───┼────┼───┤
│合计 │31 │62.64 │63.5 │4773.02 │924.6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