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水利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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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水利责任制

1985~1998年, 东营市水利局根据机关各科室职责和下属各单位承担的工作任务,
同各科室和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签订责任状,各科室和单位再把具体任务分解到个人,
一般不与经济利益挂钩,水利责任制不够健全。
1999年下半年,市水利局在组织30多名财务人员对水利固定资产全面清查的基础
上,根据“政事分开、企事分开、精减效能”的原则,区别各单位不同性质、对局机
关、业务型事业单位、经营型事业单位实行分类指导,实行不同的管理考核办法。对
局机关按照《国家公务员管理条例》进行管理。对业务型事业单位围绕建立“产权清
晰,权责明确,政事分开,管理科学”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进行管理,使其尽快成
为独立的法人实体和竞争主体;按照“减员增效,分流消肿”、“人员从紧安排,上
岗优胜劣汰,提前休岗分流优待”的原则,实行定岗、定责、定员管理。对经营型事
业单位按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完善,自我发展”的要求进行管理,使其逐
步走向市场。局党组对业务型、经营事业单位均实行经济责任目标管理,把单位经营
情况同负责人个人经济利益挂钩,年初签订经济责任状,年末审计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