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水利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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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水利执法

全市水利执法体系1990年建立后,依照水法律、法规,大力查处水事违法案件,
调处水事纠纷,严格进行执法,维护了全市正常的水事秩序。据统计,1990年,全市
共查处水事违法案件15起,追回款物(折合人民币,下同)10万元;1991年,全市共查
处水事违法案件77起,追回款物11万元;1992年,全市共查处水事违法案件19起,调
处水事纠纷5起,追回款物7万元;1993年,全市共查处水事违法案件25起,调处水事
纠纷10起,追回款物30万元;1994年,全市共查处水事违法案件25起,追回款物20万
元;1995年,全市共查处水事违法案件15起,追回款物12万元;1996年,全市共查处
水事违法案件51起,追回款物30万元;1997年,全市共查处各类水事违法案件103起,
调处水事纠纷18起,追回款物12万元;1998年,全市共查处各类水事违法案件256起,
调处水事纠纷11起,追回款物18万元;1999年,全市共查处各类水事违法案件8 3起,
调处水事纠纷5起,追回款物4万元;2000年,全市共查处各类水事违法案件11 1起,
调处水事纠纷5起,追回款物10万元;2001年,全市共查处各类水事违法案件6 1起,
调处水事纠纷5起,追回款物5万元。无行政败诉案件。
其中重大水事案件有:
东营区方家村擅自在麻湾灌区四干渠修建泵站案
1990年4月, 东营区龙居乡方家村,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麻湾灌区
四干渠南坝,郝纯公路东侧兴建0.2立方米每秒的扬水站1座,建泵房3间(36平方米)。
方家村的做法,属违法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和《中
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做出如下处理:
一、方家村写出书面检查报告,并保证今后不再重犯类似违法行为;
二、同意补办审批手续,扬水站竣工后,管理权交四干渠管理所;
三、 依照《山东省水利工程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对方家罚款500元,并
交纳损失费100元。
市水利局于1990年6月5日发出处罚通知书,当事人在接到处罚通知书15日内,既
没有交款,又没有向上一级水利机关申请复议和向法院起诉。为此经市水利局申请,
东营区人民法院于1990年6月20日强制方家村执行,按法律程序了结此案。
麻湾灌区二支引水闸被毁案
1991年8月16日, 东营区龙居乡北薛村村民薛良珍、薛凡持村委介绍信,未经水
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到博兴二支提闸放水,因薛良珍和薛凡操作错误,使薛凡掉
入水中, 闸门毁坏,造成经济损失15000元。1991年9月9日接到报案后,市水利局立
即组织人员对现场进行勘查、取证,并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事实确凿,当事人供
认不讳。 9月13日经市水利局研究,对北薛村依法做出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水法》及水利部二号令第三章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东营市水利局对北薛村委给
予赔偿损失1500元、罚款500元的水行政处罚。
东王公路桥两侧广利河北岸破堤取土案
胜利镇沙营村未经河道主管部门同意, 自1992年11月10日开始用15部汽车和2部
挖掘机,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破堤取土,11月12日市河道管理处邱家法、王建坤前
往现场制止无效。截止到11月14日上午,沙营村土方工程队共破堤取土14400立方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七条及《违反水法规行政处罚暂行规定》第十一
条之规定, 东营市水利局对胜利镇沙营村给予没收违法所得10000元、罚款5000元的
水行政处罚,后来鉴于沙营村认识态度较好,免于罚款5000元。沙营村接受水行政处
罚。
挑河管理范围内违法打井案
华北油田钻井四分公司, 未经河道主管部门批准,自1993年4月19日开始擅自在
孤河公路北侧、 挑河东岸河道管理范围内打井。经实地测量,该工程永久占压滩地2
594平方米, 临时占压滩地7363平方米,严重影响挑河行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水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及《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
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东营市水利局对华北油田钻井四分公司给予赔
偿损失15000元、罚款10000元、修复好水工程1处或交纳修复工程费20000元、交纳占
用补偿费54055元的行政处罚, 华北油田钻井四公司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积极
主动地补办有关手续, 并按规定交纳占用补偿费和工程补救补偿费计51579元,经研
究,东营市水利局决定免予华北油田钻井四分公司行政处罚。
水体纪念碑广利河东城段南岸违法取土案
市政第三公司暨南郊农场土方公司职工范镇、 油田运输一公司职工刘卫国,199
7年12月利用本公司2台运输车、1台挖掘机,并雇用油田运输处2台翻斗车,违反水法
律法规擅自在广利河水体纪念碑南岸堤防破堤取土,经丈量,共拉走堤坝土方7946立
方米, 致使该段堤坝破烂不堪,严重影响该河段防洪安全。1998年1月12日由市河道
管理处给市政第三工程公司下达恢复工程通知书, 1998年1月19日市水利局下达水行
政处罚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东营市水利局决定给
予东营市第三市政公司罚款10000元、修复好水工程3处的水行政处罚,东营市第三市
政公司接受水行政处罚。
三干渠管理范围内违法建房、修筑鱼池案
广饶县丁庄镇三岔桥村村民高占奎在未经水利工程管理部门同意的前提下, 于1
998年4月份擅自在麻湾灌区三干渠道管理范围内兴建鱼池及管护房。三干所管理人员
多次出面制止,当事人置之不理,到1998年10月,在渠道堤防范围内建起鱼池23个,
占压渠堤65.8亩,建房舍467.48平方米。东营市水利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四十七条、《山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及《山东省水利工程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的规定,对广饶县丁庄镇三岔桥村村民高占奎罚款4000元;限期半月内恢复
工程原貌,如逾期不修复,交纳工程修复费用10.5万元;限期半月内拆除全部违法建
房。并于1998年11月送达水行政处罚决定书,高占奎接受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