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社员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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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社员代表大会

建国后,1954年山东省人民银行于1月21日以(54)鲁农信第1号发出了《关于开展
农村信用合作工作的指示》并附发了《农村信用合作社章则(草案)》。
根据指示精神,按照社章规定,在广饶、垦利和利津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
国家银行对信用社实行全面具体的领导。各县都成立了以乡干部、银行干部和积极分
子参加的建社筹备委员会,办理一切建社事宜。通过广泛深入的宣传社章,反复进行
“群众自愿、民主管理、存贷两利、服务生产”的教育,动员群众自觉地参加信用合
作社。 到年底,广饶县新建信用社72处,垦利县8处,利津县36处,共计新建信用社
116处, 吸收新社员79912个, 并发给社员证。1955年春,广饶县、垦利县、利津县
168处信用社, 按照社章每人只有1票表决权的规定,组织社员选举产生社员代表共1
720名, 分别在各自的信用社召开了第一届社员代表大会。大会通过了农村信用合作
社章程;选举产生了理事会、监事会;审查和批准了本社1955年业务方针;讨论决定
股金数额、存放利率、盈余分配,弥补亏损的决议案和社干待遇;通过新社员入社及
社员退社、开除、奖励办法。社章规定: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是农村信用社最高
权力机关。 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每半年1次,由理事会召集之。必要时,得临时
召集。社员代表大会须三分之二以上的人员出席方能开会,半数以上的同意方能成为
决议。社员代表任期1年,连选可连任。
1984年4月6日,中国农业银行山东省分行以(84) 鲁农银信字第4号文印发了《山
东省农村信用合作社示范章程(试行草案)》。根据示范章程(试行草案),各农业银行
县区支行制定了农村信用社章程(草案) 和县区联社章程(草案)。于1985年3月分别在
东营区、河口区、垦利县、利津县、广饶县5处信用社和5家农业银行县区支行召开了
社员大会和信用社第二届社员代表大会。 全市参加社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共425名,参
加成立县区联社管理委员会的信用社代表125名。会议通过和修改了农村信用社章程;
选举产生了各信用社的民主管理委员会;选举成立了各县区联社民主管理委员会;审
查和通过信用社民主管理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审查和通过信用社1985年的业务计划、
财务收支计划和1984年计划执行情况。
章程规定:信用社的权力机构是社员代表大会和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民主
管理委员会, 社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1次,由民主管理委员会召集之,必要时可临时
召开;民主管理委员会是信用社的民主管理机构,由7~11人组成,民主管理委员会主
任、 副主任由委员会成员推选,民主管理委员会每季开会1次,由主任召集之,必要
时可临时召开。社员代表大会,民主管理委员会均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人出席方能开
会,议案或决议须有出席人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信用社社员代表民主管理委员会成
员、任期都是2年,可以连选连任。
1998年9月, 全市56处农村信用社分别召开了第三届社员代表大会。与会代表26
50人。大会通过和修改本社章程,选举和更换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听取和审议批准
理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审议批准本社1997年财务决算和1998年财务预算方案,利
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社章规定:社员代表大会是本社权力机构,由本社社员
代表组成, 社员代表按社员人数的一定比例由本社社员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表
决时,每个社员一票;社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召集,每年召开一次;理事会认为必要,
可随时召开;经半数以上社员代表提议,或三分之二以上监事提议,也可临时召开。
理事会是社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由5名以上(奇数) 理事组成。理事均由社员
担任,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和更换,每届任期与社员代表大会相同,行使职权到下届
社员代表大会选出新的理事为止。同年9~10月份东营区联社、河口区联社、垦利县联
社、利津县联社、广饶县联社相继召开了第一届社员大会,参加社员大会的共有1 98
人,分别参加各自联社召开的第一届社员大会。会议通过制定本联社章程,选举产生
了第一届理事会、监事会;听取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审议本联社的
发展规划和对辖内信用社业务的管理办法; 审定和批准本联社1997年财务决算和1
998年财务预算方案、 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社章规定,本联社实行民主管
理,社员大会是权力机构,由全体社员组成。社员大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由本联社
理事会召集,社员的法定代表人参加。理事会认为必要时,经二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
或有三分之一以上的社员提议,可以临时召集联社社员大会,表决时每个社员一票。
本联社理事会是社员大会常设执行机构,由5~11名理事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