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农村信用社职工个人消费贷款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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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农村信用社职工个人消费贷款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拓展农村信用社信贷服务领域,有效地刺激消费贷款增长,根据
《商业银行法》、《担保法》及《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是在本辖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家直属企
业正式干部、职工均可到当地农村信用社申请车辆、住房、助学、装饰、旅游、结婚
及高档耐用消费品等个人消费贷款。
第三条职工个人消费贷款实行“联户保证”的贷款办法。必要时也可采用抵押、
质押贷款的方式。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职工个人消费贷款的对象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
国家直属企业的正式干部职工。
第五条借款人应具备的贷款条件:
1.有长期可靠的固定工资收入来源,道德品质、行为能力好。
2.信用观念强,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自愿向当地信用社提供本人身份证和收入
来源及家庭状况等有关证明。
3.借款的额度、用途与家庭经济状况和能力相适应,具有一定的自有资金。
4.有相应的担保能力的本单位职工、个体工商户保证,或有相应担保能力的企业
作保证。有符合抵押、质押条件的本人抵质押品作担保,或第三人自愿提供抵质押物
为其作担保。

第三章 贷款形式、期限、额度、利率

第六条贷款形式: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
保证贷款:凡符合第五条贷款条件的职工个人均可。
抵押贷款:按不高于抵押物评估值的70%确定,并依法进行登记。
质押贷款:按质物的80%~90%确定,并有出质人自愿押的书面证明。
第七条根据借款用途和职工家庭综合经济收入合理确定贷款期限;车辆、住房贷
款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其他消费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第八条贷款额度。 保证贷款额度原则上核定在3万元以内,抵、质押贷款的按第
六条规定执行。
第九条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上浮30%执行; 对在信用社入股的社
员实行贷款优先、 利率优惠的政策,利率可比非入股贷户贷款利率低0.2~0.3个百分
点。结息方式实行按月或按季归还一定数额的本息,或按月、按季、按年结息,也可
实行利随本清。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十条凡要求取得消费贷款的职工个人可向当地农村信用社提出书面申请,并索
取贷款申请表格。
第十一条首先由借款人向当地农村信用社(指定的贷款农村信用社)提出书面贷款
申请书,同时提供证明本人身份和工资收入及家庭其他经济收入的单位介绍信,提供
个人或夫妻双方的工资收入单以及本人身份证和名章。然后由信用社信贷员或贷款第
一责任人到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调查评估,最后,对符合条件的报信用社审批小组审
批,超权限的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发放的贷款,即可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
发放贷款。

第五章 违约及处置

第十二条以下情况均为借款人违约:
1.借款人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挪用贷款;
2.借款人顶名、冒名贷款;
3.借款人有贷款逾期未还记录的;
4.借款人合同期满,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的计划归还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
5.提供的证明、资料不真实,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6.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财产代管人拒绝履行借款合
同;
7.违反本办法和借款合同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第十三条借款人违约时,贷款信用社根据违约情况采取下列一种或数种方式处置:
1.要求借款人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2.停止向借款人发放贷款,收回部分或全部已贷本息;
3.处以加罚息;
4.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5.采取法律手段追偿贷款本息;
6.贷款未还清前,因工作变动调出本单位或家居搬迁等,应及时通知贷款信用社,
否则,信用社将提前收回或依法追回贷款。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东营市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01年6月1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