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农村信用社系统采购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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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农村信用社系统采购管理实施细则
(2000年3月13日)

第一条为了规范全市农村信用社采购行为,加强财务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辖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市办机关。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采购,是指市办机关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佣等方式获
取货物和服务的行为。不论采购资金来源性质和渠道,全部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市办成立集体采购管理委员会负责对采购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六条由需求部门提出采购需求,采购管理委员会负责编制采购计划。采购计划
包括采购理由、采购项目、数量、金额、技术规格、型号、使用部门等内容。制定采
购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采购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采购计划,确定采购方式,联系投标单位,发布
招标文件,组织招投标活动,签订购销合同,负责合同的履行及货物验收入库等。
第八条市办采购范围,分集中采购和非集中采购两种形式。
集中采购,是指由市办为辖内各信用联社、信用社部分使用的物品进行的采购或
由市办指定的服务等;包括:
(一)货物:交通运输工具,办公设备(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
(二)服务:大型宣传活动,大型户外广告,大宗文字材料的印刷等;
(三)出纳用机具,包括扎捆机、点钞机、保险柜等。
非集中采购是指采购单位为本级组织的采购。包括:
(一)办公用车辆的维修,其他财产保险费;
(二)业务用电子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
(三)办公用品、办公家具、办公设备;
(四)账表、凭证和其他印刷品;
(五)办公设施的维护与修理;
(六)其他认定的采购项目。
第九条采购方式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
方式。
公开招标采购,是指以公开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采购,是指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五个以上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
方式。
竞争性谈判采购, 是指直接邀请3家以上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
式。
询价采购, 是指对3家以上的供应商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
性的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向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
第十条采购由采购管理委员会负责统一实施, 确定采购方式,要货比3家,按需
采购,按质论价。
第十一条具体采购程序按照上级行采购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采
购项目结束后,由采购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验收,并及时移交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及
时进行账务核算。
第十四条监督检查中发现采购活动严重违反规定,可能给机关造成损害或导致采
购无效的,应责令停止采购,并及时作出处理。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
稽核、监察部门对投诉、举报的问题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并给予行
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按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采购造成损失的;
(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三)与供应商互相串通,牟取私利的;
(四)委托不具备采购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承办采购事务的;
(五)采购活动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及泄密行为的;
(六)拒绝稽核、监察部门检查,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反映情况不真实的;
(七)其他违反采购活动的情形。
第十七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以前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
细则为准。
第十八条本实施细则由东营市农金体改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