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农村信用社农户、个体工商户贷款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更好地支持全市农户及个体工商户的发展,提高其经济效益,促进城
乡经济的快速增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贷款通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是在本辖内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从事种养业、林业、畜牧业、
渔业、农副产品加工、工商业、运输、服务业和购置大中型农业机械、耐用消费品、
建房、助学等资金需求的,均可到当地农村信用社申请农户、个体工商户贷款。
第三条农户、个体工商户贷款实行“一次核定、余额控制、随用随贷、周转使用”
的贷款证制度,贷款证以户为单位,一户一证。
第二章 贷款的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农村信用社农户、个体工商户贷款的对象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
人。
第五条借款人应具备的贷款条件:
1.信用观念强,资信状况良好,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自愿向当地信用社提出借
款申请。
2.经营规模与经营能力相适应,具有一定的技术水平和经营管理能力,经营效益
好,具有一定的自有资金。
3.所从事的土地耕作或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有可靠收入。
4.有相应担保能力的本村农户或个体工商户保证,或有相应担保能力的村委作保
证,或有相应担保能力的企业法人作保证;有担保能力的农户或个体工商户联保自愿
承担最高额连带担保责任。
第三章 贷款的形式、期限、额度、利率
第六条农户、个体工商户贷款形式: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
保证贷款:凡符合第五条条件的农户、个体工商户均可。可根据担保形式发放:
A: 农户或个体工商户保证贷款;B:农户村委保证贷款;C:农户或个体工商户最高
额联保保证贷款;D:企业法人保证贷款。
抵押贷款:按不高于抵押物估值的70%确定,并依法进行登记;
质押贷款:按质物的80%~90%确定。并有出质人自愿质押的书面证明。
第七条根据农户或个体工商户生产周期和综合经济收入确定贷款期限,保证贷款
和抵押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林业生产贷款期限可适当延长);质押贷款按质物期
限长短而定。
第八条贷款额度
1.各类农户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最低额度300元。
2.各类生产性农户贷款额度根据农户正常生产需求确定;各类经营、生活性个体
工商户贷款额度根据经营需求而定。 超过5万元以上的农户、个体工商户贷款必须逐
级报联社或市办审批。
3.各类消费性农户、个体工商户贷款额度视其综合还贷款能力和当地生活水平由
各县区联社自行确定。
第九条使用贷款证的借款人贷款利率按短期贷款利率执行;对在信用社入股的农
户或个体工商户实行贷款优先、 利率优惠的政策, 利率可比非入股贷款户贷款得低
0.2~0.3个百分点。 期限不超过一年的农户、个体工商贷款,实行利随本清;期限超
过一年有农户、个体工商户贷款,实行按年结算。
第十条借款人未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和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偿还贷款本息
的,信用社有权按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加收罚息。
第四章 贷款程序及方式
第十一条凡要求取得贷款的农户、个体工商户可向当地农村信用社提出书面申请,
并索取贷款申请表格。
第十二条信用社信贷员或贷款第一责任人首先到户,对农户、个体工商户生产经
营及资信状况等进行调查摸底,然后按其申请贷款的额度、期限以及考察评估的情况,
由信贷员、村两委或居民委员会等人组成的评议小组逐户进行初审评议;最后将初审
评议的结果报信用社进行集体审批,对超权限的报联社或市办审批。同意发放的贷款,
即可与农户、个体工商户签订最高额保证担保借款合同;需办理抵押、质押贷款的农
户、个体工商户应签订“农村信用社抵押担保借款合同”或“农村信用社质押担保借
款合同”或“农村信用社质押担保借款合同”,同时发给农户、个体工商户贷款证。
第十三条借款人在借款合同规定的期限内,随时可凭贷款证及身份证,到信用社
办理贷款业务,但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借款合同的最高限额,贷款期限不得超过借款合
同规定的期限。
第五章 贷款证的使用
第十四条借款人凭贷款证及身份证到农村信用社信贷室或营业室办理贷款,并凭
贷款证归还贷款。信用社内勤人员在办理放款业务时,要认真审查“两证”(贷款证、
身份证) ,持证人没有逾期贷款和在未超过最高贷款限额期限内,方可签订贷款借据
发放贷款,贷款的发放和收回都要及时登记贷款证(营业室要设立贷款专柜)。管辖信
贷人员凭证办理贷款业务后,也要及时登记贷款证,逐户建立贷款台账,并做到贷款
借据、贷款台账、贷款证余额核对一致。
第十五条借款人在申请贷款时,如果超过借款合同约定的放款期限或限额,信用
社应对贷款证重新进行审核、登记和确定贷款最高限额,签订借款合同。保证、抵押
贷款借款合同期限最长可为二年;质押贷款借款合同期限按质物期限而定。
第十六条贷款证使用期为在第一次核定的最高限额和期限内放出到收回全部贷款
后,可根据借款人申请继续使用于第二次核定贷款,即一次办证用于两次核定。
第十七条贷款证不得涂改,更不得转借他人使用,如丢失,请速到发证信用社申
请挂失,经核实无误后可补发新证,在新贷款证上注明“补发”标志。
第十八条贷款中出现的风险和损失,对第一责任人严格按照《东营市农村信用社
贷款第一责任人制度实施细则》予以处罚。信贷员或贷款第一责任人按照业务区域的
划分,建立贷款证台账,统一编号、登记,详细记录贷款的发放和收回情况。
第十九条对农户、个体工商户现有正常贷款在办证过程中,要重新考察评估,合
理确定贷款期限、额度,签订最高额借款合同,纳入贷款证管理。
第六章 借款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条借款合同需要变更的,由借贷双方协商,并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后,依法
签订变更协议。
第二十一条如借款人死亡、依法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由其财产合法继
承人、财产代管人或法定代理人继续履行贷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第七章 违约及处置
第二十二条以下情况均为借款人违约
1.借款合同期满,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归还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
2.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挪用贷款;
3.借款人顶名、冒名贷款;4.借款人有贷款逾期未还记录的;
5.提供的文件、资料不真实,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6.与其他法人或经济组织签订有损贷款信用社权益的合同或协议;
7.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财产代管人或法定代理人拒
绝履行借款合同;
8.违反本办法和借款合同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借款人违约时,贷款信用社根据其违约情况采用下列一种或数种方式
处置:
1.要求借款人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2.停止向借款人发放贷款,收回部分或全部已贷款项;
3.处以罚息;4.从借款人在信用社存款户中扣款偿还贷款本息;
5.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6.采取法律手段追偿贷款本息。
第八章 贷款责任与信贷检查
第二十四条农户、个体工商户贷款,按贷款第一责任人制度的规定,实行贷款第
一责任人或工作助手(信贷员)包审查、包发放、包收回、包效益、包责任、包赔偿的
“六包”责任制。
第二十五条内勤人员在贷款证许可的限额内发放的贷款如出现风险,管辖信贷人
员承担第一责任人责任,如内勤人员不认真审查“两证”,在超过贷款最高限额、合
同规定期限或在有逾期贷款的情况下,又为其发放的贷款,出现风险,由内勤经办人
员承担第一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六条信用社任何人员不准违规、违纪发放贷款,否则,按有关规定严肃处
理。
第二十七条贷款发放后,联社、信用社应组织对贷款发放和使用情况进行定期不
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贷款安全。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东营市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九条各联社依据本办法,可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市办备案。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9年12月8日
东营市农村信用社农户、个体工商户贷款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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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农村信用社农户、个体工商户贷款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更好地支持全市农户及个体工商户的发展,提高其经济效益,促进城
乡经济的快速增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贷款通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是在本辖内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从事种养业、林业、畜牧业、
渔业、农副产品加工、工商业、运输、服务业和购置大中型农业机械、耐用消费品、
建房、助学等资金需求的,均可到当地农村信用社申请农户、个体工商户贷款。
第三条农户、个体工商户贷款实行“一次核定、余额控制、随用随贷、周转使用”
的贷款证制度,贷款证以户为单位,一户一证。
第二章 贷款的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农村信用社农户、个体工商户贷款的对象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
人。
第五条借款人应具备的贷款条件:
1.信用观念强,资信状况良好,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自愿向当地信用社提出借
款申请。
2.经营规模与经营能力相适应,具有一定的技术水平和经营管理能力,经营效益
好,具有一定的自有资金。
3.所从事的土地耕作或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有可靠收入。
4.有相应担保能力的本村农户或个体工商户保证,或有相应担保能力的村委作保
证,或有相应担保能力的企业法人作保证;有担保能力的农户或个体工商户联保自愿
承担最高额连带担保责任。
第三章 贷款的形式、期限、额度、利率
第六条农户、个体工商户贷款形式: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
保证贷款:凡符合第五条条件的农户、个体工商户均可。可根据担保形式发放:
A: 农户或个体工商户保证贷款;B:农户村委保证贷款;C:农户或个体工商户最高
额联保保证贷款;D:企业法人保证贷款。
抵押贷款:按不高于抵押物估值的70%确定,并依法进行登记;
质押贷款:按质物的80%~90%确定。并有出质人自愿质押的书面证明。
第七条根据农户或个体工商户生产周期和综合经济收入确定贷款期限,保证贷款
和抵押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林业生产贷款期限可适当延长);质押贷款按质物期
限长短而定。
第八条贷款额度
1.各类农户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最低额度300元。
2.各类生产性农户贷款额度根据农户正常生产需求确定;各类经营、生活性个体
工商户贷款额度根据经营需求而定。 超过5万元以上的农户、个体工商户贷款必须逐
级报联社或市办审批。
3.各类消费性农户、个体工商户贷款额度视其综合还贷款能力和当地生活水平由
各县区联社自行确定。
第九条使用贷款证的借款人贷款利率按短期贷款利率执行;对在信用社入股的农
户或个体工商户实行贷款优先、 利率优惠的政策, 利率可比非入股贷款户贷款得低
0.2~0.3个百分点。 期限不超过一年的农户、个体工商贷款,实行利随本清;期限超
过一年有农户、个体工商户贷款,实行按年结算。
第十条借款人未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和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偿还贷款本息
的,信用社有权按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加收罚息。
第四章 贷款程序及方式
第十一条凡要求取得贷款的农户、个体工商户可向当地农村信用社提出书面申请,
并索取贷款申请表格。
第十二条信用社信贷员或贷款第一责任人首先到户,对农户、个体工商户生产经
营及资信状况等进行调查摸底,然后按其申请贷款的额度、期限以及考察评估的情况,
由信贷员、村两委或居民委员会等人组成的评议小组逐户进行初审评议;最后将初审
评议的结果报信用社进行集体审批,对超权限的报联社或市办审批。同意发放的贷款,
即可与农户、个体工商户签订最高额保证担保借款合同;需办理抵押、质押贷款的农
户、个体工商户应签订“农村信用社抵押担保借款合同”或“农村信用社质押担保借
款合同”或“农村信用社质押担保借款合同”,同时发给农户、个体工商户贷款证。
第十三条借款人在借款合同规定的期限内,随时可凭贷款证及身份证,到信用社
办理贷款业务,但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借款合同的最高限额,贷款期限不得超过借款合
同规定的期限。
第五章 贷款证的使用
第十四条借款人凭贷款证及身份证到农村信用社信贷室或营业室办理贷款,并凭
贷款证归还贷款。信用社内勤人员在办理放款业务时,要认真审查“两证”(贷款证、
身份证) ,持证人没有逾期贷款和在未超过最高贷款限额期限内,方可签订贷款借据
发放贷款,贷款的发放和收回都要及时登记贷款证(营业室要设立贷款专柜)。管辖信
贷人员凭证办理贷款业务后,也要及时登记贷款证,逐户建立贷款台账,并做到贷款
借据、贷款台账、贷款证余额核对一致。
第十五条借款人在申请贷款时,如果超过借款合同约定的放款期限或限额,信用
社应对贷款证重新进行审核、登记和确定贷款最高限额,签订借款合同。保证、抵押
贷款借款合同期限最长可为二年;质押贷款借款合同期限按质物期限而定。
第十六条贷款证使用期为在第一次核定的最高限额和期限内放出到收回全部贷款
后,可根据借款人申请继续使用于第二次核定贷款,即一次办证用于两次核定。
第十七条贷款证不得涂改,更不得转借他人使用,如丢失,请速到发证信用社申
请挂失,经核实无误后可补发新证,在新贷款证上注明“补发”标志。
第十八条贷款中出现的风险和损失,对第一责任人严格按照《东营市农村信用社
贷款第一责任人制度实施细则》予以处罚。信贷员或贷款第一责任人按照业务区域的
划分,建立贷款证台账,统一编号、登记,详细记录贷款的发放和收回情况。
第十九条对农户、个体工商户现有正常贷款在办证过程中,要重新考察评估,合
理确定贷款期限、额度,签订最高额借款合同,纳入贷款证管理。
第六章 借款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条借款合同需要变更的,由借贷双方协商,并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后,依法
签订变更协议。
第二十一条如借款人死亡、依法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由其财产合法继
承人、财产代管人或法定代理人继续履行贷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第七章 违约及处置
第二十二条以下情况均为借款人违约
1.借款合同期满,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归还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
2.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挪用贷款;
3.借款人顶名、冒名贷款;4.借款人有贷款逾期未还记录的;
5.提供的文件、资料不真实,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6.与其他法人或经济组织签订有损贷款信用社权益的合同或协议;
7.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财产代管人或法定代理人拒
绝履行借款合同;
8.违反本办法和借款合同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借款人违约时,贷款信用社根据其违约情况采用下列一种或数种方式
处置:
1.要求借款人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2.停止向借款人发放贷款,收回部分或全部已贷款项;
3.处以罚息;4.从借款人在信用社存款户中扣款偿还贷款本息;
5.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6.采取法律手段追偿贷款本息。
第八章 贷款责任与信贷检查
第二十四条农户、个体工商户贷款,按贷款第一责任人制度的规定,实行贷款第
一责任人或工作助手(信贷员)包审查、包发放、包收回、包效益、包责任、包赔偿的
“六包”责任制。
第二十五条内勤人员在贷款证许可的限额内发放的贷款如出现风险,管辖信贷人
员承担第一责任人责任,如内勤人员不认真审查“两证”,在超过贷款最高限额、合
同规定期限或在有逾期贷款的情况下,又为其发放的贷款,出现风险,由内勤经办人
员承担第一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六条信用社任何人员不准违规、违纪发放贷款,否则,按有关规定严肃处
理。
第二十七条贷款发放后,联社、信用社应组织对贷款发放和使用情况进行定期不
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贷款安全。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东营市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九条各联社依据本办法,可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市办备案。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9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