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农村信用合作系统关于实行员工内部退休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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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农村信用合作系统关于实行员工内部退休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激发全市农村信用合作系统的活力,适应深化农村金融体制改革
的需要,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内部退休(以下简称内退)是指对于达不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员工,按有
关规定在系统内部提前离职休养,待符合退休时再办理退休手续的一种劳动用工制度。
第三条内退的基本条件是:凡东营市农村信用社的正式员工,男年满55周岁,女
年满50周岁,均实行内退。如因身体有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
45周岁,经县以上医疗部门出具诊断证明,本人申请,单位同意,也可办理内退。
第四条办理内退的具体程序为:联社人事主管部门对本单位达到内退年龄的员工,
填报《农村信用社员工内退审批表》(一式二份)及请示报告,报市办审查批准,并及
时通知本人,在其达到内退年龄的当月内办完有关手续。
第五条员工内退后,自批准的次月起,工资及其他费用按内退有关标准执行,具
体标准为:除扣发岗位津贴、奖金及其他奖励性工资(含劳动分红)外,其他费用按内
退前的有关标准发放。
第六条本规定未明确的其他待遇仍按内退前的有关待遇执行。
第七条内退人员离职时,必须严格执行离职审计制度,对于在离职审计中有问题
的或内退人员属信贷管理工作中因执行制度不严给单位造成损失的直接责任人,除按
有关规定处理外,要视情节给予经济的或行政处罚。
第八条确因工作需要,对能胜任有关岗位工作的内退人员,可进行返聘,但返聘
须从严掌握并报市办批准,按规定办理返聘手续,其返聘后的工资及各种待遇不得超
过内退前的有关标准。
第九条本规定由东营市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规定自1998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
东营市农村信用社个体、私营企业贷款程序及条件

为进一步加快和促进我市个体、私营企业的发展,经市办研究决定,简化个体、
私营企业贷款手续,方便贷户。依照《贷款通则》和《担保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结合我市实际,对个体、私营企业(以下简称借款人)贷款,主要以抵押、质押为
主,对信用程度高,经济效益好,还款有保证的也可办理保证贷款。贷款的操作程序
及主要条件是:
(一)借款申请
借款人按照贷款的规定要求,填写包含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主要内
容的《借款申请》,并向信用社提供以下资料:①借款人及保证人基本情况;②贷款
证及近期财物报表等;③抵押物、质押物清单和有处分权人的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
及保证人拟同意保证的有关文书。
(二)考察评估
农村信用社(贷款第一责任人)受理借款人的申请后,要对借款人进行实地考察评
估,考察的基本内容是:①借款人(法人、法人代表)的知识水平、技术水平、经营管
理能力、信用观念、道德品质等。②经济实体的借款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③经营范
围是否符合国家的政策法令,有无合法的营业执照。④投资规模大小。其中:自有资
金,筹借资金,要求贷款各多少,用途是否得当,购买的物资是否适用适销。⑤经营
形式(合伙、联合、挂靠、私营、股份制等)、利润分配形式等。⑥企业生产经营周期、
资产负债、生产经营费用、利润及经济效益等情况。⑦借款人还款来源是否可靠。⑧
实行保证、抵押、质押的借款,是否符合规定条件。⑨在信用社开户情况等。⑩是否
参加财产保险,财产是否经有权单位评估。
(三)贷款方式
1.保证贷款。对借款人实行保证贷款的,贷款人在对借款人考察评估的同时,要
对借款人的担保单位(人)进行担保资格、担保能力及保证的考察评估。
2.抵押贷款。主要以土地使用权。商品房(租赁的除外)厂房、设备等。以土地、
商品房抵押的, 按抵押物评估值的80%放款;以厂房、设备抵押的,按抵押物评估值
的70%放款。 以土地使用权抵押的要到县区以上土地管理部门进行依法登记。以商品
房、厂房、设备抵押的要到县区以上房产管理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依法登记。
3.质押贷款。主要以存单、国库券、交通工具等。①存单质押按面额的80%放款,
属非本信用社存单的要到办理该存款的金融机构开据质押证明;借款人借他人存单质
押的,要有存单所有人出具的自愿为借款人质押的证明,并同时到信用社办理贷款,
签字认可。 ②国库券质押按面额的80%放款无记名国库券,需经国库券发行部门签订
后方可办理。记名国库券视存单质押办理。③交通工具质押按评估值的70%放款。
(四)贷款审批。现在农村信用社实行的是“按规定额度,分级审批”的贷款管理
制度,一级审批为基层信用社,二级审批为联社,三级审批为市办,四级为省办。贷
款必须集体审批,并由贷款第一责任人负责放款的全过程。审批贷款在规定额度内的,
及时给予审批,尽力缩短审批时间,给个体、私营企业提供快捷的服务。
(五)签订借款合同。经逐级审查审批后的贷款,借贷双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签订书面借款合同(贷款合同书、借据),保证贷款应当由保证人与贷款人(信用社)
签订保证合同或保证人在借款合同上写明并签名盖章。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应当由抵押
人、出质人与信用社签订抵押、质押合同,并按《担保法》规定到有关部门依法登记。
(六)贷款发放。按合同规定发放贷款。
(七)建立贷款档案和贷后检查。农村信用社须建立借款人经济档案,对借款人的
基本情况、生产经营情况、市场营销、资金运转等情况进行登记建档,同时定期不定
期对借款人进行贷后检查和经济活动分析,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并及时向借款人
提供经济信息,帮助借款人改进和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提高经济效益。
(八)按期收回贷款。按期收回贷款是农村信用社实现经营成果和社会效益的具体
体现。因此按期收回贷款本息是信用社重要一环,要求借款人必须讲求信用,按期归
还贷款。如借款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如期偿还贷款,可贷款到期前10天向贷款信用社提
交展期申请,并按展期要求办理,保证担保贷展期的必须由担保单位(人)签署同意,
并签字盖章后方能办理展期。按照《贷款通则》规定,短期贷款(1年) 展期期限累计
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
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