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农村信用合作系统财务开支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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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农村信用合作系统财务开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信用社)经营管理,不断完善各项
财务开支管理规定,规范财务行为,遵守财经纪律,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农村信用
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及省办、省市税务部门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管
理办法。
第二条财务开支管理的总体要求
财务开支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先批后支、分工负责、集中核算。各联社、信用社
的财务开支都必须集中到财会部门统一管理,实行日常开支“一支笔”审批、重大财
务事项财务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审批制度。一切开支必须编报计划,经有权人审批后,
有关部门负责具体实施,财会部门对具体开支情况进行审查列账。各联社、信用社必
须成立以主任为组长的财务领导小组,组织辖内机构和人员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
政策,维护财经纪律,努力压缩费用支出,不断提高经济效益。
第三条财务开支管理工作的职责
一、各联社、信用社的财务领导小组是财务开支管理的最高权力组织,要依据有
关制度规定,确定年度财务开支计划,制定分季(月)的监控措施,定期或不定期地研
究财务开支的重要事项,及时提出财务管理的意见,支持财务管理人员按规定行使职
权。
二、分管财务工作的主任,协助主任组织领导和实施财务管理的具体工作,参与
业务经营管理,定期进行财务分析,实施财务检查和监督,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
意见。
三、各有关部门必须自觉履行职责,支持并配合财会部门搞好财务开支管理工作。
财务部门要定期向财务领导小组回报工作,并实行财务开支公开管理,以主动接受监
督。
第四条财务开支程序及审批权限
一、财务开支实施日常管理“一支笔”,重大问题集体研究审批制度。除具体规
定权限的项目外, 对日常性开支500元以下的由财会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意见后呈
报分管主任批准签字后报销,对年度财务开支计划及日常大宗(500元以上,含500元)
的财务开支由财务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分管主任负责组织实施。
二、财会部门是各项财务开支管理的具体执行者,负责对各项财务开支计划进行
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按审批程序转交分管主任进行处理。对需报销的各项财务开支,
财会部门审查其项目是否掌握在计划之内,单证是否合规合法,对符合规定的,分管
主任予以签字负责,财会部门予以报销。
三、信用社财务开支审批权限,由联社根据本地实际,自行确定。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购建管理

第五条为加强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各联社、信用社必须严格
执行国家及上级有关政策、规定,认真做好固定资产的购建管理工作。
第六条固定资产购建
一、固定资产的购建管理实行预算审批的办法。各联社财会部门在财务领导小组
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审批、申请上报固定资产投资和购建计划。
二、各联社、信用社日常固定资产的购置一定要控制在市办下达的固定资本比以
内,不得突破。固定资产购置要在可用额度内精打细算,统筹安排,主要用于确需更
新以开展业务的资产购置,要控制非盈利性资产的购置,严禁采用挂账手段搞账外资
产。对固定资产的购置,各社要充分考虑到需要与可能、投入与产出、管理与使用等
诸方面问题。同时,要充分发挥现有固定资产的作用,挖掘提高其使用效益。
三、联社、信用社运钞车的购置及处理,一律报市办审批。信用社购置运销车仅
限于当年盈余信用社,亏损社一律不准购置运抄车。信用社购置运钞车自有资金不足
的,按下列审批权限,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可在“安全防卫费”中列支。
运钞车购置费单台价值达到15万元的,报省办、省国税局审批;运钞车购置费单
台价值不足15万元的,由市办、市国税局审批。
四、要强化基本建设投资的集中控制,所有建设项目全部都要纳入系统管理,在
总量控制的前提下,各建设项目和审批要充分体现效益原则,向盈余社实行倾斜,各
建设项目必须按规定报经有权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对隐瞒不报、先斩后奏、化整为
零及越权审批等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出,将严肃处理。
各联社、信用社基本建设项目都要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实行分
级管理、 逐级审批的办法。固定资本比率在50%以内,建设项目在十万元以下的由县
区联社审批,报市办备案;十万元(含十万元) 以上的报市办审批。固定资本比率在5
0%以上的,不论金额大小,均报市办审批。
上报市办审批的基建报告需经联社同意后,由联社行文连同工程预算、施工图纸
及近期基建单位月计表一并上报市办审批。
可行性报告一经批准要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动,必须变动时,须经原审批部门
批准。
第七条固定资产管理
一、固定资产的管理实行分口负责、共同管理的办法。各联社、信用社财会部门
和后勤部门是固定资产的管理部门。财会部门负责审批固定资产投资和购建计划,建
立固定资产分户账、卡片账,做好账务核算与监督;后勤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购建、
登记建卡、管理实物;使用部门(人)负责财产的安全,确保完整无缺。
二、对从费用中购置的微机、运钞车等额度较大的资产,要一律纳入固定资产账
内核算,以防止资产的丢失。
三、每年年终,由后勤部门牵头,财会部门和各使用部门共同参加,对现有固定
资产进行全面盘点,以确保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对于盘盈、盘亏、报废、毁损的
固定资产、应查明原因。并由后勤部编制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报废、毁损报告表,
报财务部门按规定权限报批后,财会部门、后勤部门同时进行账、卡调整。

第三章 营业费用的管理

第八条各项费用开支必须按照《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及省市办、省市
税务局的有关文件规定从严掌握,切实压缩行政费用,满足正常业务经营活动的需要。
第九条工资、三项费用支出
一、在册干部职工(含计划内临时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项工资性支出,
由人事部门按规定列出清单书面通知财会部门执行。
二、各部门专业人员的专项补贴,由各部门提供名单,人事、财会部门依据有关
文件、规定审查,报经财务领导小组批准执行。
三、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劳资部门提供的职工工资总额
的14%、2%、1.5%计提。
四、节假日加班费。确因工作需要在节假日经批准加班的人员,由加班人员填写
加班费领取单,先经本部门负责人签字,再经人事部门审核后,由分管主任签字批准,
按《劳动法》并参照农银发(1995)288号文有关规定发给加班费。凡已领取加班费的,
事后不得再补休。
第十条公杂费支出
对各种纸张、笔墨等日常办公用品,要建立严格的登记领用手续,切实管严、管
细,杜绝一切浪费行为。公用书报的订阅由联社批准种类,信用社统一管理,不得订
购与业务无关的书报。
第十一条业务宣传的支出
按营业收入(扣除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 的5‰比例掌握使用。业务宣传费的使
用,由主办单位提前编制计划,写出书面报告,详细说明宣传用途、范围、计划开支
金额等项内容,由分管主任或财务领导小组审批。此项费用据实列支,不得预提。
第十二条印刷费
一、有关业务凭证、账册、账表的印刷实行计划管理、集中市办统一印制的管理
办法。
二、打印、复印有关文件资料,原则上必须在本社内部进行,确需到外部进行的,
必须经分管主任同意。
第十三条业务招待费
一、 业务招待费按独立核算单位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据实列支。全年营业收入1
500万元以内的在5‰以内据实列支;全年营业收入超过1500万元(含1500万元),不足
5000万元的在3‰以内据实列支,全年营业收入超过5000万元(含5000万元),不足1亿
元的在2‰以内据实列支;全年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含1亿元)的在1‰以内据实列支。
二、业务招待费的开支,应贯彻合理、廉洁、节约的原则,严格控制招待范围和
接待标准,尽量减少陪同人员、节约开支。招待费的开支必须用于与业务经营有关的
活动,由分管主任审批,经办人签字,财会部门把关。
第十四条电子设备运费支出
一、对信用社购置微机等设备每台超过5万元的报经联社同意后,上报市办审批,
并报经同级税务部门批准。
二、对购置的专用纸张、色带、软盘及其他微机配件要严格登记领用制度,并有
专人负责保管。
第十五条钞币运送费支出
各联社要对辖内社根据运钞车情况核定计划额度,从严控制。对私人用车,经主
任批准后。按标准收费。各联社要制定运钞车辆管理办法。联社、信用社要加强对运
钞车的管理,保养维护,切实保证运钞需要。
第十六条安全防卫费支出
各联社要对辖区内防卫器械统一购置,从严格管理使用,防止意外副业的发生。
信用社用于营业网点安全防范、芩购置枪支、弹药、警棍、报警器(包括监视装置),
以及安装营业网点防护门、窗及柜台栏杆,购置消防用具等可据实列入成本。购置运
钞车自有资金不足的,需按有关规定报经市办、税务部门批准后,可在“安全防卫费”
中列支。
第十七条保险费
由有关部门提出计划,经分管主任同意,经财务部门审核并按财务开支权限及程
序办理。
第十八条邮电费
各联社可按照业务量大小和各信用社具体情况,实行指标管理,从严控制邮电费
的支出。安装电话应本着既保证业务需要,又节约费用支出的原则合理安排,尤其是
外线电话和直拨电话的安装,应从严掌握。要严格控制公费安装住宅电话的范围。各
联社可依照当地财政部门规定公费安装使用住宅电话。要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特别
是对打长途电话的要履行审批手续,控制通话时间,并严禁用公费打私人电话和用公
用电话点歌、猜迷及其他与业务无关的信息咨询、服务等浪费行为。要指定专人负责
电话费用管理,做到公用电话费用逐月与邮电部门进行核对。
第十九条公证费、诉讼费、咨询费、审计费支出做到确因业务需要,按照有关标
准支付费用,由分管主任审批,财务部门严格审查把关。
第二十条外事费支出
外事费用管理应遵循严格控制出国人员,勤俭办外事的原则,严格执行各项费用
开支标准不得突破预算标准和出国用汇指标。外事费用的开支标准及管理办法按山东
省财政厅、外事办鲁财外字(1995)第67号文及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劳动保护费
一、劳动保护费要严格执行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采取“定人定岗,审批
领发”等办法。
二、对司机、医务人员、炊事员的劳保用品,由其后勤部门按有关规定,按月或
按月季统一核发。
三、对微机操作员、档案管理员等其他应享受劳动保护费的人员,要落实岗位人
员名单,由人事、财会部门按照有关制度规定审查,经财务领导小组的批准后于以核
发。
第二十二条劳动保险费
一、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按上级规定的比例提取,专户存储。
二、离退休职工的退休金,价格补贴、冬季取暖费、护理费、葬丧补助费、抚恤
金等开支,按规定标准由人事部门书面通知财务部门执行。
三、按规定支付给离退休人员的各项经费,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差旅费支出
一、各联社、信用社应严格执行山东省财政厅鲁财行字(1996) 第7号文有关差旅
费报销的规定执行。
二、工作人员外出开会,已享受会议伙食补助的不准再报销会议期间的出差伙食
补助费。
三、对弄虚作假故意多报、化整为零、冒领重领的,一经发现,除追回全部非法
所得外,并给予当事人必要的政纪处分。
第二十四条水电费支出
一、要采取切实可行措施,努力节约用水用电。对单位公共场所的用电用水做到
专人负责、齐抓共管,切实解决好“长流水”、“长明灯”、跑、冒、滴、漏等问题。
二、家庭用电用水,由专人查清基数,登记用户,定期按规定从工资中扣收水电
费。
第二十五条会议费支出
一、各联社要压缩会议费支出。召开会议实行预算审批制。安排会议尽可能在内
部,内部无法安排的,要经分管主任审批。
二、会议费及培训费标准按鲁农银函(1994) 126号文执行。特殊情况经主任或分
管主任批准。
三、会议费列支必须附清单,列明参加会议人员、天数、标准等并有主办单位负
责人、分管主任签字做传票附件。
第二十六条低值易耗品摊销
一、单价在100元(含100元)以上的低值易耗品比照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后勤部门设立分类登记簿与低值易耗品卡片; 单价不足100元的低值易耗品,要建立
领用登记手续。要落实保管和使用人员,切实管好用好。
二、低值耗品管理部门应落实人员,各使用部门要密切配合,每年进行一次清理
盘查,不符的经批准后,核实调整登记簿。
三、对因业务需要新购的各类低值易耗品,由使用部门或使用人提出书面申请,
经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财会部门审批,统一安排购买。
四、低值易耗品变价收入,冲减“业务管理费”低值易耗品摊销账户。
第二十七条递延资产摊销
对联社、信用社及其分机构筹建期间的开办费、大修理支出等,按有关规定批准
后分期摊销。其审批权限为:年度费用超过20万元(含20万元)的,报经省办、省国税
局审批:10万元(10万元)至20万元的,报经市办、市国税局审批;10万元以下的,由
联社、县区国税部门审批。
第二十八条租赁费支出
一、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其列入成本的租赁费标准不得突破根据
该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率和财务制度规定的同类固定资产的最高折旧年限并采
用平均年限法计提的折旧。
二、严禁租用豪华小轿车、职工宿舍、非营业用户及设备。
第二十九条修理费
对固定资产修理费及经有关部门验定确属危房的翻建费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固
定资产修理费(含危房改造、装修等)每笔金额超过5万元的,报市审批。
危房改造费用当年在修理费中累计列支不超过10万元,由县区国税局审批;超过
10万元,不到20万元的由市国税局审批,20万元以上的层报省国税局审批。
信用社营业室、接待室的装修费用,报经税务主管同关审批后,其列支标准为:
内装修各项费用综合按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控制在1000元/平方米以内;外装修费用(以
实际装修面积计算) ,控制在700元/平方米以内。对个别业务量较大及经济发达地区
或繁荣地段的机构,装修费用标准可此基础上上浮50%。
第三十条专项资金支出
用于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以及先进、“三防一保”等方面的专项奖励。
要制定专项奖励办法,经财务领导小组批准后,按照奖励规定执行。严格控制此项费
用支出,主任要严格审批手续,财会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查把关。

第四章 其他费用的管理

第三十一条手续费支出
一、代办储蓄手续费按代办储蓄存款月平均余额的1.2%之内控制使用。要据实列
支,不得预提,不得超支。主要用于支付代办劳务费、对代表人员的表彰奖励及按规
定支付的其他费用。严禁将办费用于本单位奖励。
二、 代办放款手续费,在实收利息的10%以内据实支付;收回已核销的呆账贷款
在收回本息的5%以内据实列支。
第三十二条在营业费用中购置的微机、运钞车等大额物品,应纳入固定资产账内
核算,视同其他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第三十三条呆账准备金提取及核销。信用社的放款呆账准备金自1996年起按年初
放款余额9‰提取;从1997年起每年增加1‰,直至历年结转的呆账准备金余额达到年
初放款余额的1%实行差额提取。
呆账贷款核销的审批权限为:以每笔 (一个借款单位或符合呆账贷款核销条件的
贷款为一笔,下同)贷款呆账损失为单位,当年发生的呆账损失每笔不满5万元,由联
社、 县区国税局审批;每笔满5万元,不满10万元的,报市办、市国税局审批;每笔
10万元,不满50万元的,上报省办、省国税局审批;50万元以上的,由总办根据省办
与同级国家税务机关的意见审批,并报送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各联社可在此财务开支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制订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其他未尽事宜按上级文件及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东营市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并负责解释。

199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