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第一责任人制度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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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第一责任人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我市农村信用社(下称信用社)的信贷管理机制,加大信贷管理力度,
防范贷款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依据《中华全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
法律、法律的规定和省办制定的“暂行办法”,结合我市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实施细
则。
第二条贷款第一责任人制度是指在原有贷款程序和管理制度不变的情况下,对贷
款的考察评估、发放、检查监督和本息收回等管理的全过程由第一经办人员负第一责
任。旨在充分体现责权利统一原则,强化岗位职责,克服信贷管理工作中责任不清、
权责分离的问题。
第三条贷款第一责任人制度适用于信用社发放的各类贷款、贴现、购买企业债券
和企业投资等资金营运活动。

第二章 贷款第一责任人资格的认定和聘任

第四条贷款第一责任人是信用社信贷人员中的优秀人员,按照信用社推荐、考核
认定、竞争上岗,联社、信用社法人代表聘任的方法产生 (原则上认定信用社主任或
分管副主任) ,具体操作由联社组织实施。今后新从事信贷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本
细则规定的基本条件后,才能参加贷款第一责任人资格的考试和竞聘。
第五条贷款第一责任人的基本条件
1.具有较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热爱信用社工作和信贷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
责任感,敢于坚持原则,工作积极主动。
2.具有金融或相近专业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3.参加金融工作5年以上,工作业绩考核在优良以上;
4.无任何不宜从事信贷工作的不良行为和记录。
第六条贷款第一责任人资格的认定程序是:信用社从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
的现有信贷人员(包括主任、分管副主任)中择优推荐,联社组织统一考试,根据考试
成绩和人事部门的考核意见确定。
贷款第一责任人资格的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年。
第七条贷款第一责任人按照“公开、公平、民主、择优”的原则竞争上岗。凡取
得贷款第一责任人资格的信贷人员,均可参与竞争,根据测评和评议情况,法人代表
聘签发相应的授权委托书,被聘任的贷款第一责任人与法人代表签订对其经营行为负
责并承担相应经济损失的保证书。
贷款第一责任人的聘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年。在聘期内,法人代表对其聘任的贷款
第一责任人的经营行为负责。
第八条聘任上岗的贷款第一责任人的数量每信用社不超过两人,为便于及时发放
农业贷款、支持农户、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小额农业贷款业务量较大的信用社,
农业贷款第一责任人数量可报联社批准后增加一名,并报市办备案,但其业务范围必
须严格限定在小额种养业贷款之内。

第三章 贷款第一责任人的责权利

第九条按照责权利统一的原则,信用社要授予贷款第一责任人必要的权力,贷款
第一责任人对其经营行为承担完全责任,并可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或赔偿相应的风险
损失。
第十条贷款第一责任人有以下责任
1.承担严格执行国家行业、产业政策和信贷制度的责任;
2.在执行国家方针、政策和各级体改办有关制度的前提下,承担提高资金运用率、
防止资金闲置的责任,联社和信用社每年要向贷款第一责任人下达资金运用计划或贷
款规模定额,对完不成者按比例扣罚,此扣罚标准由联社自定;
3.承担本人经办贷款的风险责任,并对向上级提供的贷款决策考察资料的真实性
承担责任;
4.承担经本人认可的前任贷款第一责任人经办的贷款或上级提供资料真实性的责
任;
5.承担联社、信用社下达的清收本细则实施前形成的不良贷款的任务,如不承担
清收任务者,取消贷款第一责任人的资格,贷款第一责任人的清收任务、考核及奖罚
标准,由联社制定;
6.市办和联社认为必要的其他责任。
第十一条贷款第一责任人有以下权力
1.聘请工作助手的权力,即有权在现有信贷人员中,择优聘请工作助手,协助其
开展工作(工作助手聘任由联社制定具体办法,并监督、指导信用社实施)联社、信用
社应予支持;
2.在法人代表授权范围内自主决策的权力;
3.拒绝发放其认为不可选好的贷款的权力;
4.越级反映其因坚持原则而受排挤、打击等不公正对待的权力;
5. 拒绝承担前任贷款第一责任人经办业务风险的权力(前任贷款第一责任人经办
业务风险,须在联社有关部门的监督下确认,并经前任贷款第一责任人认可);
6.对其聘请的工作助手进行奖罚的权力;
7.贷款第一责任人认为保证工作正常开展必要的其他权力。此类权力应其保证书
中单独载明。
第十二条贷款第一责任人的经济权益
(一)贷款第一责任人发放的贷款或由上级根据其考察意见决策发放的贷款,到期
收回率达到98%,贷款利息收回率达到98%,对贷款第一责任人及其工作助手不奖不罚。
(二)贷款本息收回率超过上述比例的,给予贷款第一责任人及其工作助手适当奖
励(奖励的标准由联社制定) 。在奖金的分配上第一责任人应得奖金不低于70%,工作
助手应得奖金不高于30%,没有助手的得全部。
(三)非因不可抗力导致贷款本息收回率低于上述标准时,由贷款第一责任人按比
例对低于上述标准的部分进行赔偿,赔偿比例为:
1.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赔偿20%;
2.1万元至5万元(含1万元)的递增部分,赔偿10%;
3.5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递增部分,赔偿7%;
4.10万元以上的递增部分,赔偿5%;
风险贷款利息损失,按上述标准减半赔偿。
(四)赔偿金处罚决定必须在贷款逾期或形成风险后三个月内作出,贷款第一责任
人与其工作助手必须在作出处罚决定后一个月内共同缴清,但工作助手缴纳的赔偿金
额不能超过赔偿金总额的20%。
(五)短期贷款发生逾期或形成风险,在未作出处罚决定前期限内收回贷款本息的,
免交赔偿金;在作出处罚决定后三个月内收回贷款本息的,退回赔偿金,六个月内收
回贷款本息的,退回赔偿金的80%;一年内收回贷款本息的退加赔偿金的50%;超过一
年收回贷款本息的, 退回赔偿金的30%。中长期贷款发生逾期或形成风险,在未作出
处罚决定前期限内收回本息的,免交赔偿金,半年内收回本息的退回赔偿金;一年内
收回贷款本息的,退加赔偿金的80%;二年内收回贷款本息的,退回赔偿金的50%;超
过二年收回贷款本息的,退回赔偿金的30%。
(六)贷款第一责任人及其工作助手,无力承担经济处罚的,每月只发给基本生活
费,其余扣抵赔偿金。累积赔偿金额较大(造成风险贷款较多的),可视情况给予行政
处分,并取消贷款第一责任人资格,专职收贷。
(七)按本细则对风险贷款本息赔偿后,不免除贷款第一责任人清收风险贷款本息
的责任及其他责任。
(八)经本人认可的前任贷款第一责任人的风险贷款本息损失,按上述规定赔偿和
退还赔偿金。
(九) 本细则实施前形成的不良贷款清收任务,相应奖罚考核办法(按第十条第五
款执行),不执行上述赔偿规定。
(十)责任贷款未收回前,第一责任人不得提成或调离原单位。提拔或调离后,发
现形成贷款损失的,调回原单位停职收贷,并按本细则规定进行经济处罚。
第十三条为保护贷款第一责任人的权益,在受理超权限贷款时,联社、信用社应
组织两名以上贷款第一责任人共同考察,形成一致意见后,逐一签字盖章,共同承担
责任。 如出现贷款逾期或形成风险的由贷款第一责任人和联社贷款审批小组各承担5
0%的赔偿责任,审批小组长或联社主任负主要责任。但如果第一责任人提供的考察资
料等有虚假或隐瞒事实真相而审批的贷款,造成逾期或风险的由第一责任人承担100%
的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贷款第一责任人经考察认为贷款不能发放而信用社主任坚持发放或信用
社认为贷款不能发放而联社坚持发放的,则由信用社主任或联社的贷款决策人承担贷
款考察、发放、管理和收回的第一责任。

第四章 贷款第一责任人的管理

第十五条联社、信用社要加强对贷款第一责任人的思想政治工作和职业道德教育,
及时向贷款第一责任人提供国家产业政策、信贷管理的有关法规和经济信息、加强贷
款第一责任人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贷款第一责任人队伍的政治、业务素质。
第十六条联社要加大对贷款的检查、监督力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贷款第一责任
人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违规 (顶名、冒名、跨区域、化整为零、先斩后奏、以
贷收贷等) 违纪发放贷款的,立即终止其贷款第一责任人的资格,并由法人代表收回
授权委托书,并给予行政、经济处罚,只发生活费,专职收贷。
第十七条联社主任对所辖贷款负总责,实行主任贷款负责制,市办将定期不定期
检查联社审批的贷款,如发现不按贷款第一责任人制度和逆贷款操作程序办理的贷款,
将处以联社主任5000元以上罚款,重者给予政纪处分。联社要支持贷款第一责任人的
正常工作,发现因贷款第一责任人坚持原则受到打击报复的,按规定对有关人员严肃
处理。
第十八条因发生不宜从事信贷工作不良行为,不能完成工作目标,惧怕承担责任
而不充分运用资金等原因,无法履行贷款第一责任人职责的,由信用社提出意见,报
联社批准后解聘(并报市办备案),并由贷款第一责任人资格认定机关取消其资格。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九条本细则实施后,新发放的贷款、贴现、购买企业债券及对企业投资等,
必须由贷款第一责任人签字盖章后,再按规定程序决策发放,未经贷款第一责任人签
字而发放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实行贷款集体审批的联社、信用社、有关决策人员根据贷款第一责任人
提供的资料决策发放的贷款,如形成风险损失,按十三条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实施贷款第一责任人制度后,为准确认定贷款逾期、呆滞、吊账等占
用形态和便于对贷款第一责任人进行考核,信用社要严格贷款延期规定,禁止以贷收
贷和收息换据。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实施前形成的不良贷款由原贷款审批决策人负责,同时追究有
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实施细则由市办制定,并负责修改、解释,各联社根据市办细则制
定出具体办法,并报市办备案。
第二十四条本实施细则文到之日起执行。

聘任贷款第一责任人保证书

经研究选聘同志为信用社的贷款第一责任人,并协定以下保证内容:
一、第一责任人在权限内有权审批发放贷款
二、承担本人经办贷款的风险责任,并对向上级上提供的贷款决定考察资料的真
实性承担责任。
三、承担本人认可的前任贷款第一责任人经办贷款或上级提供资料真实性的责任。
四、凡是经本第一责任人经办或认可的贷款如有经济损失,本责任人愿承担相应
经济责任。

贷款第一责任人(签字盖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