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农村信用合作系统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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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农村信用合作系统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正确评价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激励督促工作人员提高政
治业务素质,认真履行职责,并为其晋升、聘任、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工资待
遇提供依据,依据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和上级有关规定,
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考核要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考核的范围包括东营市农村信用合作系统各级机构在册的工作人员。

第二章 考核的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表现和职业道德。
能,主要考核业务技术水平、管理能力的运用发挥、业务技术提高、知识更新情
况。
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敬业精神和遵守劳动纪律情况。
绩,主要考核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的成
果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五条考核标准应以岗位职责及年度工作目标为基本依据,具体标准要在上级的
指导下,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考核标准应明确具体,不同专业和不同职务、不同技术层次的工作人员在业务水
平和工作业绩方面应有不同的要求。
第六条针对农村信用合作系统同时执行行政职务和专业技术职务两个岗位序列的
情况,在年度考核中,工作人员可以主要担任的职务岗位和从事的工作岗位为主进行
考核。其中,各级正、副处级或副科级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应以行政职务参加年度考
核。
第七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层次。
在年度考核中,对德、能、勤、绩表现较差,但又不够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人员,
可实行告诫,告诫期限为6个月,告诫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告诫期满有明显改进的,
经考核委员会或单位主管领导同意,可定为合格等次;仍表现不好的,定为不合格等
次。
第八条行政人员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
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和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熟悉业务,工作积极,能够完成工作任务。
合格: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和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熟悉业务,工作积极,能够完成工作任务。
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
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
第九条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
优秀:拥护党和国家和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
章制度或职业道德,工作责任心强、勤奋敬业,专业技术能力强或提高快,工作有创
新,在科研、教学、业务工作中成绩突出。
合格: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用各项规
章制度或职业道德,工作负责、业务熟练,专业技术能力较强或提高快,能够履行岗
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无责任事故。
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
心不强,履行岗位职责差,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或责任事故。
第十条工人考核各等次基本标准
优秀:政治思想表现好,模范遵守法律、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精通业务,工作
勤奋,责任心强,确保劳动安全,工作成绩突出。
合格:政治思想表现好,自觉遵守法律、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熟悉业务,工作
积极,无责任事故,注重劳动安全,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
不合格:组织纪律性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履行岗位职责差,不能完成工作
任务,或工作责任心不强,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或忽视劳动安全、违反工作和操
作规程,发生严重事故。
第十一条年度考核要严格坚持标准,符合实际,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
掌握在本单位工作人员总人数的15%以内; 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员,其群众测评总分
平均分为90分以上。

第三章 考核的组织管理

第十二条各级社在年度考核时设立非常设性的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在主任的
领导下,负责年度考核工作。
县区联社及市办均设考核委员会,负责本机关工作人员的考核工作,监督指导下
级单位的考核工作;基层信用社可根据需要设立考核小组,行使考核委员会职责。
第十三条考核组织由单位负责人、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
成。考核组织的日常事务由本级人事部门承担。
第十四条考核委员会的职责
(一)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年度考核实际办法;
(二)组织、指导、监督本单位年度考核工作;
(三)审核主管领导人写出的考核评语以及提出的考核等次意见。
(四)审核人员对考核结果不服的复核申请;
(五)指导、监督、审核下级社的年度考核工作。
第十五条单位负责人(主任)、主管领导人、考核委员会和考核小组成员,必须按
规定要求,实事求是地进行考核,对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行
为的,一经发现,必须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上级人事部门在主任的领导下负责综合管理、监督指导下级社年度考核
工作。

第四章 考核的方法和程序

第十七条工作人员的考核,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
定量相结合。
考核要注重实效,简便易行,宜于操作。
第十八条工作人员实行主任负责制,必要时,主任可以授权同级副职或有关机构
负责人负责考核。
第十九条年度考核原则上在每年年底结合年度工作总结进行,翌年1月中旬结束。
第二十条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被考核人个人总结、述职。
(二)群众评议、群众测评。召集一定范围的会议,在定性评议的基础上,进行定
量测评,填写《定量考核群众测评表》(表4~6)。
(三)主管领导人在听取群众测评意见参考群众测评结果的基础上,根据被考核人
的个人总结述职和平时考核的情况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意见。
(四)考核组织对主管领导人提出的考核意见进行考核,提出意见。
(五)单位负责人确定考核等次。
(六)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
第二十一条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的具体方法
(一) 一般干部。 一般干部年度考核的个人述职、群众评议、群众测评在本部门
(科、室、组)进行;部门主管领导写出评语并提出考核等次意见;经考核组织审核,
由本级主任(或信用社主任)确定考核等次。
(二)中层领导。中层领导(即部门主管领导)年度考核的个人述职、群众评议、群
众测评在本级机关全体工作人员范围内进行;分管主任写出评语并提出考核等次意见;
经考核组织审核,由本级主任确定考核等次。
(三)主任级领导。体改办及联社主任级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个人述职、群众评议、
群众测评要在本职层中层以上干部参加的范围内进行;副主任级干部由主任写出评语
并提出考核等次意见;报上级办公室考核组织审核、上级办公室党组确定考核等次。
主任或主持工作的副主任由上级办公室党组负责提出并确定考核等次。领导干部的个
人述职报告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上级办公室。
第二十二条年度考核中对下列人员分别情况区别对待
(一)新参加工作的人员在试用期(包括见习期、初期、学徒期、熟练期)可参加年
度考核,考核时,只写出评语,不定等次,考核情况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
(二)农村信用合作系统内跨县区调动的,由原单位出具考核材料,现工作单位进
行考核。
(三)从外系统调入不满半年的,非组织派出但经单位同意外出学习超过半年的、
一年内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不进行年度考核。
(四)挂职锻炼、系统内借调人员和组织派出学习、培训的人员,由挂职单位、借
用单位或学习、培训单位写出评语,原单位进行考核。
(五)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停职检查的人员进行年度考核暂不写评语,不定
等次,待问题查清后再予确定。
(六)受处分的人员,进行年度考核。其中:
1.受党内警告处分或受行政警告、记过处分的当年不得定为优秀等次。
2.受党内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或受行政记大过及其以上处分的人员,在处分期
内的年度考核中,只写评语,不确定考核等次 (没有规定处分期限的,处分期暂按记
大过、降级处分为一年,受到撤职处分为二年的时限进行掌握,规定处分期限的,按
实际处分期限掌握) 。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的年度考核,确定考核等次,按正常情
况对待。
(七)当年的军队转业、退伍军人参加考核,并确定等次,作为一个考核年度计算;
当年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再参加考核。
第二十三条工作人员对年度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以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
10日内向考核组织申请复议,考核组织在1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
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如对考核结果不服,可以在接到复核结果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
上级考核组织提出申诉。
第二十四条建立年度考核工作审核备案制度。参加年度考核的人员,填写《农村
信用合作系统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表》(表1) ,经组织审查,填入考核结论,按干部管
理权限报上级审批批准后,存入本人档案。年度考核结束后,单位要向上级写出专题
总结报告;填写《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情况审核备案表》(表2) 报上级审核备案;按干
部管理权限,填报《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花名册》(表3) 报上级审核。审核时,对确定
为不合格等次、实行告诫和不确定等次人员的情况和未参加考核的人员情况要作出书
面说明。工作人员的考核情况经上级审核同意后,方可按照考核结果兑现有关待遇。
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审核工作,原由上在年度考核的翌年2月进行。各县区联社于1
月底将上述审核、备案材料报送市体改办。

第五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二十五条工作人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工作人员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具有正常晋升工资档次的资
格;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具有提前晋升工资档次的资格。
(二) 行政人员连续3年考核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连续
两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具有优先晋升职务的资格。
(三)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具有续聘的资格;连续两
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
(四)工人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优秀等次的,具有晋升技术等级、聘任技师、高级
技师的优先资格。
第二十六条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当年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扣发全年的责任目标津贴,并予以批评教
育。
(二)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根据不同情况,可予以降职、调整工
作、低聘或解聘(行政和专业技术职务)。
(三)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又不服从组织安排或重新安排后年度
考核仍不合格的,予以辞退。
第二十七条对年度考核实行告诫的人员,暂不兑现考核结果,待告诫期满,依据
所定等次办理。
第二十八条考核结果的使用,要与各类评选先进活动、开展奖励表彰工作紧密结
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各联社可依据本规定,从本单位实际出发,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和评
价标准。
第三十条本规定由东营市农金体改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