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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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工资

工资制度山东省人民银行根据人民银行总行和华东区的指示精神, 1951年9月19
日以鲁农合字第22号发出了《关于开展农村信用合作社工作的指示》,明确指出:信
用社干部的生活费用, 由银行补助一部或全部。1956年9月份山东省人民银行在召开
的直属城市行、中心支行行长会议总结中强调指出:信用社干部待遇的调整,根据总
行指示,可以随乡干部待遇的改变而同时改变。信用社干部待遇调整标准,一般不少
于20元。1972年根据山东省革委生产指挥部(72) 革生字第101号文件精神,对信用社
干部的工资, 根据德、才和资历等条件,控制在4~8级的范围内,以县为单位,平均
工资水平不超过33元的标准进行了定级, 实行了工资制待遇。1978年5月12日中国人
民银行总行根据国务院国发[1977]154号文件精神,以(78) 银农字第25号文下发了
《关于农村金融机构的几点意见》以后,信用社人员编制纳入县集体劳动工资计划、
职工待遇与人民银行基本一致。 1978~1981年先后进行过3次个别调整,1983年对197
8年底前参加工作的人员普提一级工资。1985年7月对信用社工作人员进行了工资改革,
列入这次工资改革范围的人员共计405人(包括1983年以来离休、退休的人员) 。通过
这次改革, 干部职工的工资有较大幅度提高。 1994年根据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农银发
[1994] 188号《关于做好农村信用社职工工资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要求,按照农
银发[1994]163号文件规定。对1993年9月30日在册的农村信用社固定制职工和合同
制职工进行工资整改。 此次工资制度改革后,按照农银发[1994]163号文件规定,
实行两年一次的正常升级制度,并通过考核,对合格的晋升,不合格的不晋升,对个
别优秀并做出贡献的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批准后,提前晋升或越级晋升,比例一般
控制在单位总人数的3%以内。
随着农村金融改革的深入和国民经济的发展,信用社干部、职工的工资水平不断
提高。截至2001年底,全市农村信用合作系统工资总额达到1950万元,年人均工资为
18156元,比1972年增长43.9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