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行政干预对农村信用社经营的影响
目前,农村信用社通过改革规范以后,成了由社员入股,实行民主管理,主要为
社员服务的合作金融组织,但也应以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为自己的经营原则,在
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下,根据自己的资金实力和资产结构进行合理安排和调整,做好
当地经济发展服务的同时,要达到利润最大化的目的。然而,目前地方行政干预都无
法摆脱。现在国有商业银行都在紧缩银根,很少发放贷款,因此,政府的眼光就对准
了农村信用社,农村信用社的机构遍布各乡镇,还负担着部分国家宏观调控的任务,
发放贷款也受存贷比例的限制, 并且还要拿出60%的以上的资金支持“三农”,而当
地的行政领导为了发展当地经济,一年确定几个甚至几十个重点项目,当地政府的主
要负责人具体担任项目领导小组的组长,农村信用社的主任为项目领导小组的成员。
凡资金不落实或不到位的, 即以“资金调度会” 、“企业协调会”或现场办公形式
“流水作业”予以“动员”落实。如果痛快地拿钱支持便无话可说,如果不从就大为
不满,有的领导甚至说我不管你比例不比例,那是你自己的事情,限期某月某日拿多
少钱支持哪个项目。这是在发放贷款方面。
在收回贷款方面也是如此,几年来实践证明,凡是地方政府领导责令发放的贷款
到期收回率仅占30%, 当农村信用社的信贷人员催其收回时,贷户或贷款企业还蛮有
理由:这款不是你贷给我的,你要不着。甚至有的还说:“要不是给我贷时,我还赔
不这么大”等等。可见,我们金融部门是费力不讨好。如果实行依法收贷,政府部门
便把“长官”意志渗透于法庭,由于地方保护主义思想,法院对政府部门的意见给予
“充分考虑”,为此,法院也身不由己,不得已而为之。使得这样的资金大量沉淀长
期不能周转,严重影响了农村信用社的经营效益。
在现行体制下,农村信用社与当地政府是一种十分微妙的关系。政府要发展本地
经济,或要维护本地的社会稳定,其动机和出发点是善意的。但是政府在其中往往忽
视了农村信用社的经济利益,农村信用社是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要想生
存和发展,首当其冲要考虑经营效益,所以它是避开行政干预,尽量减少行政干预带
来的资产风险。但要实现这一点很不容易,因为农村信用社在行政上与党政关系实质
上是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因而行政干预就在所难免。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于1995年7月1日正式实行为政府如何处理与商业
银行的关系提供了法律规范。在现实生活中,政府组织的重大项目一般都需要信用社
的资金支持,这是毫无疑问的,问题的关键在于不能强迫信用社贷款。《商业银行法》
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商业银行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商业银行有权拒
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令要求其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但是,一部法律就能使行政
干预烟消云散吗?这是绝对不可能的,要想在现阶段农村信用社尽量避免行政干预、
促进自身业务的发展,还需要我们自己在实际工作中努力:在工作中,要主动向当地
政府汇报上级的有关政策、本单位的资金活动情况和最近一个时期的工作计划。并对
有关情况可提出合理化的建议,以便取得政府的理解和支持。与此同时,要多向贷款
企业或贷户宣传农村信用社的信贷政策,使得他们能够自觉地配合我们的工作,有信
贷业务直接与信用社联系,正确理顺信用社与贷户的关系,减少行政干预。对政策要
提供支持的项目,信用社要组织力量对这些项目进行全面考察论证,提出大量的有科
学性和说服力的资料和数据进行分析,反复向政府申明项目的可行性和不可行性的充
分理由和科学依据,本着优中选优的原则,供政府决策时参考,也能得到政府的理解
和支持,减少行政干预。对以前由于行政干预所发放的贷款凡有问题的应区别不同情
况,进行积极的补救,对长年亏损的企业,信用社要对企业调查摸底、全面考察,并
向政府提出改进措施,还可以帮助企业制定转产计划,支持企业调整产业和产品结构,
以达到扭亏增盈的目的,取得政府的信任,这样也可减少行政干预造成的问题。
总之,《商业银行法》的出台,自主经营是商业银行和信用社的主要特征之一。
但我们金融部门是具有中国特色的金融部门。从目前来看,在竭力追求利润最大化的
同时,还必须把支持地方经济视为己任。这就是依靠党政搞活经营,要用信用社支持
地方经济的赤诚之心,换取政府的理解和支持,干预也可能会变机遇。信用社要摆正
关系,自觉接受党政的领导与管理,其次要突出重点,主动支持骨干企业上规模,再
次要顾全大局,为地方政府排忧解难。通过以上措施,力求达到“精诚所至,金石为
开”的目的,能够通过行政参与、协调督促、创造环境等手段帮助信用社工作,使我
们既支持了地方经济的发展,又能取得良好的自身效益。
(杨奎胜)
新形势下行政干预对农村信用社经营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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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行政干预对农村信用社经营的影响
目前,农村信用社通过改革规范以后,成了由社员入股,实行民主管理,主要为
社员服务的合作金融组织,但也应以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为自己的经营原则,在
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下,根据自己的资金实力和资产结构进行合理安排和调整,做好
当地经济发展服务的同时,要达到利润最大化的目的。然而,目前地方行政干预都无
法摆脱。现在国有商业银行都在紧缩银根,很少发放贷款,因此,政府的眼光就对准
了农村信用社,农村信用社的机构遍布各乡镇,还负担着部分国家宏观调控的任务,
发放贷款也受存贷比例的限制, 并且还要拿出60%的以上的资金支持“三农”,而当
地的行政领导为了发展当地经济,一年确定几个甚至几十个重点项目,当地政府的主
要负责人具体担任项目领导小组的组长,农村信用社的主任为项目领导小组的成员。
凡资金不落实或不到位的, 即以“资金调度会” 、“企业协调会”或现场办公形式
“流水作业”予以“动员”落实。如果痛快地拿钱支持便无话可说,如果不从就大为
不满,有的领导甚至说我不管你比例不比例,那是你自己的事情,限期某月某日拿多
少钱支持哪个项目。这是在发放贷款方面。
在收回贷款方面也是如此,几年来实践证明,凡是地方政府领导责令发放的贷款
到期收回率仅占30%, 当农村信用社的信贷人员催其收回时,贷户或贷款企业还蛮有
理由:这款不是你贷给我的,你要不着。甚至有的还说:“要不是给我贷时,我还赔
不这么大”等等。可见,我们金融部门是费力不讨好。如果实行依法收贷,政府部门
便把“长官”意志渗透于法庭,由于地方保护主义思想,法院对政府部门的意见给予
“充分考虑”,为此,法院也身不由己,不得已而为之。使得这样的资金大量沉淀长
期不能周转,严重影响了农村信用社的经营效益。
在现行体制下,农村信用社与当地政府是一种十分微妙的关系。政府要发展本地
经济,或要维护本地的社会稳定,其动机和出发点是善意的。但是政府在其中往往忽
视了农村信用社的经济利益,农村信用社是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要想生
存和发展,首当其冲要考虑经营效益,所以它是避开行政干预,尽量减少行政干预带
来的资产风险。但要实现这一点很不容易,因为农村信用社在行政上与党政关系实质
上是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因而行政干预就在所难免。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于1995年7月1日正式实行为政府如何处理与商业
银行的关系提供了法律规范。在现实生活中,政府组织的重大项目一般都需要信用社
的资金支持,这是毫无疑问的,问题的关键在于不能强迫信用社贷款。《商业银行法》
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商业银行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商业银行有权拒
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令要求其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但是,一部法律就能使行政
干预烟消云散吗?这是绝对不可能的,要想在现阶段农村信用社尽量避免行政干预、
促进自身业务的发展,还需要我们自己在实际工作中努力:在工作中,要主动向当地
政府汇报上级的有关政策、本单位的资金活动情况和最近一个时期的工作计划。并对
有关情况可提出合理化的建议,以便取得政府的理解和支持。与此同时,要多向贷款
企业或贷户宣传农村信用社的信贷政策,使得他们能够自觉地配合我们的工作,有信
贷业务直接与信用社联系,正确理顺信用社与贷户的关系,减少行政干预。对政策要
提供支持的项目,信用社要组织力量对这些项目进行全面考察论证,提出大量的有科
学性和说服力的资料和数据进行分析,反复向政府申明项目的可行性和不可行性的充
分理由和科学依据,本着优中选优的原则,供政府决策时参考,也能得到政府的理解
和支持,减少行政干预。对以前由于行政干预所发放的贷款凡有问题的应区别不同情
况,进行积极的补救,对长年亏损的企业,信用社要对企业调查摸底、全面考察,并
向政府提出改进措施,还可以帮助企业制定转产计划,支持企业调整产业和产品结构,
以达到扭亏增盈的目的,取得政府的信任,这样也可减少行政干预造成的问题。
总之,《商业银行法》的出台,自主经营是商业银行和信用社的主要特征之一。
但我们金融部门是具有中国特色的金融部门。从目前来看,在竭力追求利润最大化的
同时,还必须把支持地方经济视为己任。这就是依靠党政搞活经营,要用信用社支持
地方经济的赤诚之心,换取政府的理解和支持,干预也可能会变机遇。信用社要摆正
关系,自觉接受党政的领导与管理,其次要突出重点,主动支持骨干企业上规模,再
次要顾全大局,为地方政府排忧解难。通过以上措施,力求达到“精诚所至,金石为
开”的目的,能够通过行政参与、协调督促、创造环境等手段帮助信用社工作,使我
们既支持了地方经济的发展,又能取得良好的自身效益。
(杨奎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