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干部职工退休、退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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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干部职工退休、退职

1972年4月8日山东省革委生产指挥部以(72) 革生字第101号文批转山东省财政金
融局《关于对信用合作社几项改革意见的请示报告》中规定:信用社干部需要退职的,
参照供销社职工退职办法处理。
1973年山东省财政金融局拟定了《关于信用合作社职工退休处理的试行办法》草
案,于4月4日省财政金融局、山东省劳动局以(73) 鲁财金字第6号、(73)劳险子第13
号印发了《山东省农村信用合作社干部退休试行办法》。
1977年2月3日山东省劳动局、山东省人民银行以(72)鲁劳薪字第11号、(77)鲁银
农字第7号联合行文下达了《关于农村信用合作社专职脱产职工退休问题的通知》 。
《通知》指出:根据省革委鲁革发(1976) 93号文件精神和省劳动局(76)鲁劳薪字第1
39号文中“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不实行劳动保险条例,职工的劳动保险待遇,可参
照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的意见,经研究决定:农村信用合作社的专
职脱产职工可以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退休费用由信
用社开支。1977~2001年全市共退休154人。
1991年中国农业银行山东省分行以鲁农银人劳(1991)59号转发民政部、人事部、
劳动部 《关于在国家机关、 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因战因公伤残军人享受所在单位因公
(工)伤残人员的保险福利待遇的通知》的通知,规定信用社比照办理,全市信用社自
1991年至2001年对病残干部职工办理退休的共有5名。

信用社历年离休退休退职干部统计表
表1-10 单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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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离休│退休│退职│年份│离休│退休│退职│年份│离休│退休│退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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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 │7 │ │1987│ │ │ │1996│ │1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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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 │ │ │1988│ │ │ │1997│ │1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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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 │11 │ │1989│ │ │ │1998│ │3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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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1│ │3 │ │1990│ │7 │ │1999│ │1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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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 │6 │ │1991│ │5 │ │2000│ │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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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 │5 │ │1992│ │4 │ │2001│ │1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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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 │1 │ │1993│ │2 │ │合计│ │154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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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 │ │ │1994│ │5 │1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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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 │ │ │1995│ │6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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