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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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监事会

1955年3月, 垦利县、利津县、广饶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在第一届社员代表大会上
选举产生了监事会。监事5~11人组成监事会,章程规定:监事会为信用社的监察机关,
代表全体社员监督和检查理事会的工作。 监事设主任1人,由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
会选举产生。监事会均须三分之二以上的人员出席方能开会,半数以上的同意方能为
决议。监事的任期为1年,连选可连任。
1985年3月全市信用社召开了第二届社员代表大会, 选举产生了各社的民主管理
委员会,不再设监事会。
1998年9月, 东营区、河口区、垦利县、利津县、广饶县农村信用合作社相继召
开了第三届社员代表大会,会议通过制定的本社章程,选举产生了监事会。章程规定:
监事会是本社的监督机构,由3名以上(奇数) 监事组成,监事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和
更换。 每届任期3年,行使职权到下届社员代表大会选出新的监事为止。监事会会议
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 每半年召开1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监事会按本社章程规定
行使监督和检查理事长及理事会的工作。 监事会设监事长1人,主持监事会工作。监
事长由监事会选举和更换。监事长的选举和更换,须经全体监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
通过,其他议案须经全体监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多数通过。
同年9~10月份东营区联社、河口区联社、垦利县联社、利津县联社、广饶县联社
分别召开了第一届社员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了首届监事会。章程规定:监事会是县区
联社的监督机构,由3~9名监事组成。监事由社员大会选举和罢免。每届任期3年,监
事应有社员代表,职工代表组成。理事、主任、副主任和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主持,每半年召开1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联社社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派代表列席理事会会议;
(三)监督县区联社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
(四)监督县区联社履行其对农村信用社的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职责;
(五)对理事会决议和主任的决定提出质询,并要求复议;
(六)监督县区联社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
(七)章程规定和社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设监事长1人, 主持监事会工作。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和更换,可连选连
任。

农村信用合作社组织机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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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农村信用合作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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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自治区、直辖市信用合作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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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市)信用合作管理部门│ │计划单列市级信用合作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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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信用合作联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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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用社 │ 联社营业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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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用分社 │ 储蓄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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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用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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