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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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管理办法(试行)
(2001年12月18日东青维权组[2001]5号文发布)

第一章 总则
一、为推动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更加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保证
创建活动的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二、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是推进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
国家”战略目标的重要举措,是青少年权益保护工作走向社会化的重要实践,是凝聚、
团结、教育青少年的有效载体,是以行业管理规范为标准,以立足岗位,切实维护青
少年合法权益为重点,以先进典型和职业文明为导向的群众性实践活动。
三、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旨在积极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不断增强青
少年的自我保护意识,优化青少年成长的外部环境,整合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参与
到保护青少年权益工作中来,全面提高青少年维权工作水平。
四、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是指与青少年事务直接有关的基层单位,立足本职岗
位,结合行业特点,自觉履行法律和政策赋予的职能,在切实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
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营造青少年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
和岗位。
五、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在共青团、综治、公、检、法、司、工商、
劳动和社会保障、质量技术监督、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民政等系统和行业广
泛开展。
六、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坚持内容与形式相统一,继承与创新相结合
的原则。要深刻认识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的丰富内涵,紧密结合不同行业、
不同岗位的实际,把创建活动对岗位的要求细化、量化,分行业、分系统严格按照已
制定出台的具体达标创优标准,广泛开展独具特色、富有成效的创建活动。
七、参加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要提前申请,并认真填写有关申请表格,
附带开展创建活动的意见、计划、措施和工作记录等,建立定期检查、汇报、评审制
度。
八、定期对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进行评比表彰。评比表彰分两种类型:
1、优秀“青少年维权岗”;
2、 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优秀组织奖,其中包括县级团委、综治办,
县级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基层有关单位。

第二章 创建条件和标准
九、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的基本条件和标准
1、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山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及有关法律、
法规中保护青少年合法权益的规定,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
2、有规范的岗位创建标准及创建计划、目标和具体实施措施。
3、 深入宣传、贯彻有关青少年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
青少年权益保护工作,努力营造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良好社会环境。
4、 积极为权益受到侵害的青少年提供法律援助。为青少年的成长和发展提供有
效的法律服务、心理咨询服务和其它切实帮助。
5、大力开展“扫黄打非”、缉毒工作,严厉打击针对青少年的违法犯罪活动。
6、 在广大青少年中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娱乐方式,坚决制止取缔各种反动、
淫秽、色情、暴力、封建迷信的音像、图书等制品的生产和经营活动,加强对城乡文
艺队伍和影剧院的管理,净化文化市场,净化青少年精神生活空间,千方百计扩大优
秀书籍和健康向上的音像制品的发行和传播。
7、 在侦查、检察、审理涉及青少年的案件中充分考虑青少年身心特点,切实维
护青少年合法权益。根据青少年心理特点对劳教、服刑的青少年进行改造、帮教。
8、 重视失足青少年的教育、感化和挽救工作,并做好安置帮教工作,预防和减
少青少年重新犯罪。
9、 重视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结合实际,建立青少年法制教育联系点或确定共
建单位。通过教育、培训等方式指导青少年开展法制学习和进行普法宣传活动。
10、重视社区内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工作,利用多种形式增强青少年运用法律手
段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对弱势青少年群体提供有效保护。
11、积极做好孤残儿童的收养、护理、教育、康复工作,认真做好流浪少年儿童
的救助、保护和收养登记工作,措施得力,成效显著。
12、加强质量法制教育,增强青少年质量意识,加强对青少年食品、用品的质量
管理和查处,保证青少年食品、用品质量,维护青少年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13、加大对制造、销售有害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商品、文化制品的打击力度,加强
对青少年娱乐场所的监督管理,优化青少年成长环境。
14、发挥舆论、传媒优势,普及有关法律知识,大胆揭露、曝光侵害青少年权益
的现象,对典型案例进行报道,效果显著。
15、重视城镇社区内进城务工青年的教育、培训和维权工作,积极创办多种类型
的进城务工青年培训站(点),大力开展法制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
16、创建岗位要建立年度青少年维权工作计划、措施和工作记录,每季度要抽出
2-3天的时间作为青少年维权工作咨询日或接待日, 年度用于义务为青少年进行维权
宣传的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17、创建单位要积极配合市青少年维权服务中心开展工作,自觉履行部门职责,
及时处理中心交办的青少年侵权案件,做到让当事人满意、放心。
十、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优秀组织奖的基本条件和标准。
1、县级团委、综治办优秀组织奖基本条件和标准:
主动争取党政部门支持,与有关行业、系统主管部门联合开展创建活动,涌现出
了一批过硬的典型,工作成效显著,并被当地党政领导部门所肯定,被上级主管部门
所认可。
2、 有关行业、系统主管部门优秀组织奖基本条件和标准:认真贯彻落实市创建
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领导小组的文件精神,积极与县级团委合作,共同下发了
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通知,结合行业特点,开展了切实有效的创建活动,
涌现出了一批在本行业、本系统或本地有影响的优秀“青少年维权岗”。

第三章 评选办法
十一、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的评选表彰工作采取自下而上,逐级申报、
考核的办法进行。分行业、系统表彰的市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需经各县级团委、
综治办和各行业、系统主管部门联合推荐。
十二、各级团组织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齐抓共管,严格把关,被推荐的
优秀“青少年维权岗”要有先进性和代表性。
十三、市级创建活动领导小组根据各单位推荐上报材料,对被推荐的优秀“青少
年维权岗”进行评选,评选出真正符合标准、具有导向性和示范性的优秀单位,并经
新闻媒体进行一定期限的公示后,最后进行命名表彰。

第四章 表彰奖励
十四、全市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分市、县两级命名、表彰,每两年表彰一次。
十五、市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对市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进行表彰奖励,同时表
彰一批创建活动优秀组织奖单位。
十六、各单位对评选出的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的表彰要本着物质奖励和精神鼓
励相结合的原则进行,要大张旗鼓地宣传他们的先进经验和典型事迹。对事迹特别突
出的推荐参加全省、全国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的评选。

第五章 考核和管理
十七、建立全市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管理档案(包括创建意见,创建机构名单,
创建计划和措施,工作记录,岗位规范,重点维权事件登记表,参与市青少年维权中
心工作记录表,获得各种荣誉记录等) ,逐步建立和完善全市优秀“青少年维权岗”
自查、申报、推荐、考核、命名表彰的档案资料,实现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
化。
十八、建立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社会监督员制度。市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将从市
直有关部门和市民中聘请社会监督员,对优秀“青少年维权岗”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抽
查和检查,凡被抽查检查不合格的单位,一律撤销其荣誉称号。
十九、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实行挂牌制度。凡获得各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
荣誉称号的集体,要挂相应级别的牌匾。牌匾要按统一标准制作,悬挂在岗位现场,
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十、对已命名的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实行动态管理,在下一次的评选中均需
复核,凡复核不合格的即失去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称号。另外对已挂牌的优秀“青
少年维权岗”不定期进行抽查。
二十一、凡市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发生以下情况者,强制撤销荣誉称号,收
回牌匾。
1、有违法、违纪、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的现象;
2、在工作中发生重大责任事故;
3、凡被舆论曝光、社会监督员举报、群众反映强烈,经检查情况属实的;
4、违反了本行业、系统管理标准有关规定的。

第六章 组织领导
二十二、市里成立由市委领导任组长,团市委、市综治办和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领导同志组成的创建活动领导小组,负责整个活动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办公室设在
团市委。
1、 市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领导小组实行半年例会制度。主要内容:
听取各成员单位创建工作的情况汇报;研究制定与创建活动有关的规定和办法;决定
创建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研究部署全市性的联合创建活动;协调各创建单位之间的联
动事项。
2、市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重点工作实行通报制度。
市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各创建单位工作开展情况、重
点维权工作进展情况、部门联动工作情况,不定期编印创建活动简报,推广先进经验,
促进工作开展。
二十三、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重在创建和管理。各级各单位应从本地、
本单位实际出发制定切实可行的创建计划和管理办法,精心组织,强化措施,推动活
动扎实健康地向前发展。

第七章 附则
二十四、本办法适用于全市优秀“青少年维权岗”集体及创建单位。
二十五、本办法由市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修
改。
二十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