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东营十大杰出青年”享受市劳动模范待遇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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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东营十大杰出青年”享受市劳动模范待遇的批复
(1998年4月24日东劳模评审组[1998]1号文发布)

团市委:
你们“关于‘东营十大杰出青年’同时享受‘市级劳动模范’待遇问题的请示”
收悉,经市劳动模范评审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批复如下:
一、“东营十大杰出青年”的评选,由团市委协同有关单位负责组织,评选确定
人选前要征求市劳模评审办公室的意见,表彰后由市劳模评审领导小组公布享受待遇
者名单。
二、根据市委主要领导的批示精神,凡被评为“东营十大杰出青年”的人选,东
营市所辖单位的职工、农民人选,获表彰后可享受东营市劳动模范相应待遇,在校学
生不享受,隶属胜利油田、石油大学的人选,其待遇由胜利石油管理局、石油大学按
规定自行处理。
三、 “东营十大杰出青年”的评选,每三年进行一次,市属人选原则上不超过6
0%。
四、“东营十大杰出青年”享受市劳动模范待遇者,仅限1998年以后评选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