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切实加强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团组织建设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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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加强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团组织建设的意见
(1997年10月9日东组发[1997]12号文发布)

共青团是党的助手和后备军,是党联系青年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
会支柱。近年来,市直各单位党组织认真贯彻市委有关加强共青团工作的文件精神,
在加强对共青团的领导和共青团建设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促进了全市共青团工作的顺
利开展和青少年事业的健康发展。为适应机构改革的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市直机关、
企事业单位团组织建设,全面推进团的工作,团结和带领市直单位团员青年积极投身
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主战场,按照“理顺关系,分类设置,精干高效,完善管理”的
原则,现制定加强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团组织建设的具体意见如下:
一、关于团组织机构设置
团的建设是党的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团的建设是党的一贯要求。坚持抓党
建带团建,将团的建设纳入党的建设的总体布局,是加强团的建设的重要原则。市直
各单位党组织要按照[1995]16号文件的要求,“在机构改革、企业改制中,团的基
层组织要保持稳定,不能撤销、合并或归属于其他部门”,建立健全团的机构。根据
市直单位团组织现状,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可依据单位、系统实有团员、青
年人数重新明确界定设置团委的范围,达到设置条件的要建立团委;达不到设置条件
的可改为团总支或团支部,划归市直机关团工委管理。根据《团章》及各级党团组织
关于团的机构设置的有关规定, 结合我市实际,市直单位团员总数在100人以上要建
立团委。这包括两种情况:(1) 机关团员在100人以上;(2)机关团员不足百人,但在
其系统内受其直接管理的团员在100人以上。凡符合上述条件的单位,已建立团委的,
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未建立或已在筹建的,要按照《团章》的有关规定,尽快建立
起团委。其他与设立团委条件不符的可改为团总支或团支部。
二、关于专职团干部的配备
团干部队伍是党的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后备力量,配齐配好团干部,是共
青团工作正常开展的重要保障。市直各单位党组织要从充分发挥共青团组织作用,培
养跨世纪青年干部和“四有”新人的高度出发,做好团干部特别是专职团干部的配备
工作。凡按新界定的范围设立团委建制的单位,都应配备团的专职干部。团员、青年
总数在100-300人的,可配备一名专职团干部,团员、青年在300以上的,可酌情增加。
按照中央“各级团委负责人应由相当于同级党委委员或下一级党委书记的干部充任”
的要求,市直单位团委书记要按同级党组织中层正职条件配备。团委书记的选配要严
格按照《团章》规定执行,通过召开团代会选举产生,充分体现“民主、公平、竞争、
择优”的原则。今后新进团委正、副书记,要严格按照“三个必须”的条件把握。即:
必须是大专以上学历,必须是优秀青年干部,年龄必须在28岁以下。专职团委书记、
副书记的配备应在核定的科级干部职数限额以内,如单位确实职数已满,团委书记、
副书记可以暂不占科级干部职数,但必须经干部管理程序报批后,按有关规定享受相
应的政治经济待遇。
三、关于专职团干部的管理
对团干部的管理,以单位党委管理为主,团市委协助管理。各单位在调动、调整、
任免团委书记或主持工作的副书记时,要按干部协管程序主动征求团市委的意见。团
市委要认真协助同级党委管理好团的专职干部,对协管的干部,负有考察、了解、培
养、教育的责任,对这些干部的任免、使用,应积极向其单位党委或组织人事部门提
出建议。
四、关于专职团干部的输送
推荐优秀团员入党,推荐优秀团干部做党的后备干部,是共青团发挥党的助手和
后备军作用的重要途径。市直各单位团组织要积极争取党委和党委组织部门的支持,
进一步做好“双推”工作,为优秀团员和优秀青年人才的脱颖而出创造条件。各单位
党组织要充分考虑团干部的转行、交流工作,对于年龄较大或因工作需要转行的团干
部,要及时把他们输送到合适的岗位上去,交任务、压担子;对于工作政绩突出的团
干部,要提拔使用;对于一些优秀青年人才,需进一步培养教育的,可以列为培养对
象,条件成熟的可以列为后备干部。
共青团作为党的助手和后备军,历来受到各级党委的高度重视。市直各单位党组
织要从跨世纪的战略高度出发,切实加强对共青团的领导,把团的工作纳入议程,认
真研究、部署团的工作,并在人、财、物等方面提供方便,确保市直单位团组织建设
各项任务真正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