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青年文明号”管理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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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青年文明号”管理试行办法
(1996年5月8日东青发〔1996〕8号文发布)

第一章 总则
一、为了推动“青年文明号”活动更加广泛、深入地开展,使创建活动走上规范
化、制度化的轨道,特制定本办法。
二、“青年文明号”是以青年为主体,在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中创建的体现
高度职业文明、创造一流工作成绩的青年集体(班、组、队)、青年岗位(岗、台、车、
船、所)和青年工程。
三、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重点在内贸(商业、粮食、供销、物资)、公安、交
通、建委、卫生、旅游、邮电、工商、税务、金融、个体劳动者等窗口性行业中开展,
并逐步向重点建设工程和工业企业拓展。
四、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是跨世纪青年文明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凝聚青
年、团结青年、组织带领青年建功立业的有效形式,是以倡导职业文明为核心,以行
业管理规范为标准,以科学管理为手段,以岗位建设、岗位创优为重点,以先进典型
为导向的群众性劳动竞赛。
五、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旨在组织和引导青年立足本职岗位诚实劳动、文明
从业,树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相适应的敬业意识、创业精神和质量、效率、安
全、效益、竞争、服务观念,展现当代青年的精神风貌,塑造行业和企事业单位的良
好形象,倡导职业道德和职业文明,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我市两个文
明建设做出贡献。
六、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坚持内容与形式相统一、继承与创新相结合的原则。
一方面要将青工战线以往开展的青工技术比武、青年突击队竞赛、“文明经营、优质
服务”、争创青年文明示范岗位(单位)等类似活动与“青年文明号”有机结合,逐步
在名称上统一,操作上并轨。另一方面要深刻认识“青年文明号”活动的丰富内涵,
紧密结合不同行业、不同岗位的实际,把企业对岗位的要求细化、量化,分行业、分
工种制定出青年政治思想、劳动纪律、技术、质量、安全、执法、服务、效益等方面
的达标创优标准,广泛开展独具特色,富有实效的创建活动。

第二章 条件
七、“青年文明号”的基本条件
1、有规范的岗位创优标准及创优计划、目标和具体的实施措施。
2、 35周岁以下青年占总人数的70%以上,主要负责人不超过35周岁的青年集体
或青年集体创建的岗位和工程。
3、 该集体中的青年热爱本职工作,敬业意识强,职业道德良好,模范遵守党和
国家的政策、法规及本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服务规范。
4、 在生产、经营、管理、服务中体现出高度的文明素养和牢固的质量、效益观
念,为提高企业和单位经济和社会效益做出了突出成绩。
5、 努力学习业务,钻研技术,掌握本职工作所必需的知识和技能,有相当数量
的青年成为本工作岗位的能手。
6、 青年集体中团组织健全,能紧密围绕本单位的中心工作开展活动,充分发挥
团员的模范带头作用,根据青年特点生动活泼、扎实有效地开展创建活动。
7、社会形象良好,工作成效得到当地党政领导的肯定和人民群众的普遍赞誉。

第三章 评选办法和要求
八、全市“青年文明号”的评选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申报、考核、审定的
办法进行。
九、各级团组织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齐抓共管,严格把关,被推荐的青
年集体要具有先进性和代表性。
十、全市创建活动领导小组根据各区县、各市直单位推荐上报的材料,对被推荐
的集体、岗位、工程进行检查验收,评选出真正符合标准,在全市各行业、系统中具
有导向和示范作用的青年集体、岗位和工程,进行命名表彰。

第四章 表彰奖励
十一、全市“青年文明号”分市和县(区)两级命名、表彰和奖励。
十二、团市委与开展创建活动的有关局委,每年联合对市级“青年文明号”发文
授牌。
十三、基层单位对评选出的“青年文明号”和个人的奖励实行物质奖励和精神奖
励相结合的办法。要大张旗鼓地宣传“青年文明号”的先进经验和典型事迹,同时要
按照团市委和行业系统主管部门的要求认真落实奖励政策,同工资、奖金、住房分配、
上学深造、晋级晋职等挂起钩来,纳入本单位奖励序列。
十四、各行业、各部门、各单位要对全市“青年文明号”集体的负责人重点培养,
提供学习和锻炼机会。

第五章 考核与管理
十五、建立和完善全市“青年文明号”的管理档案,逐步建立全市“青年文明号”
自查、申报、推荐、考核、命名、表彰、奖励的档案资料,实现管理工作的科学化、
制度化、规范化。
十六、团市委与有关委局成立全市“青年文明号”监察委员会,下设秘书处在团
市委工农青年部。聘请活动特约监察员,加强对全市“青年文明号”的管理和监督。
十七、“青年文明号”实行挂牌制度。“青年文明号”作为加强基层单位形象设
计的重要形式,在外观上要严格加以规范。正在创建的青年集体,要统一挂争创“青
年文明号” 的标志, 凡获得各级“青年文明号”荣誉称号的集体,要挂相应级别的
“青年文明号”牌匾。牌匾要按标准统一制作,悬挂在岗位现场,窗口行业应公开悬
挂在醒目位置,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十八、采取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法,加强对全市“青年文明号”的日
常监察。一方面通过各级团委,定期对全市“青年文明号”集体进行检查,另一方面,
通过特约监察员进行随机检查和监督。
十九、对已命名的“青年文明号”不搞终身制,实行年度考核。市级“青年文明
号”每年年末都要通过县级团委向市“青年文明号”监察委员会重新申报。考核以组
织检查情况与特邀监察员的意见为主要依据。对符合标准的继续挂牌,否则予以撤销。
二十、凡全市“青年文明号”某些自然条件发生变化,包括集体中35周岁以下青
年比例低于70%或负责人年龄已超过35周岁,则其“青年文明号”称号自动撤销。
二十一、凡全市“青年文明号”集体发生以下情况者,将被强制撤销荣誉称号。
l、本集体中有违法、违纪和严重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的现象发生。
2、在日常生产、经营、管理、服务工作中发生重大责任事故。
3、凡被舆论曝光,群众反映强烈,经检查情况属实的。

第六章 组织领导
二十二、市里成立由团市委和各有关部门领导同志组成的全市活动领导小组,负
责整个活动的组织、领导和协调,下设办公室在团市委工农青年部。各地各单位也要
建立相应领导机构。
二十三、“青年文明号”活动重在创建,各地各基层单位应从本地、本单位实际
出发制定切实可行的创建计划和创建标准,精心组织,强化措施、推动活动扎实健康
地向前发展。

第七章 附则
二十四、本办法适用于开展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的所有单位和荣获全市“青
年文明号”的青年集体。
二十五、各地可根据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不同层次“青年文明号”管理办法。
二十六、本办法由团市委工农青年部负责解释。
二十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