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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城镇住房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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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住房制度改革

  1995年,市政府出台关于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等6个房改文件,1996年7月1日起实施。主要内容:①公房出售。出售公有住房执行标准价,砖混结构一类区域一等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27元(其中负担价323元,抵交价204元),平房实行评估定价,房屋产权比例为个人和单位8∶2。住房控制标准为:一般职工每套住房72平方米,科级干部或具有中级职称的技术人员每套住房82平方米,处级干部或具有高级职称的技术人员每套住房92平方米,地市级领导干部每套住房120平方米。超标部分执行市场价建筑面积每平方米736元。购房时,给予负担价年2%和抵交价年1%的折旧折扣;给予负担价5%的现住房优惠;给予购房者年工龄折扣额每平方米建筑面积6.30元的工龄优惠,双职工按其工龄长的一方计算,其他优惠条件同东政发[1994]35号文件。综合上述优惠,职工购买自住住房实缴款计算公式为:实缴款(元)=〔(所购住房标准价-抵交价×折旧年限×1%-负担价×折旧年限×2%-负担价×5%-6.30×工龄-楼层调减±装修增减)×购房建筑面积-室内设施调减+购庭院、小棚、地下室款〕×80%。②租金调整。公有住房租金按1994年家庭收入的10%核定。租住公有住房月租金每平方米使用面积由0.80元调整为1.20元。③公积金调整。1995年的住房公积金缴交额等于职工本人1994年度月工资总额乘以公积金缴存率。职工个人和单位的公积金缴存率分别为5%和7%。
  1996年,全市共出售公有住房3797套,面积21.74万平方米,金额5744万元;实行住房公积金的单位994个,职工近5万人;全年收缴租金213万元。1997年,市政府出台《关于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通知》,对住房公积金、租住公房租金、房改售房和调房政策作出调整。①公积金调整。按照“个人存储,单位资助,统一管理,专项使用”的原则,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均应缴纳住房公积金。7月1日,公积金缴交率上调2%(其中单位和个人各1%),使市区公积金缴交比例达到单位8%、个人6%,缴交额以1996年12月份职工月工资总额为基数。②租金调整。为鼓励职工购买住房,达到以租促售的目的,1997年7月1日起,租住公有住房月基本租金由每平方米使用面积1.20元提高到每平方米1.50元。③公房出售。1997年7月1日起,售房实行成本价售房和标准价售房。标准价一类区域每平方米548元(其中负担价336元、抵交价212元),成本价每平方米688元。购房时,给予负担价年2%和抵交价年1%的房屋折旧折扣;给予负担价4%的现住房优惠。给预购房职工每平方米建筑面积7.35元的工龄优惠;购房职工在享受上述优惠后,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售价不低于所购住房价格的35%(在此基础上,每年按2%的折旧折扣);给予应缴购房款20%的一次性付款优惠。住房控制标准仍执行东政发[1995]107号文件,超出控制标准部分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基准价)800元计算。④住房调换。职工按房改政策购买的住房,因工作调动、职务晋升等原因需调整住房的,经市区房改办批准,可准予调房。调房时,若旧房调旧房可抵顶面积,超出原住房面积部分按届时房改价格执行;若旧房调新房,不抵顶住房面积,新购住房按届时新购住房价格执行,并由原产权单位向购房职工退回原缴购房款。至年底,共办理6000套住房的调房手续;出售公有住房5290套,建筑面积29.98万平方米,售房金额3337万元。
  1998年,继续执行东政发[1997]45号文件。至年底累计出售公有住房15113套,建筑面积96.01万平方米,占房屋总存量的90%。收回售房款23779万元,是全省出售公有住房比例最高的地区。1999年,市政府出台《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和《关于印发住房制度政策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其主要内容:稳妥出售公有住房,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不断提高公积金归集率;提高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提高住房补贴水平。
  二、公房出售
  1999年1月1日起,全市新建、新购公有住房停止实物福利性分配,实行只售不租。职工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由房屋产权单位和房改部门审查批准,每个职工家庭只能购买一套。出售公有住房执行房改成本价每平方米825元,年折旧率2%。职工购房时,给予房改成本价3%的现住房优惠;应缴购房款10%的一次性付款优惠和控制标准(一般职工及初级技术职务人员80平方米,科级及中级技术职务人员90平方米,处级及高级技术职务人员110平方米,地市级干部150平方米)每平方米7元的房屋保险优惠。对超标准购买公有住房的,超标部分执行市场价每平方米1200元,年折旧率2%。对1998年12月31日前开工建设并于1999年底竣工交付使用的职工住房,经房改部门审查批准,售房时仍执行东政发[1997]45号文件。职工以房改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个人拥有全部产权,经批准可依法进入市场,在按规定交纳税费后,收入归个人所有。购房款计算公式为:购房款(元)=〔(房改成本价-房改成本价×建成年限×2%-房改成本价×3%-楼层调减±装修增减)×标准内建筑面积±室内设施增减+附属建筑款〕×(1-10%)+超标市场价×(1-建成年限×2%)×超标建筑面积-7.00元/平方米×总建筑面积。
  公房调换。职工按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因工作调动,职务(职称)晋升等原因,需调换住房的,经房改部门批准,可准予调房并遵循下列规定:①职工调换住房,若旧房调旧房,经房改部门批准,可准予返售;若旧房调新房,原购住房由原产权单位收回并退还原缴购房款,新购住房执行届时房改成本价。②职工所购部分产权的住房调换全部产权的住房时,原购住房需先完成产权过渡,获得全部产权,购房款按届时房改政策对比核算,多退少补。③职工所购全部产权的住房调换全部产权的住房时,购房款按届时房改政策对比核算,多退少补。
  房屋产权过渡。按照东政发[1999]32号文件规定,职工按标准价购买部分产权的公有住房(一期房改个人产权比例70%,二期、三期房改个人产权比例80%),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将产权单位拥有的30%或20%产权部分按购房当时房改成本价计算,补交差价款,并扣回购房当时享受的工龄优惠款,过渡到全部产权。对1998年6月30日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之日起至1998年6月30日(已离退休的截止到离退休之日,离退休时年龄不到国家规定年限的计算到规定年限),按工龄折扣额每平方米5.06元和相应的住房面积标准、工龄、职务级别等因素,给予计算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其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与产权过渡差价款相抵顶,多余部分暂作挂账处理(待将来职工退休或购房时理入住房补贴或抵扣购房款,对退休前不再购房的职工,其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可在退休后支付),不足部分由购房职工补齐;逾期不作房屋产权过渡的,不准计算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对尚未购房的职工,由所在单位计算其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后暂作挂账处理,待职工购房时再予兑现。产权过渡款计算公式为:产权过渡款(元)=〔(购房当时房改成本价-成本价×购房当时建成年限×2%-成本价×3%-楼层调减±装修增减)×住房标准内建筑面积×产权单位拥有的产权比例+附属建筑应缴过渡款〕×(1-20%)+购房当时实际工龄优惠款-7.00元/平方米×总建筑面积。
  住房补贴。按照《山东省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暂行办法》有关规定,1998年7月1日起调整发放职工住房补贴。住房补贴按职工月基本工资(基础工资+工资工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的25%计算,随职工工资按月发放。全市住房补贴发放比例是:市直、东营区为35%,河口区为25%,广饶县、垦利县、利津县为20%。
  租金调整。1999年1月1日起,租住公有住房执行准成本租金,即月使用面积每平方米4.69元,准成本租金由折旧费、维修费、管理费、投资利息四项因素构成。
  公积金调整。住房公积金缴交率从1999年1月1日起执行单位9%、个人7%,缴交额以1998年12月份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至年底,全市出售公有住房2454套,建筑面积19.15万平方米,收回售房款5736.5万元,办理退、调房手续2728户。
  2000—2001年,继续进行公有住房出售、调换、产权过渡工作。2001年底,全市出售(调整)公有住房4.73万套,建筑面积370万平方米,住房出售率逾98%;住房公积金归集金额20405万元,累计归集额34258万元。
  2002年,房改政策仍执行东政发[1999]32号文件,但对职工住房补贴计发工资基数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分别作出调整。①住房补贴基数调整。为提高职工工资的住房消费含量,增强购房能力,2002年1月1日起,住房补贴的计发工资基数以2001年12月份职工工资的组成部分计算。具体为:执行职级工资制的职工为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龄工资之和;执行技术职务工资制的事业单位人员为职务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发放的津贴之和;企业职工为同级劳动部门核准的岗位工资、技能工资与工龄工资之和。住房补贴发放比例仍执行35%。②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2002年1月1日起,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2001年12月份的职工工资总额。住房公积金缴存率仍执行单位9%、个人7%。当年,全市出售公有住房375套,建筑面积29458.30平方米,各单位存量住房基本出售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