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优惠政策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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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及县乡残联成立初期,制定残疾人优惠政策,减轻残疾人负担,是各级残
联的主要工作。为此,市残联曾多次召开会议和下发文件,要求县区、乡镇及村
居,尽快制定出适合本地特点的优惠政策。影响较广,作用发挥较好的主要有:
1991年5月1日,市交通局、市民政局、市残联以东交发〔1991〕37号文件下
发通知,规定从1991年5月15日起,凡东营范围内的盲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
沿黄渡船。 为便于乘座,统一印制了《盲人免费乘车证》,当年共为149名盲人
发放乘车证。
1991年7月, 广饶县人民政府批转县民政局、县残联对残疾人实行“十优十
免”的报告。其主要内容是:残疾人在就业和住房、就诊和治疗、扶持贫困户、
社会救济和五保户供养、生活用煤、安排贷款、生产生活资料供应、个体户扶持、
营业执照办理、残疾人入学招生等予以优先。残疾人在农业税、义务工和公益事
业费、从事个体修理服务业的营业税和所得税、中小学生学费、工商管理费等十
个方面税费予以减免。“十优十免”规定在全市属制定较早的优惠政策之一,据
统计,当年就减免残疾人提留、公益事业费、工商税收等12.6万元。
1992年12月,东营区辛店镇辛店村制定残疾人优惠政策,将村里13名有劳动
能力的残疾人安排到村办福利企业就业, 5名丧失劳动能力的每人每月发给生活
补助费80元。
1993年4月19日,市劳动局、市税务局、市工商局、市残联以东残联〔1994〕
8号文件下发通知,就各级残联兴办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提出4点意见:一是
各级残联兴办的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是具有特殊性质的劳动服务企业,各有
关部门都要给予重视和支持,为残疾人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使残疾人就业路子
逐步拓宽。二是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建立,市直、油田由市残联审核、定
性,县区由同级劳动部门办理有关手续,领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到同
级工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并按规定办
理税务登记。三是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享受国家规定的扶持政策,安置残疾
人数量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经税务主管部门审核,可给予福利企业税收优惠照
顾,同福利企业一样,税收实行先征后退的办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放宽劳动就
业服务企业的生产经营范围,在收费上按鲁残联〔1994〕10号文件精神执行。四
是各级残联要加强对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管理,主要接受劳动部门的业务
指导,组织推荐待业残疾人到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就业。此项优惠政策制定印发后,
全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有较快发展,吸纳残疾人就业人数有较大增加。
1995年4月25日, 《东营市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实施办法》以东营市人民政
府令第23号发布实施。该办法共8章38条,分别对残疾人康复、教育、劳动就业、
文化生活、福利和环境、法律责任等作出了具体规定,这是东营市所制定的唯一
一个事关残疾人整体工作的第一份规范性文件。 此前,东营区政府于1994年4月
25日在全市率先制定出台实施《残疾人保障法》暂行办法。到本年底,东营区所
属10个乡镇、 街道办事处也全部以政府文件制定印发优惠政策。 河口区政府于
1994年9月5日发布实施, 所属乡镇于本年底全部制定。垦利县政府于1995年8月
30日发布实施,利津县政府于1996年7月22日发布实施。截至1996年底,市和5个
县区、62个乡镇(街道)及残疾人比较集中的企事业单位全部制定出台了残疾人
优惠政策。市、县、乡优惠政策发布实施后,各级残联开展了宣传活动,狠抓贯
彻落实, 至1997年底,全市共减免残疾人提留、义务工等费用380余万元。1998
年减免316万元。
1998年4月6日,市残联制定《关于进一步做好对考取大中专院校的贫困残疾
人助学工作的意见》、《关于资助失学残疾儿童的通知》和《关于对市聋儿语训
学校在校生生活费、 学杂费实行补助的通知》3个文件,当年市残联一次性为20
名学生发放学费补助15250元。
2000年3月23日,市卫生局、市残联以东残联〔2000〕9号文件印发《关于减
免残疾人医疗费的通知》。通知规定:残疾人在市人民医院就医免收挂号费、门
诊费,减免住院费、治疗费、手术费和护理费的30%。
2000年12月6日, 市残联、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电信局以东
残联〔2000〕37号文件印发《关于对残疾人实行有关优惠政策照顾的规定》。主
要是:在本市从事个体经营的,优先核发营业执照、安排市场摊位,营业执照只
收取工本费, 年度检验费减免50%;对经营有特殊困难的,减免个体工商管理费
和市场管理费。从事加工、修理和其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营业税;
独立从事生产、 商业经营的,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减免征收个
人所得税。安装电话免交初装费,电脑入网免收入网费。
2002年7月30日, 东营市人民政府令第73号发布施行《东营市按比例安排残
疾人就业办法》。办法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必须
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凡安置残疾人就业
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当按照实际差额比例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标准按
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本地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额计算。就业办法的发布实
施,使全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进入规范化运作阶段。市残联当年收缴残
疾人就业保障金突破200万元。
2002年是农村进行税费改革的第一年。为维护残疾人权益,使其负担得到合
理减免,各级残联不等不靠,积极主动做好协调工作,当好政府的参谋,市和县
区出台的农村税费改革方案中都包括了对残疾人的优惠规定,并得到贯彻落实。
市里文件规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农业税及附加和“两工”全部减免,
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也得到相应照顾。据统计,到2003年底全市享受减免
照顾的残疾人达1.8万人次。
2003年7月29日, 为进一步推进市直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及中央、省驻东
营单位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开展,东营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以东残工
委〔2003〕12号文件印发《关于鼓励残疾人学习成才的暂行规定》和《关于扶持
残疾人就业的暂行规定》。在鼓励残疾人学习成才方面,规定对计划内考取的大
中专学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残疾人给予学费和培训费补助;对用人单位新安
排残疾人就业和自愿组织从事个体经营的分别给予资金扶持,标准是1000至5000
元。
2004年7月《东营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暂行办法》 将无法定抚养人、或有法
定抚养义务人但抚养义务人无抚养能力和生活来源的残疾人列入五保供养对象,
并规定“在吃、穿、住、医、葬方面给予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
2004年7月《东营市农民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 第五条规定:参保农民为
农村低保对象、五保对象、伤残军人的,其个人缴纳部分由市级财政为其缴纳。
2005年2月25日,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以东办发〔2005〕8号文件印发《关
于进一步完善残疾人救助体系的意见》 。意见规定,市财政每年安排500万元的
残疾人救助资金,开展残疾人扶贫救助、康复救助、就业救助。其中对已纳入低
保的重度特困残疾人每人每月给予80元生活补助。此项救助政策的出台,将残疾
人救助纳入全市社会保障体系,是市委、市政府为保障残疾人生活而采取的一项
特殊保护性措施,集中体现了市委、市政府对残疾人这一弱势群体的关爱,标志
着残疾人长效救助机制在全市已经建立。
2005年6月28日, 市政府办公室东政办字〔2005〕53号文件《关于实施农村
特困群众安居工程的意见》中,将残疾人列入重点范围,并作为2005年全市“双
十” 工程来实施。市残联为责任单位,当年建设安居房1008户,残疾人入住530
户。
2005年8月5日,市政府办公室以东政办发〔2005〕31号文件印发《关于进一
步完善教育救助体系的实施意见》,将残疾人教育救助列入主要内容。第1条第2
款规定:“对具有东营户籍,且在全日制国办基础教育学校就读的盲、聋残疾学
生,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免费提供上学机会;对弱智儿童按照国家规定的收
费标准实施免费义务教育”。并规定“对当年参加高考,且被全日制本、专科院
校录取的低保户家庭子女, 按照本科10000元、专科5000元的标准进行一次性救
助。”救助方式是: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教育救助。其中,低保户家庭
贫困大学生、在校生和残疾学生由市直接救助;其他贫困生由市财政根据县区实
际在校生数,安排部分资金拨付县区,由县区具体负责实施救助。
2007年9月29日,市政府制定《东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中,
对残疾人参保缴费做出优惠规定,其中中小学阶段学生、少年儿童中的重度残疾
人个人缴纳10元,政府补助90元;享受低保的城镇残疾人和其他城镇居民中的重
度残疾人个人缴纳10元,政府补助220元。
除制定以上残疾人直接受益优惠规定外,市政府、市残联还先后制定印发促
进残疾人工作开展的政策性文件80余件。如由市政府或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印发关
于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方面的文件,有利地保障了残疾人就业的权利;制定实
施了全面推行无障碍设施建设与管理方面的文件,使无障碍建设纳入法制轨道;
制定了东营市残疾人事业“十五”、“十一五”计划,把残疾人工作纳入政府及
各部门职责范围和工作目标;制定盲人按摩管理方面的文件,实现了盲人按摩行
业的规范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