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教育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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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的残疾人教育政策主要是根据形势发展需要和上级有关要求,出台有
关残疾人教育发展的专门的具体规划和包容在某些政策法规中的有关残疾人教育
的规定。根据发布的部门,可分为政府的和部门的两种。
政府出台的有关政策
1995年4月14日, 第十七次东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东营市保障残疾
人合法权益实施办法》 ,其中第三章为“教育”,包括第十一条至第十七条7项
内容,对各级政府,教育、残联、劳动等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在发展残疾人教育
中的责任作出详细规定,明确要求,各级政府应当积极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各
级教育行政部门、残联要拿出一定资金支持特殊教育,鼓励社会力量办学;各级
各类学校要为残疾人入学提供方便,免收学费,减免杂费,放宽入学条件;从事
特殊教育工作的人员享受特教津贴。
1995年6月20日, 市委政法委书记、副市长姜振邦在东营宾馆主持召开专题
会议,研究全市残联工作和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问题。会议决定搞好残疾人特
教和九年制义务教育及残疾人职业培训工作,全面提高残疾人的文化素质和整体
素质。
部门出台的有关文件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残疾人教育工作者的关怀,推动残疾人教育事业的发展,
1995年2月14日, 市教育委员会、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残联根据
上级有关文件的要求出台《关于转发〈关于提高特殊教育工作者教育津贴的通知〉
的通知》 (东教发〔1995〕8号),将特殊教育工作者的特殊教育津贴标准由原
本人基本工资的15%提高为现本人职务等级工资的20%;对从事特殊教育满20年,
并在特殊教育岗位上离、退休的教师,其特殊教育津贴纳入离退休费的计发基数。
享受这一政策的人员包括特殊教育学校正式在编教职员工、普通学校附设的特教
班的专任教师、特殊辅导教室(资源教室)的专任特殊教育教师、为随班就读学
生服务的专职巡回辅导教师;各级聋儿康复机构(聋儿康复中心、语训部、语训
班)的教职员工、各级智力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的专职工作人员;残疾人组织和残
疾人比较集中的福利企事业单位的手语翻译。
1996年1月3日, 省教委、科委等7个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做好残疾人职业技
术教育培训工作的通知》(鲁残联〔1996〕1号),3月15日,市教委、市科委、
市民政局、 市劳动局、市农业局、市总工会、市残联印发东残联〔1996〕4号文
件予以转发,明确各部门责任,推动“九五“期间全市残疾人职业技术教育培训
工作顺利开展:
教育部门所属的职业高中等学校,要适当拓宽条件,招收残疾人入校学习;
各级科委要结合农村科技推广服务体系的建设,大力开展残疾人职业技术培训工
作;各级民政部门要进一步抓好福利企业中残疾职工的在职培训工作,提高其专
业技能;各级劳动部门要把残疾人职业技术教育培训纳入职业技能培训计划,充
分利用所属的就业培训机构和归口管理的各类技工学校,开展残疾人职业技术教
育培训工作,并根据情况,酌情减免残疾人培训费用;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要安排
残疾人或家庭主要成员参加农业科学技术培训班,使有接受能力的残疾人都能得
到培训,掌握一定技术;各级工会要特别注意加强残疾职工教育,做到教育有人
抓,技术有人教;各级残联要建立和完善残疾人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和场所,通过
社会化的工作方式,发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地做好残
疾人职业技术教育工作。
为做好考取大中专院校贫困残疾人帮困助学工作, 1998年8月25日,市残联
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考取大中专院校的贫困残疾人帮困助学工作的实施意见》
(东残联〔1998〕36号),要求各县区残联做好调查了解工作,全面掌握残疾考
生的有关信息,尤其是要对贫困残疾考生实施帮困助学工作,保证达到录取分数
线的残疾考生都能够入学。
为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十五”期间进一
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2〕35号)精神,进一
步推动“十五”期间全市特殊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2002年10月28日,市教育
局、计委、民政局、财政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卫生局、国税局、地税局、
残联《关于“十五” 期间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 (以下简称
《意见》 )。2002年11月7日,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以东政办发〔2002〕86号
文件予以转发。
《意见》确定了“十五”期间全市特殊教育工作的指导思想:大力普及残疾
儿童少年义务教育,保障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与正常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同步实
施;完善特殊教育体系,努力满足各年龄段残疾人的受教育需求。发展目标是:
科学规划,加大投入,扩大招生范围,努力使全市视力、听力、语言和智力残疾
儿童少年入学率、巩固率达到98%左右。在此基础上,积极发展残疾幼儿的早期
康复、 教育事业,努力使学前一年残疾幼儿的入园率达到70%,并积极向学前3
年教育发展;同时,积极发展高中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使在校盲聋人高中阶段
教育普及率达到50%。
为实现这一规划目标, 《意见》从3个方面规定了13项措施,大力推进特殊
教育发展改革,提高特教质量和水平。首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努力提高特殊
教育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根据残疾学生身心特点和发展规律,积极开展课程和
教育教学改革;大力加强劳动技能和职业技术教育;完善特殊教育指导体系;积
极开展特殊教育教研科研工作。其次,完善教师教育体系,大力加强特殊教育师
资队伍建设:大力加强特教教师的培养、培训工作;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
将教师职业道德建设放在突出位置,提高其职业道德素质,表彰奖励特殊教育工
作成绩优异、职业道德高尚的教师和职业道德建设成绩显著的单位;努力改善特
教教师的生活和工作条件,调动特教教师从事特殊教育事业的积极性。最后,切
实加强领导,推动特殊教育事业稳定健康发展:各级政府及其教育、计划、民政、
人事、劳动保障、卫生、税务和残联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贯彻国家和省有
关特殊教育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切实将发展特殊教育列入工作议事日程,纳入
经济、社会和教育发展规划,使特殊教育与其他各类教育协调发展;进一步明确
办学责任,科学制定规划,满足残疾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需求;建立特
殊教育投入保障机制,努力满足特殊教育发展的经费需求。
为大力加强残疾人职业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鼓励残疾人学习成才,提高残
疾人劳动就业的综合素质, 根据鲁残工委〔2002〕3号文件、《东营市按比例安
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市政府令第73号)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市直单位实际,
2003年7月29日, 东残工委〔2003〕12号文件公布《关于鼓励残疾人学习成才暂
行规定》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安排部分资金,对残疾人进行学费补助和职业技
能培训费用补助:其中,学费补助资助的范围是东营市直机关、团体、事业单位
和中央及省属驻东营单位干部、职工的子女,分为两类。第一类是通过全国统一
高考、计划内录取的大专以上的残疾学生,或者是在乡镇以上从事残疾人工作的
残疾人子女, 报销在校期间国家规定交纳学费的60%。第二类是通过考试被普通
中等教育以上院校录取的残疾自费生、自费参加函授、广播电视、夜大、自学考
试等形式学习的残疾学生,毕业后给予一次性学费补助:大(中)专毕业的学生
一次性补助3000元,本科毕业的学生一次性补助5000元,获得硕士以上学位的学
生一次性补助6000元。
职业技能培训补助主要包括2个方面: 凡参加残联系统组织的残疾人职业技
能培训的,培训费由市残联承担;报经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同意,在
其它社会培训机构参加培训的,培训结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给予培训费50
%的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