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无障碍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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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和管理的通知
东营市建设委员会东营市残疾人联合会东营市规划局
东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东营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
东建发〔2006〕228号

各县区建设局、残联、城市执法局、市政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各有关部门以及社会各界的共同
努力下,我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无障碍环境明显改
善,城市形象和文明程度进一步得到提升。为认真贯彻实施《山东省无障碍设施
建设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全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提高无障碍设施
建设管理水平,现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抓源头,把好规划设计关
(一)无障碍设施的规划、设计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城市
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以下简称《规范》)等有关标准
规范执行,无障碍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安全、可达、可用、便利的基本要求。配套
建设无障碍设施,应当与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
时验收交付使用。
(二)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对建设项目进行审查时,应当将配套建
设无障碍设施的内容列入审查范围。对于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
规划许可证。
(三)设计单位在进行建设工程设计时,应当按照《规范》以及无障碍设施
建设标准的规定,配套设计无障碍设施。在设计无障碍设施时,应当与建设项目
周边已有的无障碍设施相衔接。
(四)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对建设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时,要严格
把关。对不按照《规范》要求进行无障碍设计的,必须责成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
进行修改补充,否则不予发放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二、抓过程,把好施工监理关
(一)建设(房地产开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必须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
工图,实施项目无障碍设施建设,不得擅自变更设计。
(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严格按照《规范》要求和施工图纸对项目建设实
施工程质量监督,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提交的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应当含有无
障碍设施质监的内容。
三、抓末端,把好竣工验收关
(一)有关部门在建设项目规划验收时,应吸收残联部门参与。
(二)建设单位在组织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验收配套建设的无障
碍设施;建设单位要将含有无障碍设施建设内容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报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备案。未按规定进行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
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三)建设项目已经建成但没有建设无障碍设施,或者已建无障碍设施不符
合《规范》和其他有关规定的,产权单位或维护单位应当按照《规范》和有关规
定进行增设和改造。
四、抓配合,实现齐抓共管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无障碍设施,不得损毁、违法占用无障碍
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对破坏无障碍设施的行为有权劝阻和举报。
(二)对已建成的无障碍设施,产权单位或维护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
定,正确设置无障碍设施的文字、图形标志。
(三)无障碍设施的维护管理责任人应当对无障碍设施进行日常维护和管理,
确保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无障碍设施无法正常使用或存有安全隐患的,维护管
理责任人应当及时修复。
(四)城市道路和建筑物养护维修单位,应切实做好无障碍设施的养护维修
工作。有关部门应把无障碍设施的维护情况作为考核养护、维修单位工作和拨付
资金的重要指标,确保无障碍设施的完好。
(五)有关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违反《规范》和省、市无障碍设施
建设管理规定以及占用、破坏无障碍设施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二○○六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