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残疾人实行有关优惠政策照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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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残疾人联合会东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东营市地方税务局东营市国家税务局东营市电信局
东残联〔2000〕37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东营市保障残疾人合
法权益实施办法》,切实解决残疾人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残
疾人的关怀,决定对户籍在本市的残疾人实行以下优惠政策照顾。
一、工商
(一)对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优先核发营业执照,
只收取工本费,年度检验费减免50%。
(二)对经营有特殊困难的,经乡镇以上残联证明,县区残联与工商部门联
合核准,减、免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市场管理费。
(三)市区、各城镇内的市场及摊位,对残疾人优先安排,并享受有关工商
管理费优惠等待遇。
二、税务
(一)残疾人个人从事加工、修理、修配和其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增
值税、营业税。
(二) 独立从事生产、商业经营的,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000元(含)以
下的,可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电信
(一) 残疾人本人安装电话, 凡申请安装地点与户口所在地一致的,凭其
《残疾人证》 和市、县(区)残联出具的证明,免交初装费,只收180元的工料
费,并赠送1部电话机。每个残疾人只享受安装一部电话的优惠。
(二)残疾人本人入网,凡申请人网地点与户口所在地一致的,凭其《残疾
人证》和市、县(区)残联出具的证明,免交入网费。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OOO年十二月六日

关于印发《东营市残疾人专项
救助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东残联〔2003〕22号

各县区残联、财政局:
《东营市残疾人专项救助金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
你们,望认真贯彻落实。在执行中如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我们。
特此通知。
东营市残疾人联合会
东营市财政局

二OO三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