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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残疾人实行有关优惠政策照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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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残疾人联合会东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东营市地方税务局东营市国家税务局东营市电信局
东残联〔2000〕37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东营市保障残疾人合
法权益实施办法》,切实解决残疾人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残
疾人的关怀,决定对户籍在本市的残疾人实行以下优惠政策照顾。
一、工商
(一)对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优先核发营业执照,
只收取工本费,年度检验费减免50%。
(二)对经营有特殊困难的,经乡镇以上残联证明,县区残联与工商部门
合核准,减、免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市场管理费。
(三)市区、各城镇内的市场及摊位,对残疾人优先安排,并享受有关工商
管理费优惠等待遇。
二、税务
(一)残疾人个人从事加工、修理、修配和其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增
值税、营业税。
(二) 独立从事生产、商业经营的,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000元(含)以
下的,可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电信
(一) 残疾人本人安装电话, 凡申请安装地点与户口所在地一致的,凭其
《残疾人证》 和市、县(区)残联出具的证明,免交初装费,只收180元的工料
费,并赠送1部电话机。每个残疾人只享受安装一部电话的优惠。
(二)残疾人本人入网,凡申请人网地点与户口所在地一致的,凭其《残疾
人证》和市、县(区)残联出具的证明,免交入网费。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OOO年十二月六日

关于印发《东营市残疾人专项
救助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东残联〔2003〕22号

各县区残联、财政局
《东营市残疾人专项救助金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
你们,望认真贯彻落实。在执行中如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我们。
特此通知。
东营市残疾人联合会
东营市财政局

二OO三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