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扶持残疾人就业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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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推进市直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中央及省驻东营单位残疾人就业
工作的开展,鼓励用人单位积极创造条件安排残疾人就业;扶持残疾人个人或自
愿组织起来从事个体经营, 根据鲁残工委〔2002〕3号文件、《东营市按比例安
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市政府令第73号)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各单位实际,
制定扶持残疾人就业有关规定如下:
一、奖励按比例新安排残疾人就业
用人单位每新安排一名残疾人稳定就业,一次性奖励其主管部门人民币一万
元。新安排残疾人稳定就业必须在当地人事、劳动部门办理录用手续,依法签订
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的残疾学生安排就业的,须出具
人事部门派遣报到证。
符合上述条件的,用人单位须将新安排的残疾人的残疾人证、办理的录用手
续、劳动合同或派遣报到证复印件等交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查验、备案。市残
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将到用人单位同残疾人见面,了解情况、核定无误后,给予用
人单位主管部门一次性兑现奖励。
奖金用途:用人单位对新安排就业的残疾人进行培训经费补贴;为就业的残
疾人提供专用设备设施以及进行改造的必要补贴。
二、扶持残疾人个人或自愿组织起来从事个体经营
市直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及中央、省驻东营单位干部、职工的未就业残疾
子女,个人或自愿组织起来从事个体经营的,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扶持基金。
凡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符合就业年龄、无固定职业者,有经
营场所和经营能力,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经营项目范
围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家庭经济状况较差,经营确有困难者。
申请扶持资金者,可填写“残疾人个体经营扶持资金申请表”,持户口簿、
本人身份证、残疾人证、营业执照副本、父母双方单位证明向市残疾人就业服务
机构提出申请。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审核,根据其家庭经济状况、经营状
况、规模,拟订扶持金额,报市残联批准后一次性扶持。
扶持资金标准:1000元至5000元,特殊情况酌定。受扶持者变更登记或重新
注册登记的不再给予扶持。
三、资金来源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四、本规定由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关于鼓励残疾人学习成才的暂行规定

为大力加强残疾人职业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鼓励残疾人学习成才,提高残
疾人劳动就业的综合素质,以适应市场经济用人机制变化的需要,使更多的残疾
人实现就业。 根据鲁残工委〔2002〕3号文件、《东营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办法》(市政府令第73号)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市直单位实际,制定关于残疾
人学习成才的有关规定如下:
一、学费补助
(一)补助范围及对象
东营市直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中央及省属驻东营单位干部、职工接受普
通中等以上教育或职业高等以上教育的残疾子女。
(二)条件和标准
1.通过全国统一高考、计划内录取的大(中)专(含高职)、本科残疾学生;
2.经全国统一高考,计划内被录取攻读研究生以上学位的残疾学生;
3.在乡镇以上从事残疾人工作的残疾人子女。
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报销学生在校期间国家规定交纳学费的60%。
享受补助的学生第一年应持户口簿、本人身份证、残疾人证及父(母)所在
单位人事(劳资)部门的证明、学校录取通知书和学校开具的发票(收据)到市
残联就业服务机构报领。以后每年凭学生证和发票(收据)领取。
4.通过考试被普通中等教育以上院校录取的残疾自费生、自费参加函授、广
播电视、夜大、自学考试等形式学习的残疾学生,毕业后给予一次性学费补助。
(1)大(中)专毕业的学生一次性补助3000元。
(2)本科毕业的学生一次性补助5000元。
(3)获得硕士以上学位的学生一次性补助6000元。
二、职业技能培训补助
(一)凡参加残联系统组织的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的,培训费由市残联承担。
(二)报经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同意,在其它社会培训机构参加
培训的,培训结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给予培训费50%的补助。
(三)领取补助金,需持户口簿、本人身份证、残疾人证、父(母)单位的
证明和职业资格证书,经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查、登记,核发补助金。
三、资金来源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四、本规定由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东残联〔1998〕
1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