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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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人民政府令第73号
(2002年7月30日)

第一条为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根据《山东
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和《山东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
业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统一制发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有一定劳动能力,自愿劳动就业的本
市公民。
第三条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由残疾人联合会负责管理,残疾人联合
会设立的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财政、民政、税务、统计、工商等部门,应当按照
各自的职责范围,配合同级残疾人联合会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第四条残疾人依法享有劳动的权利。任何单位在招用职工时,不得歧视残疾
人。
第五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
必须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安排一名一级
盲人的,按照安排两名残疾人计算。社会福利企业集中安排的残疾人,不计入本
系统或者主管单位应当安排的残疾人就业比例。
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应当给予精神、物质奖励。
第六条残疾人向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残疾人证、身份证、户口簿;
(二)学历证明、专业技术证明;
(三)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七条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对申请就业的残疾人进行劳动能力评估。
符合就业条件的,应当给予登记。登记名册抄报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作为
办理残疾人招用手续的依据。
第八条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对已办理就业登记的残疾人,应当组织职业
技术培训。
第九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应当按规定办理录用手续,依法订立劳动
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
用人单位不得无故辞退残疾职工。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和人事关系的,应当报
单位所在地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备案。
第十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应当按照就地就近的原则,根据残疾职工
的残疾程度和特长,安排适宜的工种和岗位,并加强对残疾职工的职业技术培训,
不断提高其劳动技能和水平。
第十一条有按摩业务的宾馆、洗浴保健等场所和设有按摩推拿专科的社会医
疗机构,应当优先录用具有按摩技术并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盲人。
第十二条残疾职工在转正、定级、职称评定、晋级、晋职、劳动报酬、社会
保险、生活福利等方面,应当享受与其他职工同等待遇。
第十三条已就业的残疾人无正当理由辞职的,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三年
内不再介绍其就业。
第十四条独立核算单位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向当地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
和统计部门报送上年度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和残疾职工名册。
残疾人联合会会同有关部门对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依法进行检查。
第十五条凡安置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当按照实际差额比例
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本地职工年平均工资
额计算。
第十六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属地原则向当地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缴纳。
市属及其以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向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缴纳。
县区收缴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当按照收缴总额5%的比例上缴市残疾人劳
动就业服务机构。
第十七条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必须按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
款通知书载明的数额、期限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机关和财政拨款的团体、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依据缴款通知书代收。
第十八条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确有困难的,须凭财政部门或者税务部门核
定的本年度财务结算或者决算报表,向同级财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提出申请,
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残疾人联合会审批后,予以缓缴或者减免。
第十九条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期限、数
额缴纳的,按日加收滞纳金额5‰的滞纳金。
第二十条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收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必须使用省财政
部门统一制发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用票据,并加盖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印
章。
第二十一条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从单位经费中列
支;企业从管理费中列支。
第二十二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必须用于下列事项:
(一)补贴残疾人职业技术培训;
(二)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人经营或者合伙经营;
(三)奖励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及其他在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单位;
(四)补贴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经费开支和用于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其他开
支。
第二十三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属预算外资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
线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平调、挤占或者挪用。
第二十四条不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又拒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市、
县区人民政府委托同级残疾人联合会做出责令限期缴纳的处理决定。当事人对处
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
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理决定的,由做出处理决定的人民政府委托残
疾人联合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五条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
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1996年5月9日市人民政府印发的
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分散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规定〉
的通知》的通知(东政发[1996]3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