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市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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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和党组织管理关系的意见

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于1996年12月29日批转了省残联党组《关于全省各级残
疾人联合会干部管理办法和党组织管理关系的意见》(〔1996〕鲁组通字38号)。
为贯彻这一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各级残联干部管理和党组织建设,推动残
疾人事业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关于干部管理
(一)市残联干部管理
1.市残联主席团主席、副主席,执行理事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党组书记、
副书记、成员,由市委管理。主席、副主席为兼职干部,不占编制,不定级别,
均由选举产生,人选报市审批。市残联理事长、副理事长职务经市委审批后,由
市政府任免。
2.市残联执行理事会理事和内设机构的科级职务由市残联党组管理,任免前
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3.市残联的其他干部由市残联党组管理。
(二)区县残联干部管理
1.区县残联干部的管理,以区县党委为主,市残联协助。具体管理工作按照
中央组织部《关于干部双重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1〕35号)
的规定办理。各级党委要加强对残联干部的培养、教育、选拔、配备;上一级残
联对下一级残联领导班子成员负有培养、教育、了解、考察及提出使用建议的责
任。
各区县党委在配备、调整残联执行理事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时,应事先征求
残联党组的意见,然后再办理手续。
2.区县残联执行理事会领导班子成员及其内设机构干部的任免、管理办法,
由区县党委参照市委对市残联干部管理的办法研究确定。
3.各级残联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进行管理。
二、关于党组织管理关系
(一)市残联党组织管理
1.中共东营市残疾人联合会党组由市委批准建立。
2.中共东营市残疾人联合会机关党支部由中共东营市委市直机关工作委员会
领导,在中共东营市残疾人联合会党组指导下开展工作。
(二)区县残联党组织管理
1.区县残联成立党组,受区县党委直接领导。
2.区县残联机关建立党的组织,由区县直机关党组织领导,在区县残联党组
指导下工作。
(三)市、县(区)残疾人联合会所属企事业单位,按照党章规定建立党的
基层组织,其隶属关系由同级地方党组织根据实际情况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