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粮食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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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5月19日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东政办发〔2006〕13号文件发布)
1.总则
1.1编制目的及依据
为有效监测和控制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原因引起的市内粮食市场异常
波动,确保粮食市场供应,保持粮食市场价格基本稳定,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
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家突发公
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粮食应急预案》和《东营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
等,制定本预案。
1.2等级划分
本预案所称粮食应急状态,是指因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原因,引起市
内粮食供求关系突变,在较大范围内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
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况。
按照在国家和省政府宏观调控下,市政府对本地区粮食生产和流通全面负责
的原则, 本预案规定的粮食应急状态分为市级(I级) 、 市级(Ⅱ级)和县级
(Ⅲ级)三级。
1.2.1市级(Ⅰ级) :在两个县区以上或市区一周内主要粮油品种价格持续
上涨50%以上, 发生群体性集中抢购现象,供应量超同期正常水平的5倍以上,
出现粮食应急状态,超过市政府处置能力,报请省政府按照省级粮食应急状态来
对待的情况。
1.2.2市级(Ⅱ级) :在一个县或市区较大范围一周内主要粮油品种价格持
续上涨30%~50%,发生群体性集中抢购现象,供应量超过同期正常水平的4倍以
上,出现粮食应急状态,超过县区政府处置能力和市政府认为需要按照市级粮食
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
1.2.3县级(Ⅲ级) :在一个县、区的部分乡镇或者县区中心城区一周内主
要粮油品种价格持续上涨30%, 发生群体性集中抢购现象,供应量超过同期正常
水平的3倍以上, 出现粮食应急状态,不超过县区政府处置能力且不需要启动市
及以上粮食应急预案的情况。
1.2.4县区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 研究制订县级(Ⅲ级)以下粮食
应急状态分级和应急处理办法。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粮食应急状态下,对原粮及成品粮(含食用油,下同)采购、
调拨、加工、运输、供应和进出口等方面的应对工作。
1.4工作原则
(1)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对不同等级的粮食应急
工作,由市政府和县区政府按照粮食事权各负其责。
(2) 科学监测、预防为主。要提高防范突发公共事件的意识,加强对粮食
市场的跟踪监测,出现前兆及时预报,提前做好应对准备,防患于未然。
(3) 反应及时、处置果断。出现粮食应急状态要立即做出反应,及时报告
有关情况,并迅速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应急处置快速果断,取得实效。
2.组织机构和职责
2.1东营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
成立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
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市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
交通局、农业局、经贸委、工商局、质监局、统计局、物价局、公路局、市政府
新闻办、市农发行、事件发生地县区政府及胜利石油管理局、济军生产基地、石
油大学有关单位的负责同志担任。
2.1.1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职责
(1) 掌握粮食市场形势,向市政府提出启动或终止实施应急措施的建议,
经市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2)对县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粮食应急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
(3)负责市级(I级)以上等级粮食应急预案的申请、汇报等事项。
(4) 及时向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通报)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并根据需
要向军队和武警部队通报有关情况。
(5)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1.2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及其职责
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粮食局,由指挥部成员单位有关人员组
成,承担以下职责:
(1) 根据应急状态下的全市粮食市场动态,向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提出
相应的行动建议。
(2) 根据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指示,联系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县区政府有
关部门开展应急工作。
(3)综合有关情况,起草有关文字材料。
(4) 协助有关部门核定实施本预案应急行动的各项费用开支预算,提出对
实施预案单位和个人的奖惩意见。
(5)完成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1.3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 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局负责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做好粮食市场调控
和供应工作;完善地方储备粮的管理和动用机制,及时提出动用市级储备粮的建
议。
(2)市物价局负责加强粮食市场价格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必要时采取相关价格干预措施。
(3) 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局、经贸委按照各自职能分工,负责粮食市场应
急供应工作,完善应急商品投放网络建设,组织协调应急粮食的调运、加工工作。
(4)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粮食供应场所的治安秩序,保证道路交通运输的通
畅,配合有关部门及时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活动。
(5)市民政局负责及时通报灾情,确定救济对象,组织救济物资发放工作。
(6)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核实实施本预案市级财政承担的所需经费,专款
专用,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7) 市交通局负责根据粮食应急工作的需要,及时安排落实应急粮食的运
输。
(8) 市农业局负责根据粮食生产及市场供求情况,采取有力措施增加粮食
产量,促进产需的基本平衡,防止粮食生产大起大落。
(9) 市工商局负责对粮食市场以及流通环节粮油食品安全的监管,依法打
击囤积居奇等违法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10)市质监局负责对粮食加工环节进行监管,严肃查处以假乱真、以次充
好、掺杂使假等违法行为。
(11)市统计局负责统计监测与应急工作相关的粮食生产和消费。
(12)市政府新闻办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局制订粮食应急新闻发布预案,
负责组织发布相关新闻,加强互联网的管理监督和有害信息的封堵、删除工作,
正确引导舆论。
(13)市农发行负责落实采购、加工、调拨、供应应急粮食所需贷款。
(14)事件发生地县区政府及胜利石油管理局、济军生产基地、石油大学有
关单位负责粮食应急供应网点的落实及供应过程中相关问题的协调处理。
(15)其他有关部门在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2.2县区粮食应急机构及其职责
县区政府应根据需要,参照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结合本地实际成立相应
的应急工作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的粮食应急工作,建立
完善粮食市场监测预警系统和粮食应急防范处理责任制,及时上报信息,安排必
要的经费,保证粮食应急处理工作的正常进行。在本县区内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时,
首先要启动本县区粮食应急预案。如果没有达到预期的调控效果或应急状态升级,
由县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提请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进行调控。市粮食应急预
案启动后,要按照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完成各项任务。
3.预警监测
3.1市场监测
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全市粮食监测预警系统,加强
对市内、省内和国内粮食市场供求形势的监测和预警分析,随时掌握粮食市场供
求和价格动态变化情况,及时报告主要粮食品种的生产、库存、流通、消费、价
格、质量等信息,为制定粮食生产、流通和消费政策措施提供依据。市场监测应
充分利用各部门所属信息中心等单位现有的信息资源,加强信息整合,实现信息
共享。
3.2应急报告
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局会同市经贸委建立市粮食市场异常波动应急报告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区发展改革、粮食、价格、民政和经贸部门,应当立即进
行调查核实,并及时向市级主管部门报告。
(1)发生洪水、地震以及其他严重自然灾害,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2) 发生重大传染性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
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引发公众恐慌,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3)其他引发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情况。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程序
出现粮食市场异常波动时,有关县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应立即进行研究分
析,迅速采取措施稳定市场。确认出现县级(Ⅲ级)粮食应急状态时,要按照县
级粮食应急预案的规定,立即做出应急反应,对应急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并向市
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接到县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报告后,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立即组织有关
人员迅速掌握分析有关情况,并做出评估和判断,确认出现市级(Ⅰ级)、市级
(Ⅱ级)粮食应急状态时,要按照本预案的规定,迅速做出应急响应。
4.2市级(I级)应急响应
4.2.1出现市级(I级)粮食应急状态时,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必须按本预
案的规定,立即向市政府上报有关情况(4小时内),请示启动本预案。
4.2.2启动本预案的程序是:
(1)迅速启动市级(I级)应急响应程序。
(2) 拟定市级(Ⅰ级)应急处置情况报告和申请事项,经市政府批准后立
即(24小时内)向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上报有关情况,申请启动省级粮食应急
预案进行调控。
(3)按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指示,全面做好相应工作。
4.3市级(Ⅱ级)应急响应
4.3.1出现市级(Ⅱ级) 粮食应急状态时,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必须按照
本预案的规定,在接到有关信息报告后,立即向市政府上报有关情况(最迟不超
过4个小时) ,请示启动本预案,并采取相应措施,对应急工作做出安排部署。
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必须24小时值班,及时记录并反映有关情况。启动
本预案的请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动用市级调控粮、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库存成本、销售价格,
一次动用市级储备粮数量在1万吨以下的, 经市政府授权,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
部可直接下达动用命令。
(2)动用市级调控粮、储备粮的资金安排、补贴来源。
(3) 动用市级储备粮的使用安排和运输保障,如实物调拨、加工供应、市
价销售、低价供给或无偿发放,以及保障运输的具体措施等。
(4)其他配套措施。
4.3.2市政府批准启动本预案后, 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立即进入应急工作
状态,各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应立即组织人员按照本单位的职责,迅速落实各项应
急措施。
(1) 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随时掌握粮食应急状态发展情况,并迅速采
取应对措施,做好应急行动部署。及时向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及有关县区政
府通报情况。必要时,报经市政府新闻主管部门同意,可及时、准确、客观、全
面、统一发布相关新闻,正确引导粮食生产、供求和消费,缓解社会公众紧张心
理。
(2) 根据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安排,市粮食局负责市级调控粮、储备
粮动用计划的执行,具体落实粮食出库、加工任务,及时拟定上报重点运输计划,
商有关部门合理安排运输,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将粮食调拨到位,并将有关落实情
况分别报送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
(3) 在粮食应急状态下,当市内可能出现粮食供不应求时,可由市粮食应
急工作指挥部或市政府报请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经请示省政府批准后,按职
责分工迅速组织粮食调入。
(4) 经市政府批准,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依法统一紧急征用粮食经营者
的粮食、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并给予合理补偿。有关单位及个人应当予以配
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必要时在重点地区对粮食实行统一发放、分配和定量
销售,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需要。
4.3.3县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接到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通知后, 要立即
组织有关人员按照职责迅速落实应急措施。
(1) 进入市级应急状态后,24小时监测本地区粮食市场动态,重大情况要
在第一时间上报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
(2)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做好粮食调配、加工和供应工作,加强市场监管,
维护粮食市场秩序。
(3)迅速执行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下达的各项指令。
4.4县级(Ⅲ级)应急响应
4.4.1出现县级(Ⅲ级) 粮食应急状态时,由县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报同
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启动本县区粮食应急预案,并向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
室报告有关情况。
4.4.2县区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 县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根据粮食市场
出现的应急状态,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增加市场供给,平抑粮价,保证供应。必
要时,应及时动用县级储备粮。如县级储备粮仍不能满足应急供应,确需动用市
级储备粮的,由县区政府提出申请,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动
用方案,报市政府批准。
4.5应急终止
粮食应急状态消除后,市或县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向市政府或县区政府
提出终止实施市级(Ⅱ级)或县级(Ⅲ级)粮食应急预案的建议,经批准后,及
时终止实施应急措施,恢复正常秩序。
5.应急保障
5.1粮食储备
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东营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的要求,完善
市和县地方粮食储备制度,保持必要的储备规模和企业周转库存,增强对粮食市
场异常波动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5.1.1为应对粮食应急状态, 要进一步优化市、县级储备粮品质结构和市级
调控粮的布局,适当提高口粮品种比例,重点保证市区的需要。
5.1.2市、 县政府要按照省政府的要求,加强和充实市、县级粮食储备。根
据市场需求以及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需要,保留一定数量的可满足应急供应的成
品粮库存,确保掌握必要的应急调控物资。
5.1.3所有粮食经营企业都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的要求,保持必要
的粮食库存量,并承担省政府规定的最低和最高库存量义务。县区政府及其有关
部门要依法加强对粮食经营企业库存情况的监督检查。
5.2粮食应急保障系统
进入市级(I级、 Ⅱ级)应急状态后,有关应急粮源的加工、运输及成品粮
供应,在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下,主要由县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通过粮食应急网络组织实施。县区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抓紧建立健全粮食应急
保障系统,确保粮食应急工作需要。
5.2.1建立健全粮食应急加工网络。 按照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的原则,根据
粮食应急加工的需要,由市、县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掌握、联系,并扶持一些靠
近粮源、交通便利、设施较好且常年具备加工能力的大中型粮油加工企业,作为
应急加工指定企业,承担应急粮食的加工任务。
5.2.2建立和完善粮食应急供应网络。 根据城镇居民、当地驻军和城乡救济
的需要,完善粮食应急销售和发放网络。市区按照3一5万人设置一个应急供应点
的标准,指定应急供应点和人员。县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选择认定一些信誉好
的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零售网点和军供网点以及连锁超市、商场及其他粮食零售
企业,委托其承担应急粮食供应任务。
5.2.3建立粮食应急储运网络, 做好应急粮食的调运准备。科学规划粮食储
备、加工设施、供应网点布局,提前确定好运输线路、储存地点、运输工具等,
确保应急粮食运输。进入粮食应急状态后,对应急粮食要优先安排计划、优先运
输,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确保应急粮食运输畅通。
5.2.4县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与应急指定加工和供应企业签订书面协议,
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并随时掌握这些企业的动态。应急加工和供应指
定企业名单,要报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指定的应急
加工和供应企业必须服从统一安排和调度, 保证应急粮食的重点加工和供应。
5.3应急设施建设和维护
市和县区政府要增加投入,加强粮食加工、供应和储运等应急设施的建设、
维护工作,确保应急工作的需要。
5.3应急设施建设和维护
市和县区政府要增加投入,加强粮食加工、供应和储运等应急设施的建设、
维护工作,确保应急工作的需要。
5.4通信保障
参与粮食应急工作的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向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
室提供准确有效的通信联络方式,保证通信畅通。
5.5培训演练
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对本预案及各县区粮食应急预案的学习培训,
应急工作人员由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培训,费用由同级财政落实,并结合
日常工作进行演练,尽快建设一支熟悉日常业务管理,能够应对各种突发公共事
件的训练有素的专业化队伍,保障各项应急措施的贯彻落实。
6.后期处置
6.1评估和改进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对应急处理的效果进行评估、总结,对应急预案执行
中发现的问题,要研究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粮食应急预案。
6.2应急经费和清算
6.2.1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应急动用政府调控粮、储备粮发生的差价、
贷款利息和费用开支,进行审核后,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及时进行清算。
6.2.2对应急动用的市级储备粮占用的贷款,由市农发行及时清算、收回。
6.3应急能力恢复
根据应急状态下对粮食的需要和动用等情况,及时采取促进粮食生产、增加
粮食收购等措施,补充市、县级储备粮及周转库存,恢复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能
力。
.4奖励和处罚
6.4.1对参加应急工作的人员, 有下列突出表现的单位或个人,市粮食应急
工作指挥部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任务的;
(2)对应急工作提出重要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3)及时提供应急粮食或节约经费开支,成绩显著的;
(4)有其他突出表现的。
6.4.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1)不按照本预案规定和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求采取应急措施的;
(2) 在粮食销售中以假乱真、以次充好或者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扰乱市
场秩序的;
(3) 拒不执行粮食应急指令,指定加工企业和销售网点不接受粮食加工和
供应任务的,不按指定供应方式供应或擅自提价的;
(4)国家工作人员在应急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
(5)粮食储备或粮食经营企业的库存量未达到规定水平,影响应急使用的;
(6)其他对粮食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行为。
7.附则
7.1各县区政府应根据本预案和实际情况,制订和完善本县区粮食应急预案。
7.2本预案由市粮食局负责解释。
7.3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