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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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9月15日第92号东营市人民政府令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方储备粮管理,保证库存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随时调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地方储备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是地方储备粮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办法的组
织实施。
第四条 地方储备粮管理必须做到专库储存、单账核算、账实相符。
第五条 地方储备粮规模由同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六条 地方储备粮所有权和动支权属于同级人民政府。任何单位和个人未
经批准不得擅自动用。
第七条 当市场供求失衡、粮价大幅上涨或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及突发事件
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地方储备粮动支计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动
用地方储备粮。
第八条 地方储备粮库由同级人民政府根据储备规模筹资建设,并配备相应
的管理及检测设备。
第九条 储备粮收购入库时,必须是国家标准中等以上当年产粮食。
第十条 承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和质量管理规定,及时组织安全检查和
储备粮品质检测。
第十一条 地方储备粮出入库,必须对质量等级、品质控制指标等进行检测,
并及时登记账目。
第十二条 地方储备粮实行均衡轮换制度,每年轮换的数量一般为地方储备
粮储存总量的20%至30%。
地方储备粮轮换应当按照先入先出、保证质量、高抛低吸、降低费用的原则
进行。
第十三条 承储单位根据粮食质量和储存年限等情况,于每年第一季度提出
本年度轮换方案,报同级粮食、财政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批准,由承储单位负责
落实。因轮换形成空库的时间不得超过4个月。
第十四条 地方储备粮的购销价格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收购价格加收购费
用后的结算价格,作为入库成本和农业发展银行提供贷款的依据。
第十五条 按照“钱随粮走、购贷销还、库贷挂钩、全程监管”的原则,由
农业发展银行根据购销和轮换计划,及时提供或者收回贷款。
地方储备粮贷款专项用于地方储备粮的收购、轮换和必要的费用开支,不得
挪用。
第十六条 地方储备粮的正常损耗,由承储单位按照轮换期申报,经同级人
民政府批准,由财政部门核销;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
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由财政部门逐次核销。核销损耗、损失时,必须
同步归还所占相应贷款。
因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由承储单位承担。
第十七条 地方储备粮的储存费用和贷款利息由财政部门按照季度预拨,年
终清算;轮换费用由财政部门按照“先轮换,后补贴”的原则及时拨付。
储存费用的标准为每吨每年80元,轮换费用标准为每吨每轮换期80元。
第十八条 轮换、抛售地方储备粮,因政策调整、市场变化造成的差价,经
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由财政部门全额补贴。
第十九条 承储单位负责人和库存管理人员离任时,必须进行离任审计,办
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条 承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
法律责任:
(一)擅自动用、轮换、串换储备粮的;
(二)哄抬储备粮价格,牟取暴利的;
(三)以次充好,储备粮达不到规定等级的;
(四)套取储备粮财政补贴和收购资金的;
(五)因管理不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