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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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前,市粮食部门主要是会同有关部门承办粮食加工企业粮食收购资格
的审查、申报工作,没有具体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权限。自2004年《粮食流通管理
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市、县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粮食流通管
理条例》《山东省粮食收购管理办法》和《山东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暂行办法》,
对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的资格条件、申请办法、审核程序、办理科室和电话
等方面的内容,通过公示牌、网站等形式进行公示。在资格审核和发证过程中,
一是严格政策界限和程序。对申请办理收购资格的企业,申请资料必须齐全、真
实,受理后开据受理证明,根据《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严格审核,在规定的工
作日之内办理完毕。二是坚持现场核查制度。到申请企业现场核查仓容、检查化
验设备等情况,检查保管、化验等从业人员资格情况,对经核查与申请资料不符
的,不予办理。三是坚持分管领导签批制度。对经初审达到条件的企业,报分管
领导签批后,再行办理。四是建立许可档案制度。按照“一户一卷”的原则,及
时立卷归档,确保档案材料的完整性。
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有关事项如下: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
3.《山东省粮食收购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68号);
4.《山东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暂行办法》(鲁粮调字〔2004〕81号)。
二、申请范围
已在或拟在东营市工商局登记注册,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法人、其他经
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三、资格条件
1.具备一定的经营资金筹措能力,自有资金达到20万元以上;
2.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有200吨以上的粮食仓储设施;
3.具有水分测定仪、容重器、天平、磅秤等检验化验仪器和计量器具;
4.具有相应的粮食检验化验技术人员和保管人员;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申请材料
1.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印鉴的《山东省粮食收购资格申请表》;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仅限
新设企业)复印件;
4.开户银行出具的自有资金证明;
5.仓储设施的产权证明或者有效租赁合同;
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检验化验仪器和计量器具合格
的证明材料;
7.《检验化验保管人员基本情况表》。
五、审核程序
1.申请。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并反映真实情况。申请人需要咨询有关事项的,
按承办科室职责分工进行咨询。
2.受理。职能科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
的, 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
法定形式的,在接到申请(补正材料)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3.审查。职能科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对申请人的仓储设施、检验
化验仪器和计量器具等进行实地核查。
4.决定。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粮食收购许可的决定。
符合条件的,颁发《粮食收购许可证》,并向社会公示;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
知申请人。
5.登记。申请人持《粮食收购许可证》到市工商局办理设立或变更登记。
在县区工商局登记的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需到县区粮食局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程序与上相同。
至2007年底,市粮食局共审核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49户,其中:经审核
批准法人企业33户,其他经济组织2户,个体工商户14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