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粮食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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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前,粮食市场管理主要由工商管理部门负责,粮食部门协助和配合其
工作。1998年6月6日国务院发布的《粮食收购条例》和1998年8月5日国务院发布
的《粮食购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并没有明确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主体资
格。
2004年5月26日国务院第407号国务院令颁布施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这
是建国以来中国第一部面向全社会的粮食流通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赋予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粮食流通领域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详细规定了粮食、工商
行政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卫生、价格等部门在粮食流通管理中的职责,特别是
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和执法权限作出明确的规定,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更
好地履行职责,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粮食流通新秩序提供了法律依据。《粮食
流通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后,原《粮食收购条例》《粮食购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同时废止。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实施后,东营市各级粮食部门职能实现3个转变:一
是由管理国有粮食企业向管理全社会粮食流通行业的转变。过去几十年,作为政
府机关的粮食局,主要是通过对所属国有粮食企事业单位人、财、物的管理来完
成上级下达的任务。《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后,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
的粮食政策法规,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全社会不同所有制性质的粮食经营者
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和行业指导。两者间的关系是服务与被服务、行政主体
与行政相对人的关系,无领导与被领导之间的关系,更无经济利益关系。二是由
对粮食流通管理的被动协助者向依法行政主体转变。原来粮食部门处在对粮食流
通市场管理的协助地位,发现粮食经营中的违规行为只能协调工商部门查处,粮
食部门无实质性的行政管理职权,没有处罚权。《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赋予粮食
行政管理部门对粮食流通市场负有检查、监督和处罚的权力,成为粮食流通行政
管理的主体。三是由依靠行政命令管理向依法管理转变。在计划经济条件下,粮
食行政部门主要依靠行政命令来管理,上级下计划、调令,下级按上级的要求执
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后,使改革后的粮食市场放而有序、放而不乱,
粮食流通秩序更为规范,粮食行政部门依法对全社会粮食流通行业进行管理,并
按法定的职权、义务、时限、程序进行管理,做到依法行政、依法管粮,切实维
护好国家粮食安全,切实保护好粮食生产者、消费者和经营者的根本利益。
2004~2007年,全市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各级粮食部门加
大粮食行政执法的宣传力度,营造了全社会维护粮食流通秩序的浓厚氛围;完善
粮食行政执法主体,建立粮食执法机构。依法对社会粮食流通实施监管,全面提
高执法人员素质。先后安排80余人次参加国家、省、市组织的执法培训,为开展
好粮食行政执法工作奠定了基础。认真开展粮食行政许可审批工作。主动服务,
及时办理审批手续,共为49家粮食经营企业发放《粮食收购许可证》。按照国家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规定,认真开展粮食行政执法工作,监督检查做到“三
个服务三个保证”:服务宏观调控大局,保证粮食安全;服务人民群众健康,保
证粮食质量卫生;服务种粮农民和粮食企业,保证流通秩序畅通。市粮食局积极
开展执法检查, 规范市场秩序, 强化服务意识,收到良好效果。结合实际创出
“服务寓于执法”的经验,做到文明执法、人性化执法和为民执法,在执法中积
极为企业搞好服务,得到国家和省粮食局的充分肯定和推广。2005年11月29日,
在国家粮食局召开的全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会议上,市粮食局作为唯一的地
市级单位介绍经验,被国家粮食局表彰为“2005年度全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
先进单位”。
2006年8月31日~9月1日, 国家粮食局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调研组来东营市调
研。调研组由国家粮食局监督检查司处长袁辉带队,成员有广西、重庆、甘肃、
山东等省市自治区粮食局有关处室负责人。调研组考察了东营市鲁通米业有限责
任公司、山东半球有限责任公司东营分公司和东营市粮食储备库,查看有关资料,
听取市粮食局领导的汇报,就进一步做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进行座谈交流。
调研组对东营市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给予高度评价, 特别是对东营市粮食局
“服务寓于执法”,在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中坚持以服务为主,帮助粮食经营企业
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要求规范经营行为,向企业提供经营信息和相关资料,
引导企业依法经营等给予高度评价。
2006年,东营市粮食局获全省粮食执法工作先进单位称号。
2007年,利津县粮食局获全省粮食执法工作先进单位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