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粮食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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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属于特殊商品,在税制改革以前,国有粮食企业经营粮油基本上不纳税。
税制改革以后,开始是将经营粮油视同经营一般商品照章纳税,鉴于粮食政策和
粮食经营的实际情况,很快又恢复了免税政策。
1985年1月份起,粮油议价零售按营业额3%缴纳营业税。
1987年第二步利改税,粮油工业、饲料工业实现的利润缴纳企业所得税。
1988年,国有粮食企业缴纳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1989年,粮食企业缴纳国家预算调节基金。
1991年,对饲料工业企业免征所得税3年。
1993年12月,国务院确定,从1994年1月1日起,对粮食、食用植物油、饲料
开征增值税,税率为13%。
1994年1月1日起,粮食企业实现的利润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
总局 《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财税字
〔1994〕4号)文件规定,对国有粮食企业销售给军队的粮油,返销农村的粮油,
国有粮食批发企业销售给国有粮食零售企业的粮油,国有粮食零售企业销售给城
市居民的粮油免征增值税。农业产品的增值税税率由17%调整到13%。
1994年5月1日至1995年12月31日,对国有粮食企业销售给军队的粮油、返销
农村的粮油、批发给零售企业的粮油以及零售给城市居民的粮油免税,饲料免征
增值税。
1996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国有粮食企业免征增值税问题的
通知》(财税字〔1996〕49号),根据国务院关于粮食部门两条线运行的精神,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国有粮食企业经营政策性粮食免税,并对国有粮食
购销储运企业和政策性粮食的定义进行了明确。由于山东省属粮食自收自支的省
份,为便于税收政策的落实,山东省国税局下发了《关于加强粮食征免管理的通
知》,规定国有粮食企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作价办法经营的粮食,在粮食系统各
企业之间加工、调拨、批发销售的,免征增值税;军队用粮、城镇居民口粮,返
销农村的粮食免税; 大众化食品按加工操作收入的6%征税;粮油副产品按饲料
规定免税。
同年8月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68号文件规定,对国有
粮食企业保管政府储备粮油取得的财政性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政府储备粮油是
指:国家储备粮油、国家专项储备粮油、国家临时储备食油,以及地方各级人民
政府建立的各类储备粮油和为调控粮食市场的吞吐调节粮食。财政性补贴收入是
指:国有粮食企业保管上述各项政府储备粮油,从各级财政或粮食主管部门取得
的贴息、费用补贴收入。
1999年,为适应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需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再次对粮
食征免管理进行调整完善,结合山东省实际,山东省财政厅、国税局下发了《关
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规定: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
征增值税;对国有粮食企业销售军粮、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免征增值税;
对国家指定的企业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进口的粮食免征进口环节和销售环节增值
税;对其他粮食经营企业经营的粮食,包括零售环节销售的粮食,一律征收增值
税。为支持国有粮食企业顺价销售粮食,对粮食加工企业和粮食经营企业从国有
粮食购销企业购进的粮食,可依据购销企业销售发票所注明销售额的13%抵扣进
项税额;对工业生产企业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购进的粮食,可依据购销企业销售
发票所注明销售额的10%抵扣进项税额。除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销售继续免征
增值税外,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对粮油加工企业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
从2000年1月1日起,东营市粮食购销企业全部实行防伪税控管理,购销企业
粮食购销和粮油工业企业的副产品增值税减免政策全部落实。
2001年底,随着粮食改革的不断深入和粮食生产经营形势的变化,山东省国
税局在总结各地粮食部门增值税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山东省粮食企业增值
税免税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重新明确和规范粮食企业减免增
值税的有关细则。
1.进一步界定“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概念。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是指承担国家
及各级政府粮食收储任务,从事国家定购粮、保护价粮、议购粮、中央和地方储
备粮、进出口粮的收购、调拨、储存、批发和销售业务的各级国有粮食企业(包
括国有控股粮食企业)。
2.进一步明确粮食的种类。粮食种类是指各种主食食科植物果实的总称,包
括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和其他杂粮(如大麦、荞麦等),以及经碾磨、
脱壳等工艺加工后的粮食(如面粉、玉米面、渣等)。
3.重新明确粮食的征税范围。除以上所指粮食外,切面、饺子皮、馄饨皮、
面皮、米粉等粮食复制品属于粮食征税范围;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
便食品、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不属于粮食征税范围。
4.明确粮食、财政、国税等部门在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资格认定中相应的责
任。
5.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增值税征免的管理(特别是增值税
专用发票的管理)、年度审核及问题处理的规定。
2004年,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463号文件规定,自2002年4月起,对经铁
路运输的稻谷、大米、小麦等粮食和棉花实行全额免征铁路建设基金。
同年6月21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74号文件《关于中国储
备粮管理总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在2005年底前,对中储粮总公司及
其直属粮库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中储粮总公司及其直属粮库资金
账薄免征印花税,对其经营中央储备粮(油)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
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对中储粮总公司及其直
属粮库经营中央储备粮(油)业务自用的房产、土地,比照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
业经费的单位,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中央储备粮总公司及各分公司
所属的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承储企业,按照国家指令计划销售的政府储备使用植
物油,可比照国家税务有关规定,允许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纳入增值税防伪
税控系统管理。
2007年底以前,对有困难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生产经营性用房和土地,按
规定程序审核批准后,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东营市粮食主管部门和粮食企业,均执行了以上各项税收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