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粮油信贷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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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粮油信贷政策的演变
1985年,粮食企业银行存、贷款由原来的存贷账户合一改为存贷分户。
1986年以前,东营市粮食企业主要从中国工商银行和中国农业银行开户;从
1986年开始,全部划转到中国农业银行,粮食收购资金贷款全部由农业银行供应。
1988年9月, 由于经济发展过快,银行提高贷款利率,抑制经济发展速度,
10月1日,粮食贷款利率平价由月利率3.3‰改为7.5‰,议价由6.6‰改为9.75‰。
粮食贷款利率的提高给政策性亏损的粮食商业企业带来很大影响。
1989年,又恢复了粮食贷款优惠利率的政策,其办法是:平议价粮食执行同
一贷款利率,银行定期返回利差。
1990年,国家开始对经济环境进行治理整顿,银行为促进企业经济形势的好
转2次降低贷款利率。 平价粮食贷款继续享受优惠利率政策,根据商业部和山东
省粮食局的部署,以县区粮食局为单位,积极实行内部结算中心制度,负责办理
所属企业的结算业务,以加速资金周转。银行也积极帮助粮食部门筹建以县区为
单位的结算中心或内部银行,对粮食收购资金敞开供应,不受规模限制,正常收
购调入粮食所需贷款一律免于担保。内部结算中心,认真借鉴银行的资金管理办
法,制定了完备的资金管理手续,严格执行有关金融政策和制度,并自觉接受银
行部门的监督检查。结算中心在做好系统资金结算的同时,本着有偿自愿的原则,
积极筹集所属企业的各项闲散资金,参加商品周转,调剂系统内部资金余缺。
1991年4月21日,粮食贷款利率由月利率6.9‰下调为6.45‰。
1992年8月1日,东营市粮食局成立结算中心,市直单位划转贷款基数5728万
元,其中工商银行4028万元,农业银行1700万元。市直基层单位在结算中心实行
存贷合一。
1993年8月,东营市粮食局结算中心撤销,银行贷款全部划转到基层企业。
1994年,国家成立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具体承担粮棉油企业资金的供应和管
理工作。多年来,粮食企业只能到农发行存贷款,不允许到其他银行开户。
1996年,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东营市分行成立,具体承担粮食企业资金供应和
管理工作。全市粮食企业存贷款业务全部划转到市农业发展银行,银行对收储企
业采取粮油收储贷款与库存挂钩的资金管理办法。
同年,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发〔1996〕392号文件印发《粮棉油政策性
收购资金供应和管理规定》,规定粮棉油政策性收购企业只能在农业发展银行或
其代理银行一家开立账户,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及其代理
银行以外任何银行和金融机构不得受理粮棉油政策性收购企业开户。粮棉油政策
性收购企业不得将粮棉油调销回笼资金转移到其他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挤
占挪用收购资金。
1998~2000年,粮食工作实行“三项政策一项改革”,即按保护价敞开收购
农民余粮,粮食收储企业实行顺价销售,农业发展银行收购资金封闭运行三项政
策和加快国有粮食企业自身改革。对收购资金实行封闭运行管理,是三项政策的
内容之一,粮食系统以执行“三项政策”为目标,实行以封闭运行为中心的信贷
管理。根据“库贷挂钩、钱随粮走”的流转程序和原则,严格监控粮食收购、储
存、 调销各环节的粮食和资金运行,实行购贷销还,即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收1公
斤粮贷1公斤的钱, 卖1公斤粮还1公斤的本息,及时如数收回其所占用的贷款本
息,确保信贷资金运动与粮食商品运动在方向上一致,在规模上相符。实行收购
资金封闭运行管理后, 新增贷款与新增库存值比例基本达到100%,销售货款归
行率也达到100%,除因客观原因发生亏损外,没有发现挤占挪用收购资金问题。
农发行对地方储备粮贷款管理要求:1.计划性原则。地方储备粮贷款的发放
和收回,必须与地方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下达的地方储备粮收储、抛售、轮换、
进(出)口等相一致。2.财政保证性原则。地方储备粮贷款必须以地方政府的粮
食风险基金或其他财政性补贴资金作保证。3.库贷挂钩原则。地方储备粮贷款的
管理坚持“钱随粮走、购贷销还、库贷挂钩、全程监管”的原则,地方储备粮贷
款原则上要与地方财政等有关部门核定的地方储备粮的入库成本相一致。
2001~2003年,全市粮食系统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
革的意见》 。2001年7月31日,国务院下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
的意见》(国发〔2001〕28号),要求放开销区,保护产区,省长负责,加强调
控,局部粮食市场化改革,实行“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的信贷政策。
随着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推进,特别是实施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以
来,农发行粮油贷款营销与管理的政策环境和客户基础发生很大变化。2004年,
农发行和粮食部门以粮食全面市场化为标志,适时调整和完善与市场化改革相适
应的信贷管理制度体系。 5月23日,国务院发出《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
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4〕17号)。此文件实施后,贷款对象由单一的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转到多种所有制形式并存的粮食购销企业,贷款支持环节由单
一的购销环节逐步延伸扩大到整个粮油产业,贷款方式由单一的信用贷款方式转
变为信用贷款、担保贷款相结合,同时采取多种措施,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
二、2004年后粮食贷款管理体系
(一)以落实政策为主的贷款管理办法有7个:粮食收购资金贷款管理办法,
粮食储备贷款管理办法,粮食调控贷款管理办法,粮食流转贷款管理办法,粮食
加工贷款管理办法,粮食合同收购贷款管理办法,粮食仓储设施贷款管理办法
(二) 以风险控制为主的贷款管理办法有9个:贷款风险管理办法,企业贷
款资格认定办法,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办法,企业授信管理办法,贷款担保管理办
法,商品粮油库存信贷监管办法,企业新老贷款分开管理办法,以资抵债管理办
法,呆账认定与核销管理办法。
(三)以贷款操作为主的贷款管理办法有1个:粮食贷款操作规程。
(四)2007年信贷政策调整:
1.粮食收购贷款。是指农发行向企业发放的用于自主收购粮食所需资金的贷
款,粮食收购贷款属于准政策性贷款。
(1)准政策性贷款范围:一是支持粮食企业按市场价自主收购小麦、稻谷、
玉米、 大豆等4个主要粮食品种而发放的粮食收购贷款;二是支持粮食企业按市
场价自主收购油菜籽、花生2个油料品种而发放的油料收购贷款。
(2) 准政策性贷款管理。在资金供应方面,准政策性贷款的资金和贷款计
划优先给予保证,确保粮食收购顺利进行。贷款的发放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执
行政策,择优扶持,控制风险,封闭运行。
2.粮食流转贷款。
(1) 贷款用途:一是借款人从其他企业调入粮食(含原粮、成品粮以及粮
食副产品)的调销资金需要。二是借款人从粮食收购市场收购除准政策性粮食品
种(稻谷、小麦、玉米、大豆)之外的粮食品种的收购资金需要。三是借款人经
营粮食种子的合理资金需要。
(2) 贷款对象:一是粮食购销企业。二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粮食经营
资格的商业、贸易、物流(包括储运、粮食批发市场及粮食批发交易企业)企业。
三是具有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种子经营许可证》,
从事粮食种子经营的企业。四是其他从事粮食流通的企业。
三、贷款资格的认定
为适应粮食购销市场多元化的新格局,农发行下发了《关于开展粮食油企业
贷款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对贷款资格认定的范围、基本标准、时间要求等做
出明确规定。贷款资格认定范围包括已与农发行建立借贷关系和准备与农发行建
立借贷关系的粮食购销企业;从事粮食购销经营活动的国有及国有控股粮食企业;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制后落实农发行贷款债务,继续从事粮食经营的各种所有制
企业;具有粮食经营资格,按规定属于农发行贷款范围的产业化龙头企业、加工
企业和其他粮食企业。
四、主要信贷产品
2006年以来,随着粮食购销市场化进程的加快,农业发展银行的信贷政策发
生较大变化,实现了从传统的政策性贷款,向以政策性业务为主、商业性为辅的
“一体两翼”转变。
(一)主要贷款品种:1.中央储备粮贷款;2.地方储备粮贷款;3.粮食调控
贷款;4.粮食收购贷款;5.粮食流转贷款;6.粮食加工企业贷款;7.粮食合同收
购贷款;8.粮食仓储设施贷款;9.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10.粮油种子贷款。
其中:1~5项属于传统项目,6~10项属于新开发的项目。
(二)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主要贷款项目:1.收购贷款:自主经营贷款(农发
行科目);2.最低收购价贷款——调控贷款(农发行科目);3.调销贷款:外地
调入——与企业经营有关;4.储备贷款:其中轮换贷款——先入后出形式;5.建
仓贷款:仓储设施贷款;6.地方调控粮贷款——政策性贷款;7.自补挂账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