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财务管理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b5&A=17&rec=50&run=13

财务管理涉及的范围较广,随着经济发展和管理需要,管理体制、内容和方
法不断完善和补充。
一、财务管理制度
1985~1989年,随着粮油业务的发展,粮食政策和粮食财务管理体制的调整
以及财政金融体制的改革,粮食企业在流动资金运用上出现一些新情况和问题,
结算资金增长过快,占流动资金的比重大幅度上升。山东省粮食局根据国家粮食
局有关规定,出台一系列关于加强企业资金管理、资产管理和财务会计管理的意
见(85粮办字第10号、86粮财字第29号、87粮办字第25号、鲁粮财字1989第17号
等),其中规定:独立核算的粮食企业都要加强财务管理,根据业务需要设置会
计机构、委任会计主管人员。严格业务经营的手续制度,认真执行国家政策法规
和财经纪律。建立健全岗位经济责任制,逐步推行领导人离任审计制。进一步加
强资金管理,严肃财经纪律,清理收回外借外欠资金和财产,实行经济损失赔偿
责任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赊销商品,预付货款。粮食系
统平价粮油调拨,要严格按照现行的结算办法,及时办理货款结算,减少资金拖
欠。调入方不能按时结付货款的,要承担因拖欠货款给调出方增加的利息和罚息。
议价粮油调拨结算,要全面推行商业汇票、银行汇票等结算办法。对与粮食系统
外部的一切经济往来,要严格实行经济合同制,在不了解对方资信、支付能力和
经济状况的情况下,一律不准与其发生经济往来。要严格资金管理制度,不准外
借资金,不准为任何部门和个人担保贷款,不准职工个人借用公款,不准挪用流
动资金搞基本建设,不准自行联营投资,需联营的项目要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并
承担经济责任。要加强现金、银行账户和转账支票的管理,不准以白条抵顶现金
库存,不准收取他人转账支票兑换现金,不准出租、出借账户和支票。违反资金
管理规定,造成经济损失的,要追究单位领导和经办人的责任,并赔偿全部经济
损失。要强化资金管理,建立和完善资金管理制度。
1986年财政部颁发的《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固
定资产标准是指单位价值在200元、500元或8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的厂
房、建筑物和各类设备。粮食企业实行综合折旧率。
1989年财政部颁发的《国营商贸金融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办法》规定:从1989
年1月1日起,执行新的固定资产划分标准,粮食企业由实行固定资产综合折旧改
为分类折旧。
8月,东营市粮食局下发《关于加强专用基金管理的通知》,规定:1. 各单
位各项专用基金必须纳入计划管理, 凡购置和基建用款在3万元以上者,必须向
市局提供计划,按市局核批的项目计划开支。2.各项专用基金使用必须坚持先提
后用的原则,不得超前开支或预提。凡无专用基金的单位,一律不得开支挤占商
品流转借款,凡挤占者要追究责任。3.进一步明确各单位提取的发展生产基金只
准用于发展生产,不得用于职工福利和其他非生产性开支。对较富裕的单位,每
年可适当提出部分生产基金补充企业流动资金,以减少银行贷款,对这部分资金
实行分账管理。4.为发挥资金使用效益,企业间专用基金可在双方协商同意的情
况下实行有偿借用。
1990年,根据财政部颁发《国营商业外资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规定,低
值易耗品仍执行“五五”摊销,即在低值易耗品领用时摊销其一半价值,在报废
时再摊销其另一半价值。根据山东省财政厅鲁财商字(92)第41号文件,从1992
年7月1日起,粮食企业固定资产单位价值的标准由800元提高到1500元。
1992年,国家开始实行会计制度改革。全市国有粮食企业以前一直执行《商
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 ,1993年7月,全市粮食系统执行新的企业会计制度,增
减记账法改为借贷记账法,粮食企业全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财务通则》。
1996年,东营市粮食局按照省财政厅和市财政局关于“在商贸企业制定适应
本企业特点的内部财务管理办法”的要求,下发东粮字〔1996〕70号文件《关于
制定粮食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各县区粮食局、各基层单位根据
自身特点,制定本单位、本部门的内部财务管理办法,以适应目前企业改革和强
化企业管理的需要。各单位首先根据粮食企业购、销、调、存、加各环节和流动
资产、固定资产、对外投资、递延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等不同类型资产,
结合资金运用、成本和费用、收入和利润分配、往来账项等情况制定出草案,然
后经职工代表大会或经部分职工代表讨论通过,制定出比较完善的财务管理办法
和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
9月, 东营市粮食局根据国家、省粮食局整顿粮食会计工作秩序,进一步提
高会计工作质量的通知要求,针对粮食企业近几年存在的管理放松、库存不实、
队伍膨胀、 资金管理不善、 经营项目不善和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下发东粮字
〔1996〕78号文件《关于在全市粮食企业中开展“整顿企业秩序、强化企业管理”
活动的通知》,在全市粮食企业开展“五查五清”活动,即“查账目、清资金;
查库存、清粮油;查项目、清财产;查用工,清人员;查违纪、清拖欠”。具体
要求:通过查账目、清资金,摸清企业资金占用是否合理,挤占挪用的数额和内
容,有无账外资金和小金库,赊销外欠的时间、内容、经办人和清理情况,有无
白条顶库,结合整顿会计工作秩序检查有无账务管理混乱、造假账、报虚账和其
他不按财经制度、 法规办事的现象等。9月23日,市粮食局组织专门人员对市直
东营区粮食分局、河口区粮食分局、东营市面粉厂、东营市粮油贸易公司、东营
国家粮食储备库、 油城宾馆、易简实业有限公司7个单位进行检查。检查范围为
1995年和1996年1~7月的会计凭证、会计账薄、会计报表和建章立制情况。各单
位都建立了“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但存在会计凭证、会计账薄的记录内容
不全、记载不准确、手续签章不齐全的问题;有的单位执行会计制度不严,存在
少提或不提折旧、递延资产摊销不及时的问题。对存在的问题各单位都认真进行
了整改。
年内,东营市粮食系统根据国发〔1995〕15号文件《国务院关于粮食部门深
化改革实行两条线运行的通知》,将粮食部门政策性业务和经营性业务分开,实
行财务分开,单独核算。企业不再承担政策性亏损,政府对政策性业务单位的补
贴和和承担政策性业务的商业性经营企业的代理费用及时拨补。企业开展多种经
营和附营业务已占用的资金由农业发展银行划转到商业银行,因经营管理不善发
生的亏损由企业自行消化。此后,东营市粮食系统未出现新的财务挂账。
1997年7月, 按照国家粮食储备局、省粮食局通知要求,根据东营市粮食企
业实际,并结合1996年“五查五清”工作成果,东营市粮食局下发东粮字〔1997〕
108号文件《关于在全市粮食系统深入开展清理资金工作的通知》 。市粮食局成
立资金清理领导小组,广饶县粮食局、利津县粮食局、垦利县粮食局、东营区粮
食分局、河口区粮食分局、东营市面粉厂、东营市粮油贸易公司、东营国家粮食
储备库、油城宾馆等单位也成立相应机构,历时一个半月时间共清查粮油库存商
品22634万元,视同库存商品1812万元,应收款项12584万元,货币资金3781万元,
银行借款59213万元,收回款项800多万元。
同月, 东营市财政局东财办字〔1997〕第4号文件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山东省企业财务管理工作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规定:企业财务管理工作
考核的范围为国有企业、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国家出资额所占比例超过50
%或实质上拥有控制权的公司制企业,考核内容一是建立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情况,二是财务政策落实情况,三是财务成果指标完成情况,根据考核结果表彰
奖惩。 同时,东营市财政局东财办字〔1997〕第5号文件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印
发〈企业财政财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对企业所发生的涉及财政财务
收支的所有事项实施财政财务监督。企业财政财务监督的范围为国有企业、国有
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国家出资额所占比例超过50%或实质上拥有控制权的公司
制企业。财政财务监督的内容:一是财会基础工作,包括会计机构和人员、账证
设置、财务软件等的监督;二是财会核算监督,包括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
收入、成本费用、利润及利润分配等的监督;三是财务报告的监督。
1998年, 山东省计划委、粮食局等4部门鲁计流通字〔1998〕1299号文件印
发《山东省粮食企业收储业务与附营业务分离的实施办法》,要求进一步转换经
营机制,使粮食收储企业在人、财、物方面与粮食行政管理机构彻底脱钩。据此,
东营市陆续成立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粮食收储公司。东营市粮食局制定了主附
营业务分离方案,对企业原来的资产、负债进行合理划分,附营业务占用的农发
行贷款和相应的存款,全部划转到有关商业银行和信用社。
山东省财政厅鲁财工字〔1998〕38号文件《关于进行全省企业财务管理工作
考核的通知》,要求对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财务政策及财经法规执行、财务
成果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东营市粮食局根据考核要求,对所属企业进行考核
统计打分。
年内,全市粮食系统实行粮食收购资金封闭运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粮食收
购资金封闭运行规定:粮食收购资金只能在农发行开设基本结算账户和相应的存
款专户,并实行专户专存,专款专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必须顺价销售,
不得低价亏本销售。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在粮食销售后,应当及时足额将销粮款存
入基本账户,归还粮食收购资金贷款本息,不得挪作他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必
须按照国家有关粮食收购的规定,实行户交户结,及时向售粮者本人支付售粮款,
不得户交村结,不得以实物或者其他方式抵充售粮款。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必须在
会计凭证、账簿、报表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中,如实记载粮食购销成
本、收购量、库存量,以及粮食购销的盈利和亏损,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
请粮食收购资金贷款(包括收购、储备、调销贷款,下同)和国家拨补的粮食利息、
费用补贴。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挤占、挪用、截留粮食收购资金贷款或者
国家拔补的粮食利费补贴。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违反国
家规定,向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任何税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
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挤占、挪用、截留粮食收购资金贷款或者国家拨补的粮
食利费补贴,不得干预上述资金的正常使用,不得指令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从事违
反国家有关粮食购销规定的活动。农发行应当严格按照收购贷款与粮食库存值增
减挂购原则,并根据粮食收购进度向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及时足额供应粮食收购资
金,不能以任何形式挤占、截留、挪用或者违反规定拖延供应粮食收购资金。财
政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及时足额拨补资金,用于省级储
备粮食利费补贴,以及粮食购销企业因敞开收购农民的余粮,致使经营周转粮食
库存增加、流转费用提高,又不能通过顺价销售予以弥补的超正常库存粮食(超
储库存)的利费补贴。
年底,全市粮食企业主附营业务的分离工作基本完成。各县区成立粮食收储
管理中心,对主附营业务合在一起的企业进行分离,分别成立收储业务和附营业
务两个独立的经济实体,并进行工商注册登记。在此基础上,从资产、负债、开
户行等方面将收储业务和附营业务进行分离。市粮食企业由于长期计划经济的影
响,特别是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过程中,由于历史的原因,形成部分企业
家底不清,包袱沉重,悬账悬案久悬不决,损失长期挂账等问题。为了摸清家底,
解决遗留问题,市粮食系统层层成立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在系统内部开
展全面彻底的清产核资工作, 共评估升值458万元,清理出固定资产损失429.70
万元,报废固定资产152.60万元,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572.84万元。共处理各种
资产、资金损失886.6万元,其中:冲减资本公积金444万元,盈余公积金78万元,
资本金364.6万元。
1999年,山东省财政厅、粮食局鲁财商字〔1999〕70号文件印发《山东省国
有粮食购销企业财务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购销企业的各项财务管理规定:购
销企业只能在农业发展银行开立相应的存款账户。加强应收及预付账款的管理。
购销企业可按月预提坏账准备金, 于年度终了再按年末应收账款的4‰清算,发
生的损失经财政部门批准后冲减坏账准备金。购销企业构建固定资产单位价值较
大的,必须报批。构建固定资产不得挤占挪用收购资金。购销企业应履行财产损
失的鉴定和报批手续。 固定资产损失每笔金额超过5万元或年度累计处理金额超
过20万元, 流动资产损失每笔超过2万元或年度累计处理金额超过10万元的,必
须报经财政、粮食部门批准。购销企业提取折旧实行分类折旧率办法。
2001年,根据《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和国务院、省政府关于粮食流通体
制改革的精神,东营市粮食局印发东粮字〔2001〕26号文件《东营市粮食企业财
务管理办法》,进一步对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成本费用管理、粮食顺价销售、
粮油补贴、利润分配、财务报告等进行全面规范。其中规定:
1. 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
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资产均应作为固定资产;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
设备的物品, 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2年的也作为固定资产
管理。
2.企业购建固定资产必须进行可行性研究,按照规定经批准后,方可立项。
市属购销企业购买生产用固定资产单位价值在5万元以上、非生产用固定资产1万
元以上的,必须报经市粮食局批准方可购置。需要办理控购手续的,必须严格执
行有关规定。购建固定资产,不得挤占挪用收购资金。固定资产年末进行盘点清
查,做到账实相符。
3.购销企业提取固定资产折旧,实行分类折旧率办法。
4. 企业应履行财产损失的鉴定和报批手续。固定资产损失每笔金额超过5万
元或年度累计处理金额超过20万元;流动资产损失(不包括定额损耗)每笔金额
超过2万元或年度累计处理金额超过10万元的, 必须报经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批
准。
5. 企业的各项待摊费用应在1年内摊销完毕,各项待处理财产损失应在批准
期限内摊销完毕, 各项递延资产应在5年内摊销完毕,各项无形资产应在10年内
摊销完毕。
6.购销企业应严格执行粮油收购资金专户管理制度,在农业发展银行开设账
户,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在其他金融机构开设结算账户。
7.粮油收购资金只能用于粮油收购及其相关的费用支出,不得用于固定资产
投资、长期垫付财政应拨补贴款、弥补企业自身亏损,以及附营业务和其他占用。
8.粮油销售实行“钱货两清”的结算方式,及时归还售出粮食所占用的贷款
本金和利息。经农业发展银行同意发放的费用贷款,通过企业财务账户垫支,与
收购贷款分开管理。企业应建立和健全粮油商品成本管理制度,正确核算粮油商
品成本,严禁乱挤乱摊、虚列成本。
9.购销企业收购入库的定购粮、保护价粮按照实际收购价计价,并分年度列
账。
10.企业应按照效益性、计划性和经济责任制原则,加强商品流通费用管理,
采取提前预算、倒逼成本、费用定额、先审后报等管理方法,编制费用支出计划,
制定费用定额标准,严格控制不合理、不正常的费用开支,把节支重点放在非生
产性支出上,尤其要严格控制办公经费和业务招待费开支,亏损企业不准购置小
汽车、移动电话和高档办公用品,降低商品流通费用水平。
11. 购销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补贴标准和应补数量(金额),按照权
责发生制原则,按月计算应收补贴款。补贴额按以下标准计算:
(1)利息补贴按应补贴项目平均占用资金和一年期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2)中央专项储备粮食费用补贴,按每年每50公斤原粮4元计算。
(3)国家储备粮食(即甲字粮和506粮)费用补贴,按各地地方政府确定的
补贴标准计算。
(4) 中央专项储备食油、临时储备食油费用补贴,按每年每50公斤油脂20
元计算。
(5)超合理库存粮食费用补贴,按鲁财商字〔1999〕39号文件规定计算。
12. 粮油政策性补贴由财政、粮食部门对购销企业进行拨付和清算。购销企
业要据实上报粮食库存数量,严禁套取超储粮利息、费用补贴款。企业当年实现
的利润,在缴纳所得税后,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下列顺序分配:
(1)被没收的财产损失、支付违反税法的滞纳金和罚款;
(2)弥补超过所得税前的利润抵补期限,按规定用税后利润弥补的亏损;
(3)按税后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和10%的公益金;
(4)弥补新增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资金占用。
13. 购销企业要坚持顺价销售原则。顺价销售价格以定购价、保护价新购入
粮食的成本为基础,加上当期应合理分摊的商品流通费和最低利润确定销售价格。
当期合理费用应扣除财政部门应拨付的超储利息、费用补贴。
14. 结算资金正常的结算期一般为1个月,最长不超过3个月。对正常结算期
的结算资金,购销企业应做好催收工作;对超过正常结算期的结算资金,购销企
业应组织力量进行清理,尽快收回销售货款。
2004年9月, 市粮食局为适应粮食流通体制改革,规范粮食企业财务行为,
根据《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股份制企业会计制度》和国务院、省政府关于
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有关精神,结合国有粮食企业财务管理的实际情况,对2001
年制定的《东营市粮食企业财务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2006年7月, 市粮食局为进一步加强局机关资产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
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东营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
产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实际,制定《东营市粮食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实施细则》。其中规定:财务审计科和办公室负责市粮食局机关资产的具体管理
工作,同时对东营区粮食分局、河口区粮食分局的行政事业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和原值单价在规定标准以上的固定资产无偿调拨、出
售、报废、报损等,由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分管领导研究同意,市粮食局初审,
报市财政局审批。以出售方式处置资产,需征得房产管理、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
同意,并由财政部门委托拍卖。处置固定资产原值单价在规定标准以下的,由市
粮食局审批,审批结果报财政部门备案。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出售等取
得的收入,以及资产报废报损等残值变价收入,要按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缴入
财政国有资产专户,严格使用管理。
同年9月, 市粮食局为加强地方储备粮库财务预算管理工作,建立合理的全
面预算管理体系,规范企业经济活动,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制定下发《东营市地
方储备粮库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从预算的编制原则、财务预算管理的组织
机构、财务预算的形式、财务预算的项目及编制依据、财务预算的编报程序、财
务预算的执行与控制、财务预算的调整、财务预算的监督与考核等方面进行规范
和提出要求。其中规定:每年11月15日前,市粮食储备库根据上级粮食行政管理
部门提出的下一年度的战略目标和各部门的具体任务,结合下一年度的工作重点,
按照预算编制的形式和要求进行编制,并由财务预算编制委员会审议后报市粮食
局审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定期组织对财务预算审计,纠正财务预算执行中存
在的问题,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维护财务预算管理的严肃性。
2007年1月1日,全市粮食系统开始执行新的《企业会计制度》和国家粮食局
制定的《关于粮油有关业务会计处理的规定》。为了统一规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从事粮油(含饲料)经营、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活动的粮食企业的
有关业务(包括粮油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的会计核算,
国家粮食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会
计制度》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于2006年6月8日制定下发《关于粮油有关
业务会计处理的规定》,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二、会计基础工作及会计人员管理
1987年,为了加强对会计工作管理,提高会计人员素质,东营市粮食局根据
山东省财政厅(87)鲁财字第43号文件,在全市粮食系统狠抓会计基础工作,同
时开展会计基础工作评比活动。通过抓基础、达标准、上等级、试点验收等阶段,
历时1个月,共验收63个基层粮所、店,达标合格单位58个,不合格单位5个。
至1988年上半年,全市粮食系统独立核算单位94个,会计基础工作达标82个
(其中会计基础工作三级单位26个)。
1988年,东营市粮食局、东营市财政局下发(88)东粮财字第14号文件《关
于表彰一九八七年度会计基础工作优胜单位的决定》,东营区粮食分局、东营区
粮食分局基东中心店、广饶县粮食局颜徐粮所被评为省级优胜单位;广饶县粮食
局的颜徐粮所、广饶镇粮所、粮食局供应站,利津县粮食局的利津镇粮所、明集
粮所,垦利县粮食局的董集粮所、双河粮所,河口区粮食分局的河口中心店,东
营区粮食分局的基东中心店、基西中心店、牛庄粮所,东营市粮油购销储运公司
汽车队等12个单位被评为市级优胜单位。
1989年, 东营市人民政府东政字 (1989) 第115号文件转发东营市财政局
《关于全市开展会计工作达标升级活动的意见的报告》,要求1990年会计工作全
面达标。 东营市粮食局下发东粮财字(90)第4号文件《关于会计核算、账簿设
置中需要统一的若干内容的规定》,使全市粮食系统会计核算、账簿设置达到统
一化。
年内,根据山东省粮食局(88)粮财字第17号文件《关于开展全省会计基础
检查评比活动的通知》 和东营市财政局东财字(88)第3号文件要求,东营市粮
食局下发东粮财字(89)11号文件,在全市粮食系统开展会计基础工作评比活动,
对评比出的先进单位授予“东营市粮食企业会计基础工作先进单位”称号。经过
检查,共评出市级先进单位16个:广饶县粮食供应站、广饶县颜徐粮所、广饶县
大王粮所、利津县利津粮所、利津县明集粮所、利津县陈庄粮所、垦利县双河粮
所、垦利县董集粮所、垦利县宁海粮所、东营区井下粮店、东营区基西粮店、东
营区运输粮店、河口区河口中心店、市粮油议价公司、市购销储运公司汽车队、
市面粉厂; 省级先进单位4个:广饶县粮食供应站、广饶县颜徐粮所、东营区基
西粮店、河口区河口中心粮店。
1990年9月, 经过东营市财政局的复核验收,东营市粮食系统35个单位在全
市率先进入会计工作三级单位。
1999年,为进一步加强会计管理工作,强化会计监督,东营市人民政府下发
东政发〔1999〕25号文件《关于加快会计人员管理体制改革的通知》,对会计人
员管理体制进行改革。改革的内容:实行双重管理,同时有计划地在行政事业单
位进行会计委派制试点工作。东营市粮食局为全市3家试点单位之一,有2名会计
人员为市财政局委派。
2000年,为加强会计管理,加大对企业的监管力度,市粮食局在直属企业实
施会计委派制度。委派的会计人员经考试、考核符合任职条件者,由市粮食局颁
发委派证书。会计人员一经委派,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持委派证书到指定的单
位报到上岗。委派会计人员接受市粮食局和受派单位的双重领导,以受派单位领
导为主。委派会计的考核、考试工作由市粮食局组织进行。委派会计实行定期交
流和回避制度。会计人员岗位一般3年交流1次,委派会计与单位主要负责人之间
属回避范围的,执行回避制度。市粮食局制定了《委派会计岗位目标考核办法》,
根据考核办法对委派会计进行统一管理、统一考核、统一奖惩。
2000年,为规范全市粮食系统会计基础工作,提高会计水平,东营市粮食局
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全市粮食系统统计会计工作的实际,制定《东营市粮
食商品流通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在全市粮食系统规范会计工作。《东营市粮食
商品流通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明确对会计工作机构和会计人员的要求,对会计核
算、会计档案、会计监督和财务分析等都做出明确规定,使粮食会计工作进一步
制度化和规范化,更好地为粮食经济建设服务。年内,市粮食局组织人员对市直
粮食企业会计规范情况进行检查并通报。
至2004年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改制前,东营市粮食局每年都定期对市直单位的
会计基础工作进行一次检查。